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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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下议付行追索权法律依据

论信用证下议付行追索权法律依据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信用证和票据作为国际间银行结算工具,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所信任并选用。

信用证是在票据法的发展下出现并且发展的,而且信用证的发展甚至突破了票据法的范围及程度,衍生出一套信用证自身所特有的法律特征。

但是信用证实务主要依据国际上通用的惯例,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大多数国家未对信用证立法。

由于信用证本身植根于票据法,在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的发展中,各国普遍是应用比较成熟的票据法来解决信用证下的法律纠纷。

信用证实务发展,与票据法下的汇票联系十分密切,甚至有学者认为信用证下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上的追索权。

实务界及法律界对议付行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仍然存在争议,对议付行是否享有追索权也有不同的看法,对议付行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更是众说纷纭。

本文将从议付行追索权的角度入手,讨论议付行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在坚持议付行享有追索权的理论前提下,具体讨论各种情形下,议付行的追索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当附汇票信用证下,议付行欲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参照票据法上的规定向受益人请求返还该已付款项来保护自身利益。

对于无附汇票的信用证,如果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达成了协议或者单据上记载了有关追索权的约定,则议付行可以根据该协议或单据的记载行使追索权。

当信用证无附汇票,而且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有关追索权的任何协议,或单据上没有关于追索权的记载,则议付行享有追索权,只好依赖将来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转让信用证下,如果原信用证为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则第二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可以成为议付行,则议付行进行的议付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具体来行使追索权。

如果原信用证为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则第二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不太可能成为议付行,银行进行的有关追偿行为,只能依据民法、担保法上的债权和抵押权来行使。

当信用证上记载“无追索权”字样,将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议付行不应受到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协议的影响。

议付行议付后,如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则议付行仍然享有追索权,根据具体情形行使。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根据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行、开证行、受益人。

此外,通常还会有其他当事人,即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二)开证银行ISSUEING BANK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因此,又称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押汇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用证条款决定。

(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付款行是指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者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

它一般是开证行,有时是开证银行代其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

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七)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八)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问议付(交单)的具体操作过程

问议付(交单)的具体操作过程

问议付(交单)的具体操作过程做议付的第一步是选定一家议付行:对此,首先明确议付信用证也是可以分为限定性议付信用证和非限定性议付信用证两种类型的。

限定性议付信用证,顾名思义,就是该议付信用证中已经明确注明由某某某银行作议付的信用证。

这样一来,信用证受益人是没有选择的,必须按照信用证要求执行。

而非限定性议付信用证呢,正好与此相反,它可由受益人自由选择议付行,既可以是在该信用证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以外的任何一家银行。

值得说明的是,在任何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的的前提都必须是在该银行开立有人民币和外币账户。

另外,每一家银行出于尽可能多办理结汇业务的自身利益考虑,都是很乐意接受议付业务的,尤其是外资银行,当然费率也是略高的。

在选择议付行的时候,也会有一些小技巧,比如说就可以尽可能选择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分行或者合资银行。

这样可以进一步简化流程,甚至节省开支。

第二步就是与议付行联系,准备交单议付;这个过程主要是出口商自己严格审单后,将该信用证内容通告议付行。

第三步就是携带全部交单文件和信用证送达函到议付行履行交单义务。

由于各个银行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构建历史各有不同,操办议付和结汇业务的部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

但总体上应该与该银行的国际贸易业务部出口单证科的相关人员联系。

这样的科室一般是不在其营业网点开设窗口的。

而且这样的业务,只有在省市一级的银行才开有此业务。

最后,出于我国外汇政策的制约和回避金融市场风险的考虑,我们国家境内的所有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都是不允许做完全的议付的。

也就是说,我们境内银行所作的议付,和国际惯例上的“议付”是有区别的,只是审核单据并代为交单,并不需要真正付出信用证金额,而是等到付款行完全付款后才将信用证款项转为人民币后打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以上的答复,希望能解答你的部分疑惑。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的开题报告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的开题报告

论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展,信用证交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付行是实际支付货款并履行信用证规定的银行。

因此,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担任着重要的地位。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付行所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特别是在出现争议情况时。

因此,研究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及其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职责和权利,更好地保障双方交易的利益。

