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doc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委托贷款规定委托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规定委托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引言委托贷款是一种金融合作方式,其中,一方作为贷款人提供资金,另一方则作为被贷款人接受并使用这些资金。
在委托贷款中,制定规定委托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委托贷款规定、委托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的相关问题。
二、委托贷款规定1. 合同签订委托贷款的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以及相关的贷款条款。
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资金用途委托贷款的接受方应明确资金的用途,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
合同可以约定使用资金用于特定项目,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可控。
3. 贷款期限委托贷款合同应明确贷款的期限,规定还款日期及还款期限。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并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期限。
4. 违约责任为了保障委托贷款的顺利进行,合同应规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的支付以及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
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数额。
三、委托贷款利率1. 利率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应遵循市场原则和利率框架。
贷款利率应确保公平合理,使贷款人获得适当的回报,同时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利率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及利率政策的调整,委托贷款的利率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双方应达成一致并进行合同的补充协商,确保调整后的利率符合市场规律。
3. 利率透明委托贷款的利率应公开透明,贷款人和被贷款人都应了解利率的计算方式,并可以确认利率的准确性。
贷款人应提供与利率相关的详细信息以供贷款人审核。
四、还款方式1. 还款安排委托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季度还款等。
贷款人和被贷款人应就还款方式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还款频率根据具体情况,委托贷款的还款频率可以灵活选择,如每月还款、每季度还款等。
还款频率的选择应符合贷款人和被贷款人的实际需求。
3. 提前还款委托贷款的双方应约定提前还款的条件和方式。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公证委托贷款的规定(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委托贷款行为,保障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借款需求委托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经审查同意后,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公证委托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由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公证委托贷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格的公证员;(三)具备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所需的设施和人员;(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对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进行审查;(二)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三)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监督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五)在贷款期限内,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六)贷款到期后,协助贷款银行收回贷款。
第八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及时告知贷款银行,并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公证委托贷款业务。
三、贷款银行第九条贷款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办理贷款业务所需的资本、设施和人员;(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贷款银行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与公证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三)在贷款期限内,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四)贷款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在办理公证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及时告知公证机构,并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公证委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在实施贷款政策,支持金融监管规定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稳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护和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指“国有银行”的定义范围内的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得侵犯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相关活动。
三、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合理审查和审批,比较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市场形势、还款能力等,确保贷款给付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二)公平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一律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四、贷款申请(一)贷款申请的文件齐全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文件,其中包括有贷款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评估、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
(二)审批流程1.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评估贷款申请,初步确定其合法性、合规性;2.其次,参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3.最后,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送至相关人员。
五、贷款实施(一)资料准备贷款实施前,客户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企业准入条件等。
委托贷款规定
委托贷款规定委托贷款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委托人)委托另一个金融机构(受托人)为其信用客户(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信贷模式,可以帮助委托人增加贷款业务规模,同时也能为受托人提供额外的贷款收入。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借款人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委托贷款规定。
首先,委托贷款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要求。
委托人必须是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保证。
受托人也必须是金融机构,具备管理和运营贷款业务的能力。
其次,委托贷款规定了贷款的合法用途。
委托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经营行为,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于合法目的,不能挪用或滥用贷款资金。
第三,委托贷款规定了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求。
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建立合理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受托人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避免贷款风险。
第四,委托贷款规定了贷款的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制定委托贷款的利率时要遵守贷款利率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利率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定价。
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为基础,双方必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最后,委托贷款规定了贷款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委托贷款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同时,受托人还要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委托贷款规定是一种对委托贷款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借款人的权益。
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委托方授权,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的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
三、机构设置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部门应具备独立的贷款审批权限和风险检测能力。
四、客户管理1. 客户准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确保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客户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授信政策。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向委托方及委托贷款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
3. 贷款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审,金融机构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 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
3. 贷款催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催收制度,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七、风险控制1. 贷款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风险水平。
2. 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 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加大催收力度、提高贷款担保比例等。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金融机构应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为加强委贷管理,规范委贷行为,防范委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委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柴动力实际,制定本制度。
委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增加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借贷事项。
董事会有权在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范围内决定借贷事项。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借贷事项。
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批事项。
(一) 集团内各子公司;(二)上一年度的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三)有产品、有市场,需支持的重点企业;(一)无逾期贷款和欠息,信誉良好的企业(二)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或者抵押;(三)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者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见综合授信评定表)。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普通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履行其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二、定义
(三)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借款人要求,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给委托方,委托方代借款人支付的贷款。
三、贷款期限
(四)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商业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四、借款人资格
(五)放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
五、贷款申请
(六)借款人申请发放委托贷款,应当提供商业银行要求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贷款审批
(七)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审核,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判断是否满足发放委托贷款的条件,并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最终审批。
七、贷款支付
(八)审批通过后,商业银行按照借款人要求,支付款项给委托
方,委托方代借款人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借款人违反合同,逾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委托方违约,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要求委托方履行相关义务。
九、则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 [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负责解释,并予以修改。
委托贷款业务知识
主要财务指标的关注:
(一)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二)盈利能力 销售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
(三)营运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现金周期天数
担保措施和方案
法定担保措施: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方案选择: ●股权质押 ●担保公司担保(关注担保公司资质)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借款人,满足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 对于受托人,完成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取手续
费,增加业务收入。
