福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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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科学规范,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三)集中统一,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四)严格保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三)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工作;(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咨询服务;(六)参与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等业务活动,为相关决策提供档案支持。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二)森林资源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相关工作文件;(三)其他与森林资源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归档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鉴定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加强档案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需经批准,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三)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四)档案的利用不得影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林场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林地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监管考核等。

第三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国有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足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管护人员。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区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

生态林、天然林必须纳入森林保险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将商品林纳入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保率。

如出现森林火灾、病虫害、风灾、霜冻、泥石流等灾害,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做好现场勘验及损失理赔工作。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到规范、科学管理森林资源档案,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所有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及其下设的各级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第六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系统。

第七条森林资源档案要按照文件编号和文件分类进行系统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第九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谨慎使用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范围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外传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和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应当完善相关的档案存储设施和设备,做好档案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的措施。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的保护还要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保护档案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档案的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做好档案的维修和修复工作。

第五章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档案的监督工作应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提高森林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热爱森林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

第七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输。

第十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意见。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森林资源是地球上非常宝贵的资源,它不仅是重要的生态平衡调节者,还是许多生物的栖息地,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1. 调查和统计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首先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统计。

通过对森林资源种类、分布、数量、生长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和统计,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森林资源的情况,为后续的档案建立提供基础数据。

2. 档案建设根据调查和统计结果,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和档案建设。

将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分门别类地建立档案,包括档案编号、地理位置、面积、树木种类、年龄、生长周期等信息。

也可以将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等信息纳入档案,从而更全面地记录和保护森林资源。

3. 档案技术支持在档案建立过程中,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无人机等,对森林资源进行立体化、动态化监测和记录,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数据更新与维护森林资源是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其生长和变化是不断发生的。

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需要定期对档案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并对档案进行维护。

定期的调查和统计可以及时发现并记录森林资源的新变化,保证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档案利用与共享建立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档案的信息应当得到合理利用和充分共享。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共享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 档案管理标准化为了更好地实现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包括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评价标准的制定、档案保管和使用的安全保障等方面。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

4. 公众参与森林资源是属于公共资源,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也需要引入公众参与。

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制度

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林场所有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种类与内容第四条森林资源管护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林场地理位置、森林分布图、树种分布、森林资源现状、森林资源动态变化等。

2. 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档案:包括森林资源管护计划、实施方案、巡护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火灾防治记录、资源保护措施等。

3. 森林资源管护责任档案:包括管护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等。

4. 森林资源管护经费档案:包括经费预算、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

5. 森林资源管护法律法规档案:包括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档案分类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条档案保管与使用1. 档案保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使用: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批,并做好登记。

第四章档案安全与保密第七条档案安全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室的安全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2. 对重要档案,应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八条档案保密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2. 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档案管理责任制1. 林场领导对本场森林资源管护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2.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档案监督1. 林场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21〕9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开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标准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应我厅。

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福建省林业厅2021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闽林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月5日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做法、存在主要问题与对策

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做法、存在主要问题与对策
21 0 0年 2月
华 东森林 经 理
Ea tc n r s a a e n s hi aFo e tM n g me t
Fe 2 0 b. 01
V012 O. .4 N 1
第2 4卷
第 1 期
福 建 省森 林 资源档 案 管理工 作
主要做法 、存 在主 要 问题 与对 策
统 ( 网络 化 )的 建 立 ,将 服 务 从原 有 的县 级
配 备等 工 作 , 继 出台 了一 系列 关于 做好 森林 相 资源 档 案 管理工 作 的文 件 。 据 统 计 ,福 建省 设有 1 省 级 资源 站 ,9 个
个 市级 ( 区) 设 资源 站 ,8 2个 县 ( 、 区 )级 市 资源 站 ,1 6个 国有 林 场 ,9 0个 乡镇 设 有 林 0 2
资源 站 延 伸 到 基 层 林 业 站 ,对林 农 实 现 一 站 式 的服 务 。为 林 农 的 采 伐 、造林 、管 理 等提 供 相 关 的咨询 指 导 。
2 3多渠道 筹措 管理 经 费 ,确保档 案 管理 工作 .
顺 利 开 展
业 站 。这 些 单 位均 为建 档 单位 , 每个 单位 均
有 一人 负 责 建档 ,共 计 1 1 1 7人 。南 平市 、三 明市 、 龙 岩 市 等 内 山地 区 的 建档 单位 设立 比
较 齐 全 ,建 档 单 位 大 都 有独 立 的办 公 场 所 ,
档 案 室 、计 算 机 等 设 备 都 比较 齐 全 ,有 专 职
人 员 负 责建 档 。 福 建 省虽 没有颁布 《 森林 资源 档 案管 理办
模 式 ;档案 材料 收集 采 用现 场 调 查与 收集 资料
相 结合 的方式 。 1 2森林 资 源动 态监 测 管理 .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加强林地档案的管理,确保林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林地档案的定义林地档案是指反映林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林地权属、林地资源调查、林地保护、林地利用、林地经营、林地规划、林地法律法规等档案。