二、研究现状分析目前,国内外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研究。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付行的基本职责和特点的分析,如《浅谈信用证交易中付行及其职责》、《信用证交易中付行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等;而国外的研究则更加深入,不仅对于付行的地位和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还探讨了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应对策略和重要案例。

三、研究内容本次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职责和权利分析;2. 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3. 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经典案例分析;4. 未来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四、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理论进行整理和归纳,案例分析法主要用于对于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情况进行深入探讨,问卷调查法则用于了解相关企业在信用证交易中对于付行的看法和需求。

五、预期成果通过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本次研究预期达到以下几个成果:1. 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职责和权利进行全面掌握和归纳;2. 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得出具体结论;3. 对于付行在实际交易中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4. 针对相关企业的调查结果,提出更加实用性的建议和方案;5. 对于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进行预测和总结。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议付信用证:交单付款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

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

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

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问: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做远期L/C的时候要去银行承兑,那个承兑的过程是不是就是议付的过程?还是这是两个过程?答:这个问题已经在论坛上解释过很多次了。

昌宏网友又做了答复,但不够确切。

为了让更多的网友能够有个明确的了解,不妨再做个比较确切的答复如下:“议付”是针对信用证结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条b,II 是这样定义的: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

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也就是说,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受益人在信用证的规定的交单日期内,向议付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并没有不符点,则议付银行在审核这些单据后,接受了这些单据,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扣除了从“付款”到预计议付银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和议付、寄单等费用后的款项。

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

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偿付行保兑议付行的区别

偿付行保兑议付行的区别

偿付行(Reimb‎u 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 rsin‎g Agent‎)。

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偿付行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

保兑行与偿‎付行的区别‎保兑行(Confi‎r ming‎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偿付行(Reimb‎u rsem‎e 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Reimb‎u rsem‎e nt Agent‎)。

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

议付行与偿‎付行的区别‎议付行和偿‎付行是一家‎。

议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LC‎下款项的银‎行。

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

特殊情况下‎: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 rsem‎e nt Agent‎)。

议付行(negot‎i 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单证员: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单证员: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单证员:议付⾏在信⽤证关系中的法律责任1、关于议付⾏在开证⾏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证时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议付⾏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从受益⼈⼿中购⼊信⽤证及所附全套单据后,会将信⽤证及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要求偿付。

如果开证⾏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证拒付,议付⾏在善意议付的情况下,不对该拒付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议付⾏审单不慎造成开证⾏拒付信⽤证,有种观点认为该拒付结果应由议付⾏⾃⼰承担。

笔者认为,这⼀观点加重了银⾏在⾦融中介业务中的责任,也使银⾏承担了商品交易的风险。

因为在⾃由议付和限制议付的情况下,议付⾏与开证⾏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议付⾏不承担最终付款的责任。

所以当开证⾏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证表⽰拒付,除⾮有证据表明议付⾏参与欺诈⾏为,否则议付⾏在善意议付信⽤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议付⾏如认为开证⾏拒付理由不成⽴,可以向开证⾏进⾏追索;或者向受益⼈⾏使追索权,要求受益⼈返还议付款项。

2、关于议付⾏对议付款的追索权问题。

如果开证⾏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证,则议付⾏可向受益⼈⾏使追索权。

议付⾏对议付款的追索权可以从以下⼏⽅⾯来证实。

(1)《UCP500》第九条对银⾏追索权⽅⾯明确规定,开证⾏、保兑⾏对信⽤证负有第⼀性的付款责任。

保兑⾏付款后,只可向开证⾏进⾏追索,⽽对受益⼈或议付⾏没有没有追索权。

笔者认为,该规定对银⾏追索权是⼀种禁⽌性规定,对议付⾏等其它被指定银⾏的付款追索权并未禁⽌。

故开证⾏、保兑⾏对其付款没有追索权,除此以外的议付⾏等银⾏,则对其议付款应有追索权。

(2)国际商会第371号出版物明确:对付款信⽤证,如通知⾏未在付款时作出保留,即丧失向受益⼈的追索权。

对议付信⽤证,除⾮通知⾏已对信⽤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信⽤证规定了议付,在通常情况下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例外是通知⾏或议付⾏已对信⽤证加以保兑,成为了保兑⾏,便丧失追索权。

(3)从票据关系来看,在议付信⽤证下,汇票是⼀种在法律意义上与信⽤证相分离的票据。

六、议付行议付之后,是不是一定享有追索权?

