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图文稿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职工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安全培训。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3.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部,不得少于20学时;4.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5.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6.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职工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4月17日建设部建教〔1997〕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 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建设部文号:建教[1997]83号发布日期:1997年05月04日生效日期:1997年05月0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1. 背景1.1 建筑业职工安全问题的现状1.2 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机制2. 目的2.1 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2 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适用范围3.1 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3.2 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职工4. 安全培训教育内容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4.3 建筑工程中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4.4 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培训5. 培训教育组织5.1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部门5.2 聘请专业的安全培训教育讲师6. 培训教育形式6.1 线下培训授课6.2 线上培训视频教育7. 培训教育管理7.1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7.2 培训资料的归档和整理7.3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8. 培训教育记录和证明8.1 职工参加培训的记录8.2 职工通过培训的证明9. 处罚和鼓励措施9.1 违反培训规定的处罚措施9.2 积极参与培训的鼓励措施10. 附件10.1 安全培训计划模板10.2 培训记录表格10.3 安全培训教育材料11. 法律名词及注释1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名词解释11.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名词解释2:1. 背景1.1 建筑业职工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危害1.2 安全培训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 目的2.1 建立全面、科学的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2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3. 适用范围3.1 所有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3.2 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职工4. 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内容4.1 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解读4.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4.3 安全生产技能和操作规程4.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训5. 安全培训教育组织5.1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机构或部门5.2 聘请专业的安全培训师资力量6. 培训教育形式6.1 线下面授教育6.2 线上网络培训7. 培训教育管理7.1 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内容7.2 培训课件和资料的准备和整理7.3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8. 培训教育记录和证明8.1 参训职工的签到和签退记录8.2 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9. 处罚和奖励措施9.1 违反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处罚措施9.2 积极参与培训的奖励措施10. 附件10.1 安全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表10.2 培训教育材料和课件10.3 培训效果评估表格11. 法律名词及注释11.1 安全法律法规名词注释11.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名词注释附件:1. 安全培训计划模板2. 培训记录表格3. 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汇报人: 2024-01-03
• 引言 • 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 安全培训教育形式 • 安全培训教育实施与管理 • 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与考核 • 安全文化建设与推广
目录
Part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安全意识
促进企业发展
通过安全培训教育,使建筑企业职工 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 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规程
讲解电气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 规程,如正确使用电气设备、预 防触电事故等。
机械设备安全规程
介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包括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 正确使用等方面。
Part
03
安全培训教育形式
入职安全教育
安全意识培养
通过讲解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等,使新员 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 想。
教育效果评估与改进
评估培训效果
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 安全知识和技能。
持续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职工反馈,不断完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提高培训针对性和 实效性。同时,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新技术应用,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保持与 时俱进。
Part
05
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与考核
安全知识普及
介绍建筑行业常见危险源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 理方法,提高新员工的安 全防范能力。
安全技能培训
组织新员工进行安全操作 技能训练,确保其掌握本 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 。
在岗安全培训
01
02
03
安全规章制度学习
定期组织在岗员工学习安 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 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安 全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1997年4月17日建设部发布2.建教〔1997〕83号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 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1997年4月17日建设部发布2.建教〔1997〕83号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 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4月17日建设部建教〔1997〕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 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建筑行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行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为了提高建筑行业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筑行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一、培训机构和人员1.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2.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培训资质和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服务。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1. 安全培训应包括建筑行业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及救援等内容;2. 安全培训可以采取面对面授课、案例分析、现场演练等形式,以提高培训效果;3. 培训内容应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设置,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培训计划和记录1. 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各阶段安全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并记录参训人员的培训情况;3. 参训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培训,配合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记录工作。
四、培训效果评估1.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的实效性;2.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建筑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2. 安全培训机构提供虚假培训或未能提供有效培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2. 建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全面落实本规定。
以上是《建筑行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以确保建筑行业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得到有效实施和推进。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1997年4月17日建设部发布2.建教〔1997〕83号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 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建筑业公司职员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公司职员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确保建筑业公司职员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职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业公司的所有职员,包括全职、兼职和合同工。
二、培训计划1. 建筑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职员安全培训计划,并定期更新和执行。
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工地安全知识和法规- 个人防护措施的正确使用- 紧急事态处理和逃生计划- 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2. 建筑业公司应根据职员的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培训等级和培训时间。
- 高风险职员应获得更频繁和深入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1. 建筑工地安全知识和法规培训- 职员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以及建筑工地常见的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 职员应知晓自己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个人防护措施的正确使用培训- 职员应研究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方法。
- 职员应知晓个人防护设备的选购和保养要求。
3. 紧急事态处理和逃生计划培训- 职员应掌握应急疏散的基本原则和技巧。
- 职员应知晓各类危险事件的紧急处理方法。
4. 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职员应了解劳动保护政策和措施,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 职员应研究常见职业病的防治知识和预防措施。
四、培训形式1. 建筑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培训形式:- 班内培训:职员集中在办公地点进行的培训;- 现场培训:职员在真实建筑工地进行的培训;- 在线培训:职员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的培训。
2. 建筑业公司应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源和设备。
五、考核和评估1. 建筑业公司应对职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测试和技能评估。
- 考核结果将作为职员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2. 职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评估,及时提出自身的培训需求和问题。
六、宣传和监督1. 建筑业公司应通过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提高职员对安全培训的重视和参与度。
2. 建筑业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监测培训情况和职员的合规执行情况。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分类号】 21961199720【标题】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70417【实施日期】 199704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教(1997)83号【名称】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分类号】 21961199720【标题】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70417【实施日期】 199704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教(1997)83号【名称】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分类号】 21961199720【标题】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70417【实施日期】 199704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教(1997)83号【名称】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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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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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