三、林地档案的管理职责1. 林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形成的林地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林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收集与林地管理、利用和保护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2. 整理要求:-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重要性等进行分类;- 做好档案的编号、编目、标注等工作;-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林地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

2. 利用要求:- 严格档案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 依法保护档案的保密性。

六、林地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 鉴定要求:- 定期对林地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 销毁要求:- 凡鉴定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时,应进行登记、造册,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

七、林地档案的统计与报告1. 统计要求:- 定期对林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统计数据应准确、完整。

2. 报告要求:-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林地档案管理工作报告。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林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及流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林地档案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2005年3月23日)各市、县(区)林业局:为加强全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2]2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23日附件: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及省林业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划定并公布实施的生态公益林区域。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目前我国林权改革正在进行,这将有利于对林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反过来林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也为林权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下文是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加强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第三条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委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六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规定守则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规定守则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专项制度.建立森林资源和林政档案管理制度,由资源林政股负责.
二、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专人管理,严格交接.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掌握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森林资源管理技术和热爱档案管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森林资源和林政档案管理高度重视,从经费上全力保障各项开支,包括增加档案室、添置档案柜、购置档案盒、购买打印机和档案装订支出等.
四、材料分门别类.资源档案管理必须分门别类,如征占用林地管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综合类管理等.
五、明确管理年限.如征占用林地的档案,按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对采伐、木材运输的档案,按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对森林资源一类、二类调查,监测规定、技术规程,技术方案档案,资源统计和调查成果,按规定保管期限为永久等.
六、查阅登记制度.对森林资源和林政档案管理实行严格的查阅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和查阅方式等,做到资源林政档案不出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复印后交查阅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林场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保障档案工作所需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国有林场档案真实、完整、安全、规范。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一、引言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管理森林资源档案是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围绕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展开讨论。

二、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1. 森林资源档案的内容森林资源档案是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地记录和归档的文件资料,其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自然环境等方面的信息。

还包括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利用情况、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2. 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过程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资料搜集、整理、登记、审核等步骤。

首先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或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料搜集,然后将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进行档案编号、登记,最后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1. 档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目标是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率,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便捷性等原则。

2. 档案管理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资源档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其次是建立档案管理的技术平台,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最后是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四、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1. 保护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档案的利用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森林资源的情况,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3. 森林资源的监测和预警借助森林资源档案的信息和数据,可以进行森林资源的监测和预警,提前发现和遏制可能的森林资源问题,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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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省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对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与职责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负责组织部署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查验审核,以及省、县级之间的上下衔接等工作。

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及本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中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业务部门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省林业厅统一部署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开展林地年度遥感监测,提取林地范围内年度变化图斑,形成林地年度遥感监测结果,提交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逐级下发。

第十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15日内向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

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

通过遥感监测结果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林地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

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

根据核实情况,绘制变化图斑,修改空间数据,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库要求(分福建标准和国家标准两套),将经县级自检、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逐级汇总上报。

省林业厅按国家标准要求将调查成果报送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第十七条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反馈的核查结果,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

统一组织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疑问地块进行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经省林业厅审查、汇总后按国家标准要求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标准化处理后,更新国家级林地数据库,并将最终成果反馈给省林业厅,省林业厅逐级下发。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内容第二十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

其中自然保护区、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批准的经营区作为独立调查单位。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三)林地内部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特别是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六)森林经营条件、主要经营措施等变化情况;(七)省林业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当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为基础,利用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管理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更新森林资源基本图和小班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所要求的其它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森林资源变更监管,减少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执行《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第五章重要因子变更审核制度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年度变更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根据重要程度和管辖权限分别由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数据变更应书面征求同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实行审核人员与建档人员分离,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应当分属不同人员,实现相互监督制约。

第二十八条重要因子包括: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属于以下重要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

(一)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生态区位图范围调整。

(三)涉及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四)涉及省属国有林场范围内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用材林经营类型变更的。

(五)涉及林地保护等级变更的。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林林种变更的。

(七)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条属于以下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地类、林种、树种变化引起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三)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属于以下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除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重要因子的其它情形变更的。

(二)涉及行政辖区内空间数据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级审核单位均应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报上级审核单位或备查,并上传电子扫描件作为上一级审核的附件之一。

(二)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格式矢量图。

补进生态公益林,应提供调进小班一览表、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批文。

(三)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应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尚未查处的,提供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和小班一览表)。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

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

因前期差错需变更的,应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基本图、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五)生态区位图变更,应提供逐级申请文件、每个区位修改后区位图层(在省厅下发的分县区位图上修改)、每个区位调出调入小班图层(属性表中填写调整前和调整后区位代码)、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核实小班一览表)、调整小班一览表、有关批准文件。

(六)乔木林分起源变更,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经县(市、区)林业局营林部门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或营林生产验收单及对应的前期基本图,并要求营造林小班与现有小班造林树种、范围一致。

桉树纯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杉木纯林经现场调查确属人工营造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可不提供造林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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