六、议付行议付之后,是不是一定享有追索权?

四、议付协议约定的议付权 案例: 1998) 案例:香港 ,1998) 1.案件事实 1.案件事实
• 在议付行 在议付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诉受益人 HongKong诉受益人Overseas Trading Co. 诉受益人Overseas 案中, 案中,议付行对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进行 了议付,根据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议付协议, 了议付,根据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议付协议,如 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则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其议 付款项。 付款项。 • 但是,受益人在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后拒绝偿 但是, 还议付行的议付款项。议付行于是在香港上诉 还议付行的议付款项。 受益人。 受益人。
三、银行界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点
• 尽管许多银行规定,只要开证行拒付,无 尽管许多银行规定,只要开证行拒付, 论什么原因,议付行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论什么原因,议付行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但是银行间的竟争,使这种规定受到冲击。 但是银行间的竟争,使这种规定受到冲击。 • 一般认为,由于议付行在议付时向受益人 一般认为, 收取议付费用,议付行应保证单证一致, 收取议付费用,议付行应保证单证一致, 按照票据上的追索标准, 按照票据上的追索标准,只有在单证严格 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 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才能向 受益人追索。 受益人追索。
五、一个有争议的案例(香港) 一个有争议的案例(香港) 1.案件事实 1.案件事实
• 在Rabobank诉Bank of China案中,法官 案中, 诉 案中 在裁决Rabobank不是合格议付行时曾提出 在裁决 不是合格议付行时曾提出 一个观点: 一个观点:Rabobank没有无追索权地购买 没有无追索权地购买 单据。尽管Rabobank在不同单据中声称其 单据。尽管 在不同单据中声称其 议付” 但是, 已“议付”,但是,并没在主证项下发生 真正意义上的“议付” 因此Rabobank并 真正意义上的“议付”。因此 并 未真正地议付。 未真正地议付。

外贸企业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外贸企业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外贸企业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单位,也就是进口商。

2.开证行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并签发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通常在开证申请人的所在地。

3.通知行它是指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核实其真实性,并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行通常在受益人的所在地。

4.受益人它是指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也就是出口商。

5.议付行它是指应受益人的请求,买人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票据及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它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二)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世界各国的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基本上具有下列各项内容。

1.开证行名称、地址和开证日期。

2.信用证的性质及号码。

3.开证申请人名称。

4.受益人名称、通知行名称和地址。

5.信用证的最高金额和采用的货币。

6.开证的依据。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有效期限是指银行承担信用证付款的期限。

出口商交单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限,银行可因信用证逾期而解除其付款责任。

到期地点是指在哪个国家及地区到期。

8.汇票和单据条款受益人(出口商)应凭汇票取款,信用证应列明汇票的付款人、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以及汇票应附的单据、单据的份数以及单据所列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单价、金额、包装等。

9.商品装运条款它包括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运输方式、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10.保证责任条款它是开证行确定履行付款责任的依据。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有如下九个部分。

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商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根据贸易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信用证的执行机构之一,其权利和义务是随着信用证的开立而产生并不断演变的。

下面将从信用证议付行的角度探讨其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义务1. 履行信用证的责任在信用证开立时,行为的代理人必须符合授权的要求;另外,开证行向议付行签发信用证后,议付行必须认真检查并履行其责任。

议付行要求在必要时对授权进行再次确认,并确保所有相关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包括文件的格式和要求。

议付行有责任履行信用证下发者要求的所有要求,特别是对授权的要求。

2. 维护信用证的安全议付行在履行信用证的过程中需要保持所有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议付行需要确保对信用证的存储、处理和传输都是安全的,并需要对所有相关信息保持保密。

他们还应该定期检查其系统,确保在信用证的传输和处理方面没有漏洞,以保证信用证的保密和安全。

3. 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议付行有义务检查所有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议付行需要确保所有文件都是法律有效的,并符合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格式和规定。

如果信用证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则议付行有责任拒绝付款,并向开证行汇报问题。

二、权利1. 针对信用证要求付款议付行会在收到付款指令后立即检查相关文件,并做出支付决定。

行权者可以确保将基于信用证的要求作为支付的依据,保护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如果付款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则议付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进行支付。

