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详细描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法律责任(变动) 1.类型:2.情形:例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民事责任(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 (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 (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是()。
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B.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C.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2.关于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撤销其登记B.只要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应免除对其的处罚C.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D.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复习(1) 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
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
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
主要考点分布集中。
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F反垄断司法解释)(一)反垄断调查F38: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调查措施F39: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起诉和管辖F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诉。
2.原告可直接起诉,也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起诉。
3.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院以及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基层法院可管辖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四)举证责任F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横向垄断协议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指的是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行为的伤害,鼓励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在会计师职业考试中,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知识体系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结合考试标准中的要求,从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规的基本构成、反垄断的主要内容和反垄断法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国家为了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之一。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纳入中级会计师考试范围,是因为其与企业财务经营和企业税收等领域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需要掌握一定的反垄断法知识。
【二、反垄断法规的基本构成】反垄断法规是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各个法规的基本构成。
1、《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律的最高法规,是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垄断产生的根本法律依据。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规定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侵害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价格法》:主要规定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计算、确定、公布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4、《广告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告行业秩序,防止虚假和欺骗性广告。
【三、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了解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有助于考生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点。
1、禁止搞垄断行为:即恶意合并、固定价格、限制生产经营、排挤竞争等行为,禁止企业一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如规范广告,遏制虚假和欺诈性广告;对农业、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实行监督和管制,防止价格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3、预防垄断的产生:在金融、市场监管等领域建立反垄断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引导竞争,预防垄断的产生。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有()。
A.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达到8个
B.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C.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D.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15%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面,就和店铺一起来看一看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申报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经济法》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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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v 上述所讲的垄断的前三个特征,属于其经济 学上的经济特征;而其第四项特征,则是其 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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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四、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称谓种种
v 综合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 以给反垄断法下这么一个定义:
v 它是有关禁止企业间通过协议、合谋、联合 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等手段,来阻碍、限制 和妨害正常竞争,从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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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v 此外,在烟草、皮革、肉类、电器设备等方 面也有类似的情形出现,他们从产品最初的 收获、中间的生产直至最后的销售,一概置 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包括控制价格在内的 垄断控制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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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v 另外,由于托拉斯力量的过度集中,造成许 多非托拉斯成员的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竞争, 在对待中小资本方面,托拉斯尤为独断,他 们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采取控制材料来源, 划分销售市场,降低商品价格等各种手段, 不断挤垮中小企业,使之纷纷破产,或被直 接吞噬,成为托拉斯的盛餐。
v 垄断的危害性是指由于垄断使某一生产领域 或流通领域的竞争遭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危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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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v 但是,如果根据某一时期的实际经济情况对某一种 行业或产品产销,由国家垄断经营更有利于保护国 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则可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而 不将其列入违法性垄断行为的行列,法律上以及执 法、司法上也并不加以禁止和予以制裁。例如,美 国的反托拉斯法就豁免了农业、运输业、通讯业、 国有企业等重要部门和企业,允许这些部门和企业 实行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的垄断就不属于法律 的禁止范围,所以并不具有违法性。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内容导航】:1.法律责任2.反垄断执法机构3.反垄断调查【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3)刑事责任《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解释】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3.反垄断调查(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01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1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7.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1题1分2题2分3题3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3题4.5分合计2题2.5分4题5分6题7.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新增了“反垄断民事诉讼”;(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调整。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对“相关市场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界定”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经营者集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简易程序”;(2)新增了“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3)新增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6)1.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适用。
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
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一、反垄断法总结:地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A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勾结)(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霸)(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注意定语的限制)B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总结: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宏观调控机关,后者是具体执法机关。
后者例如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结)(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纵向勾结)(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解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3)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5)(2009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反垄断高考知识点
反垄断高考知识点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结构,经常成为经济学家、政策制定者以及学生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垄断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在高考中,反垄断是重要的考点之一,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对于考试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高考中关于反垄断的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垄断的定义与特征垄断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在某一市场中独占或垄断市场份额,具有以下特征:1. 唯一供应者:垄断者是市场上唯一的供应者,没有任何竞争对手。
2. 无完全替代品:垄断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或替代品的质量和效用无法与其相媲美。
3. 价格定价权:垄断者可以自由地决定产品的价格,而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垄断的形成来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垄断:某些行业由于技术和规模经济上的特殊原因,只能由一个企业提供,如供水、电力等。
2. 法律垄断: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安全需要,对某些行业或产品进行垄断控制,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例如铁路、邮政等。
3. 经济垄断:某些企业通过积累技术、品牌、资源等优势,形成了市场上难以撼动的地位。
三、垄断的危害与限制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歧视:垄断者可以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产品给不同的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品质下降:缺乏竞争压力,垄断者可能减少对产品质量的关注,从而影响产品的品质。
3. 创新不足:垄断者在市场上几乎没有竞争对手,缺乏动力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改进。
为了遏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政策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竞争政策:鼓励和维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形成,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2. 反垄断法规:通过立法形成法律制度,限制垄断企业的权力,保护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
3. 政府监管: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管力度,制定政策和规则,推动市场公平竞争。
四、案例分析在反垄断相关的知识点中,高考经常会涉及一些具体的案例,例如中国市场中的巨头企业、国际垄断案例等。
经济法:第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企业合并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念 1、定义——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
影响的所有结合。
2、表现形式:
1)直接合并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横向合并、纵向合并
与混合合并 2)间接合并 股份控股合并、经营控制合并、人事控制
合并
(二)法律规制
1、申报制度: 事前申报与事后申报
2、法律责任:
B、美国——《保护贸易与商业以免非法限 制和垄断法令》 1890
4、规制垄断的两种立法思想
1)概念: 结构主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若某一市场主体在某一行业
具有控制和支配商品的数量、价格等绝对 优势,即认定为非法垄断。 行为主义——市场优势地位虽然影响了市 场结构,但是否构成非法垄断,应考虑是 否存在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具 体行为。
《公平交易法》
3、产生与发展
1)发展历程: A、产生: 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初期——17世
纪初期——19世纪中叶 B、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发达国家加强立法、发展中国家及转型
国家立法、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 际化
2)反垄断法的代表:
A、加拿大——《禁止限制竞争贸易的合并 法》 1889年
3)市场划分协议: 划分交易地区、划分交易对象
4)联合抵制协议: 设置第三人进入市场障碍协议、排挤竞争对手协
议
5)限制转售价格协议
(二)限制竞争协议的认定
1、主体——两个以上 2、目的——共同限制竞争 3、实施了行为 4、导致了结果——市场上限制竞争
(三)法律规制
1、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豁免: 1)利益超过损害 2)经过申报与审批 合理原则
制了竞争,但这种限制具有必要性,或者 限制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性较小,或者符合 某种政策导向,则不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民事诉讼和反垄断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民诉法,大纲虽然列入,但指定教材未涉及,目前考的也不多。
主要的考点有: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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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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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民事诉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可见,消费者是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