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绝对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不起诉决定书范文(案号:XXX)公诉机关:XXX检察院被告人:XXX辩护人:XXX经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奋斗,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在法治社会,也难免出现一些打破社会和谐、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应该坚决依法打击,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XXX案是一起涉及盗窃罪的案件。
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对被告人XXX的案件已经进行了查明和全面的证据的审查,事实和证据已经得到了充分确认和论证。
经检察机关综合分析,认为XXX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由于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情况,本院认为XXX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一、事实及证据XXX是某商场的员工,因担心工作稳定性,于2019年3月18日,将商场库房里的一台价值3,500元的空调私自拿到自家,并长期使用,直至被发现。
商场的经营者于2019年6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XXX也因此被抓获。
经过调查,确认被告人XXX确实在商场未经授权情况下将该空调擅自带离了原有场所,并长期占有。
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涉嫌盗窃的行为进行审查时,收集到了相关资料和证据,并将其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二、理由说明1. 犯罪嫌疑不明确盗窃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即被告人必须具备盗取财物的明确主观动机。
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确实对商场的财物进行了擅自占有并长期使用,但是其为何要这么做却无法证明。
在审查过程中,XXX无不利证据供认,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习惯,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盗窃意图。
2. 未达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罪推定是衡量一宗案件是否故意犯罪的通用原则,如果无法明确被告人的盗取意图,就无法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未达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罪责轻微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虽然影响了商场的经营,但是其行为的价值较小,且多年来被告人没有再次犯罪记录。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经过侦查部门的调查,我决定不起诉(被告人姓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将案情简介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案情经过
(根据具体案情描述案件的发生经过)
三、证据材料
办案过程中,侦查部门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1.(列举证据材料1)
2.(列举证据材料2)
3.(列举证据材料3)…
四、案件调查情况
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
1.(陈述案件调查情况)
2.(陈述案件调查情况)
3.(陈述案件调查情况)…
五、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审查,我们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六、不起诉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如下:
1.(陈述不起诉理由1)
2.(陈述不起诉理由2)
3.(陈述不起诉理由3)…
七、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决定不起诉被告人(姓名)。
八、附则
本不起诉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九、致函方式
本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致函被告人,并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以上是《不起诉决定书》的文档内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
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篇1不诉[ ]号(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经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经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_____________”。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不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XXX。
性别,男。
年龄,30岁。
住址,XXX。
案由,盗窃罪。
经审理,XXX因涉嫌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依法批准
逮捕。
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XX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已经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案情及相
关法律适用情况,并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案情清楚,符合起诉条件,决
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但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XXX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同时,被告人XXX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证实,其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对于被告人XXX,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被告人XXX的案件,依法决定不起诉。
特此决定。
检察机关,XXX年XX月XX日。
(此公文为电子文书,无需盖章)。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根据本人调查,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地点非法携带枪支,经警方抓获并扣押枪支。
经过司法鉴定,该枪支为非法枪支,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起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且对其危害后果不大,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后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人核实,被告人XXX虽然非法携带了枪支,但该枪支并未用于伤害他人或威胁安全,且在抓获后依法扣押。
且被告人XXX自愿供认了罪行,并表示悔过,服从法律判决。
依据以上事实,被告人XXX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的性质,且案件对社会危害较小,故本人决定不予立案侦查和起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结论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对被告人XXX的行为不予立案侦查和起诉,并撤销押扣的枪支。
同时,对被告人XXX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以期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以为戒。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XXX
(单位名称) XXX公安局
(日期) XXX年XX月XX日。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怎么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怎么写⼈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负责对公诉的案件审查起诉。
如果需要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如果不需要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那么,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怎么写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与写法(⼀)⾸部的写法(⼆)正⽂的写法1、案件事实这⼀部分要写明经检察院审查查明的案件的真实情况。
注意⼀定围绕着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和特征来叙述,着重写明据以决定不起诉的事实,使所叙述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
应针对不同案情,突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写法。
2、证据不起诉决定书也要把证据收集充分,不能因为不起诉了就不写证据或写得不确实不充分。
如果不起诉决定是以被告⼈⽆罪为前提的,那么就应在叙述被告⼈⽆罪事实的同时,列举证明被告⼈⽆罪的证据。
如果所列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就不能说明被告⼈⽆罪。
因此,证据这⼀部分不是可有可⽆,⽽⼀定要写好。
3、理由及法律适⽤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及法律适⽤。
应当通过对被告⼈⾏为事实的⾼度概括,说明其⾏为的性质、后果及在法律上的意义,再引⽤刑法或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最后引⽤《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移送⼈民法院进⾏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书。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不起诉决定书模板.docx
不起诉决定书模板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下面xx 给大家带来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 一) 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 ,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 二) 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 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人××× 一案,由本院依法。
”如果是上人民察院移交起的或者因判管的更由同法院移送起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人民察院交由本院起”或“被不起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人民察院提起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至本院起⋯⋯” 。
( 四) 案件事情况根据《刑事法》第 140 条第 4 款和第 142 条第 1 款、第 2 款作出的三种不起,分写明:1、如果是根据《刑事法》第15 条定决定不起的,要写明案件事及刑事法第15 条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法》第140 条第 4 款决定不起的,要写明充仍然据不足,不符合起条件的理由。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一、案情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
关经调查,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不予起诉,决定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调查人:XXX 性别:XXX 出生年月:XXX 身份证号:XXX
三、案发经过
(在此写入案件的详细经过)
四、证据调查和分析
经过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讯问和陈述,得出
以下结论:
1.对于XXX罪名,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2.对于XXX,虽然存在一定的证据,但无法证明被调查人的主观故
意或明知故犯。
3.对于其他可能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五、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不