如果相关要求不能满足,则可拒绝支付并报告问题。

2. 向开证行请求支付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支付相关款项。

这种权利确保了议付行的利益得以得到保护,并确保议付行能够得到相关款项的支付。

如果开证行未能遵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则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请求支付,这将使开证行对其错误负责。

3. 保留拒付权议付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拒绝向受益人支付相关款项。

如果相关文件出现问题,议付行有权拒付受益人,并向开证行汇报问题。

议付行偿付行

议付行偿付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Honor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

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

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

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

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偿付行偿付行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

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对于受益人来说做了相符交单后应该向偿付行要钱,而不是开证行。

例如,日本和韩国开给我国的信用证有很多是带有偿付行的,如果信用证的币种是美元,日韩的开证行一般会指定他们在纽约的分行作为偿付行,由偿付行直接向我国受益人的银行付款。

保兑行与偿付行的区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论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权利

论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权利

论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摘要:议付行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权利主要取决于议付行对提单的权利以及提单本身代表的对货物的权利。

根据ucp600和实务中外贸公司的操作,议付行是买入提单,对提单拥有所有权;根据对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法条分析,提单对货物拥有的是合法的间接占有权。

议付行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取得对货物的直接占有之后,就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从而使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偿。

关键词:提单议付 ucp600 占有留置权一、引言跟单信用证贸易情况下,议付行因议付而持有提单,当议付行因为审单失误而遭开证行拒付,又因受益人破产而无法追索时,提单便成了议付行收回损失的唯一依据。

然而因为对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性质以及提单本身的性质的诸多争议,使得议付行在根据提单行使权利时,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和存在争议的地方。

本文拟从对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性质和提单本身的性质两个问题做出解答,来说明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的何种权利,并进一步分析议付行如何利用这一权利使得债权获得优先偿付。

二、议付行对提单拥有所有权对于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分为两派,有人认为议付行对提单拥有的是担保权[1],提单作为权利质权的凭证质押在议付行手中;其余的人认为议付行对提单拥有的是所有权,议付行买入了提单。

[2]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在ucp500时代,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ucp600对议付下了明确的定义,ucp600第二条规定,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

可见,议付行与受益人是单据买卖关系,议付行对提单具有所有权。

虽然买入提单不是议付所必须的,而提单的背书也可以分为质押背书和转让背书。

但是在实务中,卖方在将提单背书给议付行时,都是转让背书。

根据《海商法》第79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 即可转让。

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

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

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1.引言1.1 概述在国际贸易中,保兑行和议付行是两个重要的金融机构,它们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保兑行是指发行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着向受益人(商业交易的收款方)提供付款保障的责任。

而议付行则是指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汇票的银行。

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对于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保兑行的工作流程由一系列步骤组成,包括信用证开立、审查信用证文件、通知受益人、付款或承兑汇票等。

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则包括收到信用证文件后的检查和审查、核对信用证条款和要求、及时付款或承兑汇票等。

保兑行的职责是确保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同时,保兑行还需要审核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文件,确保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确保受益人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而议付行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信用证要求,及时付款或承兑汇票,并确保所付款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在全球贸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它们的准确和高效执行对于保障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专业性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放心地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建立起商业关系的信任基础。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包括其定义和职责以及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流程。

通过对保兑行和议付行工作流程的深入了解,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两个重要金融机构的工作方式,并在实际操作中获得更好的指导和应用。

同时,本文也将强调保兑行和议付行的重要性和应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挑战。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以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1.1 概述:在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保兑行和议付行的概念和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节将说明本文的结构,包括各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1.3 目的:在这一部分,将说明本文旨在解释和探讨保兑行和议付行的工作流程,以增进读者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议付、保兑、承兑的区别

议付、保兑、承兑的区别

议付、保兑、承兑的区别议付议付:在托收结算⽅式下,出⼝商所在地银⾏买⼊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为。

办理议付的银⾏称为议付⾏。

如开证⾏拒付汇票,议付⾏对出票⼈可⾏使追索权。

在议付时,议付⾏要求出⼝商出具质押书。

倘若汇票遭到拒付时,银⾏除向出票⼈追索外,还有权处理抵押品。

即银⾏根据信⽤证付钱信⽤证业务中的议付,本来信⽤证付给你钱的是开证银⾏,或者是付款⾏(保兑⾏),但是你在出⼝地⼀般会找⼀个银⾏交单,这个银⾏审核单据⼀致后,如果该银⾏认可,可以先把信⽤证⾦额给你,然后拿你的单⼦去付款⾏索汇。

