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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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观
素质教育观
(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
(1)德育为先,五育并举
(2)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
(3)教学课程以外的各种学校管理、教育活动,重点是班主任工作
开展素质教育的方法
(1)改变教育观念
(2)加大教育改革力度
(3)转变学生观
(4)建立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
(5)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6)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新课改下的评价观
(1)评价目的是促进发展
(2)评价内容多元化
(3)评价方式多样化
(4)评价主体多样化
(5)更注重评价过程
“以人为本”学生观
(一)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二)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三)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师观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
(2)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4)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教师职业素养:
(1)完整的知识结构
(2)灵活的教学能力
(3)教育机智
(4)情感智力和品质
教师专业发展阶段:
关注生存阶段--关注情境阶段--关注学生阶段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2.开展微格教学
3.进行专门训练
4.反思教学经验
新课改下新型师生关系
(一)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1. 尊师爱生
2. 民主平等
3. 教学相长
4. 心理相容
(二)梳理教师威信
(三)善于和学生交往
(四)发扬教育民主,倾听学生意见
教师观
(一)教师角色的转变
(1)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课程资源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教育问题的研究者
(4)社区型和开放型教师
(二)教师行为转变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与赞赏(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对工作高度负责
2.认真备课上课
3.认真批改作业
4.认真辅导学业
5.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3.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4.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1.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
2.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3.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
2.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3.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4.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5.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6.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
1.时间
1985年,提出实施义务教育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
1993年,《教师法》颁布
1994年,《教师法》实施
1995年,《教育法》颁布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修订
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免费
2.权利
①学生权利
受教育权:开除、劝退、教室外罚站及其他影响学生上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需要大家重视的是:关禁闭和搜身都属于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罚款、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及其他违法收费都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
②教师权利
教学科研评成绩
进修管理获报酬
3.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4.教师待遇
【教师法2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2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纲要54】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规划纲要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