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者较轻微的罪行,不予起诉。
六、不起诉的理由
根据上述证据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决定对被调查人不予起诉的理由如下:
1.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2.无法证明被调查人的主观故意或明知故犯。
3.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他可能的犯罪行为。
七、司法救济途径
如果对本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被调查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救济。
八、不起诉决定的告知
此不起诉决定书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并告知其享有的司法救济途径。
被调查人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决定的法律效力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附件
无。
十一、制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XXX公安局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不起诉决定书3篇
不起诉决定书3篇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被不起诉人朱xx,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
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
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xx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年三月十五日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二×检刑不诉【××××】××号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
最新整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docx
最新整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
京海检刑不诉[20xx]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xxxx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xxxx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xx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
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
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20xx年三月十五日。
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范本
不起诉决定书范本检不诉[ ]号(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略),1994年**月**日出生,(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中段**小区**栋**单元**号。
被害人杜某某,(略),1947年**月**日出生,2019年10月29日已死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华家村红罗组方向经206省道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观音村观音组40号时与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化鉴定:送检陈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到警察到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善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2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不起诉决定书(通用5篇)
不起诉决定书(通用5篇)不起诉决定书(通用5篇)决定书,决定的书面形式。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写明对实体或程序问题的处理决定和作出决定的理由。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篇1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 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
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
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20XX年XX月XX日不起诉决定书篇2被不起诉人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XX人民检察院不决定起诉书 800字
三一文库()〔XX人民检察院不决定起诉书 800字〕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X检刑不诉字【20XX】XX号被不起诉人李XX,男,汉族,19xx年9月21日出生,籍贯:XX省XX县,住在XX市XX厂宿舍XX栋XX单元X号,职业:该厂工人。
4月8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XX被取保候。
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窝藏罪一案,4月20日,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4月6日晚5时许,第1页共3页故意杀人犯张XX将XX市XX厂工人陈XX杀害后逃至朋友被不起诉人李XX家,告诉李XX,自己开车不小心撞伤人,现在在医院治疗,自己的钱不够,想向李XX借2000元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XX,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者的血。
李XX当时是半信半疑,但是拿了2000元给张XX,张XX拿了钱后随即离开。
张XX临走时,李XX提出与张XX一起去,但是被犯罪嫌疑人拒绝。
第二天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事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此事。
张XX在X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XX借钱的事实,4月8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XX被取保候。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李XX虽然借钱给犯罪嫌疑人张XX,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向单位的领导报告此事,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23。
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X检X刑不诉字[XXXX]XX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8岁,XXXX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XX 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XX。
本案由XX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XX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下班回家见妻子不在,即四下寻找。
当找到邻居李某家时,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见王某某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
起初两个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非常高兴,酒后两个人因言语不和,两个人厮打起来。
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将李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的脸部打了一掌,邻居张某、陈某上前将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瘫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脏病,血液循环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血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案件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穗检刑不诉〔2002〕2号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
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
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
后被破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醉驾走高架不起诉决定书
醉驾走高架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82XXXXXXX,回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XX市XX区XX街道XX组,现住黑龙江省XXXX市XX区XX街道XX组。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同年5月6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到北京市房山区京深路京港澳高速窦店出口北侧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8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且其到案后如
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01]×号被不起诉人邢德玉,40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组。
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德玉涉嫌窝藏罪,于200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邢刚在刺死被害人李洪岩后,逃到其姨夫被不起诉人邢德玉家。
被不起诉人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刚隐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人民币500元。
后因见形势紧迫,被不起诉人邢德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
因而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应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德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邢德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〇一年一月七日。
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下面给大家带来不起诉决定书,供大家参考!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
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
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
后被破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doc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不诉[]号(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
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xxxx】x号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xxx 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xx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
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
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
本院认为,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重点叙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 X 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 X X人民检察院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