如果付款⾏正常付款,⼀切ok,如果拒付,交单⾏可以向你追索。

这种有追索权的信⽤证项下资⾦融通就是出⼝押汇,也就是我们书本意义上的议付。

但是实际业务中,⾄少在中国,议付的概念⼤部分是指向出⼝地银⾏交单据,出⼝地银⾏会帮你审单,帮你寄单据,并不给你提供资⾦融通。

这⾥⾯,银⾏就好像是⼀个代理⼈的⾓⾊,如果拒付了,他会通知你,开证⾏拒付,你去做客户的⼯作。

如果付款了,他会告诉你,钱回来了,我给你⼊账了。

这项业务中,银⾏是⼏乎没有风险的,我们⽬前把这个也叫做议付,实际上是代理交单⽽已。

议付是根据开证⾏的授权买⼊或贴现受益⼈开⽴和提交的符合信⽤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为。

议付:审单结束,对信⽤证进⾏议付的话,应在信⽤证的背⾯对议付的⽇期和⾦额等进⾏批注,国外也称这种批注为背书,以防⽌有⼈再另造单据向其他银⾏议付。

UCP600对议付的解释:指定银⾏在相符交单下,在它应获得开证⾏偿付的那天或以前向受益⼈预付或同意预付并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为。

说明:如果是光票汇票的话,就没有上述购买的单据。

所以是“及/或”。

保兑⽬录编辑本段概述保兑,是指开证⾏以外的银⾏保证对信⽤证承担付款责任。

编辑本段什么是信⽤证保兑业务指中国银⾏接受开证⾏或受益⼈的请求,对开证⾏开出的信⽤证承担保证兑付的义务。

信⽤证保兑业务的内容包括:公开保兑和沉默保兑。

公开保兑指根据开证⾏的授权或委托,中国银⾏在信⽤证上加具保兑并通知开证⾏;沉默保兑指在受益⼈的申请下⽽⽆需通知开证⾏,中国银⾏在信⽤证上加具保兑。

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信用证条款: AVAILABLE WITH...BY... WHITH CREDIT ISSUING BANK BY PAYMENT.和AVAILABLE WITH: ANY BANKAVAILABLE BY: BY NEGOTIATION这两个是从两份信用证里找到的,有什么区别吗?2009-2-17 13:07最佳答案by payment是付款信用证,by negotiation是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以采取押汇的办法,可以向该银行贴现,资金就可以融通到手了,而另外一种相当于银行收了钱以后在转到你帐上,不能押汇(但是可以看你和银行的关系,人是活的,什么事都可以变通的).一、议付信用证一般情况下,议付信用证是非限制性信用证,不指定具体由哪一间银行议付,受益人当地的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

一般情况下,议付行与开证行不是同一银行。

议付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办理融资,而融资款即由开证行根据其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偿付。

除非受益人与议付银行另有协议,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后仍有追索权。

议付信用证都要求受益人出示汇票。

通常,受益人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

议付行议付之后,凭汇票/单据向开证行索偿。

二、付款信用证一般情况下,支付信用证是限制性信用证,明确规定由哪一间银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银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银行)。

付款信用证的开证行承诺的是“终局”付款行为。

除非受益人与银行另有协议,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后没有追索权。

付款信用证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汇票.AVAILABLE WITH: 后面跟的是通过那个银行议付。

按国际通则应该是ANY BANK。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里邀请其他银行(议付行)买入汇票与单据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的类型议付信用证按议付银行的范围不同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必须由指定的议付行议付后再寄开证行。

不是信用证中被授权议付的银行,不得议付或单独议付时无效。

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目的是开证行把有关的结算业务控制在本系统银行之内。

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自由议付信用证可以选择任何银行议付,这给受益人提供了方便。

凡在信用证中未注明有关自由议付或限定议付字样的,视为付款取单的直接信用证,不允许任何银行予以议付,此种信用证称不许议付信用证,不许议付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所有的单据必须在有效期内全部到达开证行,这对受益人十分不利。

从银行的实践来看,议付信用证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在实务中,凡未载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者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无追索权”的,则称为无追索权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字样,以示明确。

无追索权信用证,是指出口商签发“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sourse)字句的跟单汇票,若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议付银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换言之,议付银行不得要求出票人退还所垫之款额,所遭损失由议付银行自己承担。

