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5.16 【实施日期】199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唯一标志】14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法函第103号函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7.09.08 【实施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唯一标志】545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

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行信托公司有协助委托人监管贷款的义务,当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风险并要求采取措施时,农行信托公司不仅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捷通公司虚假的资产平衡表,因此,农行信托公司对贷款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联公司为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失审查,对贷款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具体可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农行信托公司承担60%的责任,普康公司承担40%的责任。如事实有变化,由该院自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7.06 【实施日期】1998.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500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6日法明传[1998]1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另外,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因此,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发[1988]285号”文件,正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已有的金融政策和规章进行补充的具体表现。所以,该文件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关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银发[1988]285号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不再重申。

四、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委托贷款是信托业务的一种,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等发放贷款。委托贷款要求委托人事先将资金存入信托公司,由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要求,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在委托贷款中,信托公司按委托贷款协议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贷款的全部收益属于委托者,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的担保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1991年10月28日

【题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

【颁布单位】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1996.09.23

【生效日期】1996.09.23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全文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中的代理贷款合同签约行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总行设计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从1996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使用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