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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3 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 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 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报告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述 2、基本情况 3、河道演变分析 4、防洪评价计算 5、防洪综合评价 6、防治与补救措施 7、结论与建议
总共七章。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1、概述
概述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等。
Leabharlann Baidu1.1 项目背景 主要介绍项目所在地理位置(附地理位置示意图)、总体建设规模、项目
200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水利部《关于水利行政 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2005年第2号)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列入了行政许可范畴,对建设项目审查进一步规范。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2 水法
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 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 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 评价报告。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2 《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
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总体要求是:评价报告应独立成册,完整、全面 地反应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和洪水可能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对防 洪标准、水文分析、壅水、冲刷等项目应借助现有计算方法进行定量分析, 对通航、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河道演变及河势稳定等难以定量 分析的应进行定性分析,提出补救措施或建议。报告采用的资料和评价依据 应齐全、可靠,符合时效性要求;评价范围应完整,评价内容要全面,技术 路线正确,评价结论要可信。对防洪工程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 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 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报告编制的时间应该是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 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关于资质目前只强调有,并没有具体规定资质等级。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3 防洪法
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 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符合防洪规划 的规划同意书。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 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4 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 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2、河道管理范围
两个概念: 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
《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中把河道分为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
对河道管理范围作了如下划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
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 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 关部门制订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4 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 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 机关的意见。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1 背景
1991年长江、淮河地区发生了大洪水,淮河洪水仅次于1954年。这次洪水 充分暴露了我国江河防洪标准低、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混乱,有的严重阻水,影响河道行洪;有的影响河势;有的 影响堤防工程安全;有的影响防汛抢险及正常的水利管理工作。针对这种情况,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河道管理条例》同时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临地域划定堤防安全
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区别。护堤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在“护堤地”
(相当于禁脚地?)之外再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相当于工程留用地和安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的 要求、重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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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提纲
▪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 三、防洪影响分析与防洪评价计算方法
汇报提纲
▪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 三、防洪影响分析与防洪评价计算方法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2、河道管理范围
因此,在湖北,河道管理范围基本上包括两岸堤线以内及背水侧520米至 550米(荆江大堤为1000米)。在这个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都应纳入防洪评价报 告编制范围。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1 法律依据
199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稿)、《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等相关法律、 法规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作了规定。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 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2 水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 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 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 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3.3 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 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 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 响评价报告。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划定。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3、法规依据
2001年12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要求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 证。建设项目申请时必须提出对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估报告,其报告的编写须由 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 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 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2 《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 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 及其他公共设施,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以下所称建设项目均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
2004年8月5日,水利部印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 制导则(试行)》。2014年6月水利部发布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1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适用于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导则主要适用于蓄滞洪区。
汇报提纲
▪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 二、防洪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 ▪ 三、防洪影响分析与防洪评价计算方法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2 《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规定了大江大河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
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 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1、防洪评价概念的提出
1.2 《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规定了向河道管理部门申请的文件要求,包括: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 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
全保护区?)。
一、防洪评价概念与法规依据
2、河道管理范围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 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 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十八条规定: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 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 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 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 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 情况。前期工作概况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承担单位、 完成时间、审查或批复情况以及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通航安全论证等工作情况及主要结论;评价单位工作情况应重点介绍实 地踏勘、资料收集、评价计算、与业主和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沟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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