议付一般要求受益人出具即期或远期汇票。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

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

付款、承兑、议付的区别

付款、承兑、议付的区别

1,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hereunder and beneficiary’s draft(s)at sight drawn on you for full invoice value。

2, 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hereunder a nd beneficiary’s draft(s)at sight drawn on you for full invoice value.3,Credit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hereunder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 for full invoice value。

请问:以上三句话有何区别?(向银行要款时的区别)这三种信用证,而是就信用证的三种付款而分的:付款、承兑、议付.一、付款,是由开证行到规定的日期付款.分两种:1—1)即期付款:开证行在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立即付款(2—3个工作日内付款,也算立即);1—2)远期付款:开证行在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多少天付款。

这个多少天,其起算日,一般有这几种:发票出具日、提单签发日、汇票出具日。

二、承兑,是由开证行在汇票上加注“承兑"(accepted),就是承诺在什么日期付款.到了这个日期,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就是受益人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他)向开证行提交承兑汇票,开证行付款.三、议付,是由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审单,并在确认单证相符时,先行付款给受益人.然后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索偿.国内的银行,以前是不做议付的,因为有风险.试想,议付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把钱给了受益人。

议付信用证流程

议付信用证流程

议付信用证流程
议付信用证流程是指出口商在向进口商出售商品时,通过银行发出信用证,由进口商和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修改或议付,并最终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全部过程。

一般来说,议付信用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货物的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细节,同时由买方开出信用证,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2. 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出口商将相关单据提交给自己的银行,并要求银行代理办理信用证的议付手续。

3. 银行核对信用证的各项细节,包括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等,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则会通知出口商进行修改。

4. 进口商需对即将装船的货物进行验货,并将相关单证提交给议付行。

5.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对单据进行议付,即在货物的合同、提单、发票等单据上签署相应的声明和手续。

6. 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同时将货物的单据发送给进口商,以便其进行清关和领取货物。

通过议付信用证,可以确保出口商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收到货款,同时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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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的含义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

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议付行的性质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

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

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

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

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议付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标准”规定,银行(包括议付行)审单应遵循以下几个准则:(1)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审单就是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

(2)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

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3)银行审单应该不违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个字母、每个标点符号都相符。

(4)银行对未规定单据不负责任。

如果银行收到这类单据,他们将把单据退回给受益人或传递给开证行,并不负任何责任。

(5)银行审单不得超过七个营业日,即银行应于在接受单据之日第二天起不超过七个营业日之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

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区别通知行(advising bank )是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在很多信用证中,通知行处于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负责了信用证的通知及修改和其他信息的通知,不进行付款。

而议付行却有付款的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无论货物状况或合同状况如何,议付行都应该按照信用证进行付款。

在很多情况下,议付行同时担当了通知行的角色,通知行是不能付款的偿付行与议付行的区别议付行和偿付行 (reimbursement bank)是一家。

议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LC下款项的银行。

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

特殊情况下: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这就像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关系一样,平时二者合一。

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议付行的职能为受益人提前提供资金融通,审核单证相符向受益人付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押汇、贴现,而不需等待开证行的最终付款。

议付行的操作业务一、对信用证的审核对信用证的审核很重要,由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共同合作来完成,由于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分工不同,他们对信用证的审核的侧重点也不同。

上面在第二章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操作业务已谈了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

现从议付行的角度谈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

如果议付行既是通知行,则由通知行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一并将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的情况告诉受益人。

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主要方面如下:1.对开证行的审核。

主要由议付行在收到国外寄来信用证时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资信能力情况。

来证必须是与我国有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与我国不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应拒绝接受来证,信用证内不能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对我国歧视性的内容,如有此类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其他原因、开证行是中国银行不便与之交涉的,可由专业进出口公司出面去函开证申请人,嘱咐把原来的信用证撤销作废而通过另一家与中国银行有关系的银行开证。

此外还应注意总行对来证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是否有特殊规定。

如为维护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地位,对未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外国银行或当地银行直接来证,除因装效期迫近,为便于对外贸易,可通融接受外,原则上应向开证行提出,其来证或今后来证须通过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转开证。

开证银行必须同我国有代理行关系。

我行持有开证行的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

对未与我国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来证,应审查其资信,政治背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