3 部门业务工作流程
★
★Hale Waihona Puke ★委托 现场 股权
贷款 签约 质押
项目 会
手续
可行
办理
性报
告
★ 划拨 资金 办理
★ 资料 整理 归档
委托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客户基本情况 主要经营模式和财务状况 资信情况 贷款用途、资金效益、还款来源 担保措施和方案 风险分析 贷后监管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 记章)
划拔资金办理 资料整理归档
课件制作:
简单点说:
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 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 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 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 收回贷款。
精
2 委托贷款的意义(业务功能)
对于委托人,可拓宽富裕资金的投资渠道,获
得较高的资金回报;
现场签约会
与会人员:
委托人(XX) 借款人(XX)
受托人(业务银行)
担保人(担保公司)
全套法律文书准备。
包括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担 保合同以及所涉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银行规定的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权益,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权发放的贷款。
业务受托行与委托行都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
三、贷款分类及定期复核办法均依据上级有关机关所规定之贷款分类办法定期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贷款款项分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性贷款、购置固定资产型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贷款业务。
二、贷款范围包括货币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对外投资贷款、存准贷款、押品融资贷款等各种贷款。
第三章审核与融资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贷款合同。
三、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四、融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一、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利率等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贷款多元化的提供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确保风险可控。
三、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核实。
四、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贷后管理一、对于贷款的偿还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被标注为不良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掌控和监管。
四、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汇报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造假冒、隐瞒、虚假不履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公司(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职责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委托人向公司提出委托贷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证明、委托贷款意向书等。
第五条公司对委托人及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六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确定贷款对象,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公司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如贷款额度限制、利率限制等。
第十一条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开拓、受理、调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担保公司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提高担保公司的发展潜力,特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担保公司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需要明确申请贷款的主体资质和用途等相关信息,并审核确保其真实可行性。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自身信誉良好,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非经营性消费。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主体应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资产、负债情况、税务纳税情况、银行往来记账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主体需提供担保公司指定的经办行,由经办行对其进行综合信用评级,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担保可靠性。
第七条:经办行应在审核贷款申请后,向担保公司提供详尽的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并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八条:担保公司在接受委托贷款时,应签订明确的借款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
借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贷款的主体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若逾期还款,将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额外费用,并可能影响其信用记录。
第十条:担保公司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其担保责任,并尽全力确保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及时向贷款主体提供相关政策和市场动态等信息,帮助其更好地规避风险和谋求发展。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数据安全,并依法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公布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获得的收益,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委托人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本规定作为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的管理指导,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担保公司委托贷款的规定,旨在确保贷款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促进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委托贷款法规及解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银行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代为收取本金及利息的业务。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金融业务。
2. 特征(1)委托人享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将资金的使用权委托给银行;(2)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并收取报酬;(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4)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代理职责。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银行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3. 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银行代为收取借款人的还款。
委托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但无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的还款。
四、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委托人、银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3)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银行的权利和义务;(6)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信托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1.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信托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贷款的投资者;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借款人是指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
受托人作为贷款发放主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等事项。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间接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2.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结合。
具体而言,信托委托贷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信托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贷款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具有贷款的法律特征,即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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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有关规定汇总【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6.05.16 【实施日期】1996.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唯一标志】146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法函第103号函【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7.09.08 【实施日期】199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唯一标志】545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行信托公司有协助委托人监管贷款的义务,当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风险并要求采取措施时,农行信托公司不仅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捷通公司虚假的资产平衡表,因此,农行信托公司对贷款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联公司为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失审查,对贷款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双方当事人具体可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农行信托公司承担60%的责任,普康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如事实有变化,由该院自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8.07.06 【实施日期】1998.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500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1998年7月6日法明传[1998]19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我们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
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
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另外,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
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因此,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发[1988]285号”文件,正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已有的金融政策和规章进行补充的具体表现。
所以,该文件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关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银发[1988]285号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不再重申。
四、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你行《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委托贷款是信托业务的一种,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等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要求委托人事先将资金存入信托公司,由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要求,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在委托贷款中,信托公司按委托贷款协议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贷款的全部收益属于委托者,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的担保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1991年10月28日【题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1996.09.23【生效日期】1996.09.23【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全文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中的代理贷款合同签约行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总行设计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要求如下:一、从1996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
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使用说明。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贷款种类:合同编号:借款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帐号:传真:邮政编码:受托贷款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传真:邮政编码: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第六条还款计划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第七条付息方式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第八条扣款方式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