如通融接受,开证行必须由与我国有往来关系的第三家银行证实其来证的真实性。

对开证行资信能力的审查,是确定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是审证工作的重要一环。

接受国外银行来证,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全面考虑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银行的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的资力程度、性质、历史、经营作风,在开证行所在国的地位以及同我国往来关系等,同时也要参照开证人的资信情况,灵活掌握,既要保障收汇安全,又要便利贸易。

如开证行资信较差,收汇有风险,则可告知外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由其他大银行保兑;(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4)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分散风险。

2.对偿付条款的审核。

这主要由议付行审核信用证的索汇对象,索汇方法和索汇路线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3.对来证的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

我们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否则对我国收汇安全无保障。

对事先约定货物须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担装运的或须分批装运的来证应为可转让的,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

如经某地转运要有“允许转运”(TRANSHIP MENT ALLOWED)字样。

4.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

国外的开证行一般应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开证行愿意依照惯例解释其条款的话,就可在信用证上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约束。

该惯例经过数次修订,至今已有17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采用。

5.对信用证特别条款的审核。

如对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不符点费用条款、银行费用条款、软条款、电索条款、注销条款、汇率条款、利率和利息条款、偿付条款、选择港条款、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或不符点事先未经过开证行同意不得议付的条款以及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等条款的审核。

议付行对银行费用条款的审核应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对银行费用条款修改为:“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我国银行对外开证,国外受益人不肯负担费用,为以后业务往来,最后开证人只能偿付。

因此建议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应加上以下特别条款:“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收妥费用后再把正本信用证交给受益人”,以便正确履行信用证和执行《UCP500》,同时维护我国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另外议付行对“软条款”的审核很关键,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顾名思议有时也称为“陷讲条款”(PITFALL CLAUSE),它是妨碍我国外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受益人)安全及时收汇的绊脚石,是埋在信用证中的定时炸弹,应提高警惕,坚持对信用证修改,删掉该条款后再出口,否则虽已注意到软条款,我方要求修改后发货,等待对方修改后再发货,但对方不修改,我方考虑不周仍收购货源,上当受骗,造成货无人要,放在仓库中,造成资金积压,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对上述银行费用条款和软条款,议付行通常在信用证上用箭头为标志指示,提醒受益人慎重考虑。

6.另外,对协定贸易项下的来证应与贸易支付协定的规定相符合的审核。

二、对单据的审核议付行要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严格一致的原则认真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1.议付行审单应在“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2.议付行审单发现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应退单给受益人改正单据。

对大额单据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可商定实行预审。

三、议付议付行办理四种广义的操作业务:A.即期付款;B.延期付款;C.承兑;D.议付。

1.议付的定义:《UCP500》第10条B款Ⅱ指出:“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因此,收妥结汇不算议付。

不论自由议付,还是限制议付,一旦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可拒绝付款。

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已付的款项和利息,即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的权利。

但开证行自行议付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无追索的权利。

议付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给受益人,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之相符的单据,议付行将认为未列明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内容,以便下次议付时查考,防止重复议付,批注后的信用证退还受益人。

然后,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分两套,前后各一天寄开证行。

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示议付行向指定偿付行索偿,议付行(这里指索偿行则须将索偿书航邮函索(要求对于索偿加以证实)或电报、电传向偿付行索偿,必须清楚注明信用证号以及开证行(如果知道的话,连同偿付行的参考号)。

索偿的本金,任何附加的金额和费用。

如果开出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索偿行必须寄送汇票连同索偿书一起给偿付行处理。

如果信用证及/或偿付承诺需要,索偿书还要包括以下内容:(1)货物及/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2)产地国家。

(3)目的/履行地点和如果交易涉及货物运输时。

(4)装运日期。

(5)装运地点。

在索偿中,索偿行不应注明凭保留权利或赔偿担保而付款、承兑或议付。

索偿必须注明预定的偿付日期。

2.限制议付或不准议付的原因:(1)开证行有意识地要把该笔业务给它自己的联行或给它指定的代理行来做,不准别家银行沾光。

(2)由于信用证本身条款复杂,或有某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审查单据,开证行希望自己掌握审单或由指定的联行、代理行独家经办,它们可以体会开证行意图,从严掌握。

开立公开议付或自由议付信用证是为了使信用证可以广泛流通,促使外国银行竞揽议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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