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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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的含义

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议付行的性质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议付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标准”规定,银行(包括议付行)审单应遵循以下几个准则:

(1)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审单就是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

(2)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3)银行审单应该不违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个字母、每个标点符号都相符。

(4)银行对未规定单据不负责任。如果银行收到这类单据,他们将把单据退回给受益人或传递给开证行,并不负任何责任。

(5)银行审单不得超过七个营业日,即银行应于在接受单据之日第二天起不超过七个营业日之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

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区别

通知行(advising bank )是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在很多信用证中,通知行处于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负责了信用证的通知及修改和其他信息的通知,不进行付款。而议付行却有付款的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无论货物状况或合同状况如何,议付行都应该按照信用证进行付款。在很多情况下,议付行同时担当了通知行的角色,通知行是不能付款的

偿付行与议付行的区别

议付行和偿付行 (reimbursement bank)是一家。议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LC下款项的银行。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这就像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关系一样,平时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议付行的职能

为受益人提前提供资金融通,审核单证相符向受益人付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押汇、贴现,而不需等待开证行的最终付款。

议付行的操作业务

一、对信用证的审核

对信用证的审核很重要,由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共同合作来完成,由于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分工不同,他们对信用证的审核的侧重点也不同。上面在第二章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操作业务已谈了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现从议付行的角度谈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如果议付行既是通知行,则由通知行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一并将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的情况告诉受益人。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主要方面如

下:

1.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由议付行在收到国外寄来信用证时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资信能力情况。来证必须是与我国有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不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应拒绝接受来证,信用证内不能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对我国歧视性的内容,如有此类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其他原因、开证行是中国银行不便与之交涉的,可由专业进出口公司出面去函开证申请人,嘱咐把原来的信用证撤销作废而通过另一家与中国银行有关系的银行开证。此外还应注意总行对来证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是否有特殊规定。如为维护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地位,对未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外国银行或当地银行直接来证,除因装效期迫近,为便于对外贸易,可通融接受外,原则上应向开证行提出,其来证或今后来证须通过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转开证。开证银行必须同我国有代理行关系。我行持有开证行的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对未与我国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来证,应审查其资信,政治背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如通融接受,开证行必须由与我国有往来关系的第三家银行证实其来证的真实性。对开证行资信能力的审查,是确定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是审证工作的重要一环。接受国外银行来证,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全面考虑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银行的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的资力程度、性质、历史、经营作风,在开证行所在国的地位以及同我国往来关系等,同时也要参照开证人的资信情况,灵活掌握,既要保障收汇安全,又要便利贸易。如开证行资信较差,收汇有风险,则可告知外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由其他大银行保兑;(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4)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分散风险。

2.对偿付条款的审核。这主要由议付行审核信用证的索汇对象,索汇方法和索汇路线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3.对来证的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我们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否则对我国收汇安全无保障。对事先约定货物须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担装运的或须分批装运的来证应为可转让的,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如经某地转运要有“允许转运”(TRANSHIP MENT ALLOWED)字样。

4.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国外的开证行一般应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开证行愿意依照惯例解释其条款的话,就可在信用证上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约束。该惯例经过数次修订,至今已有175个国家和地区

的银行和银行公会采用。

5.对信用证特别条款的审核。如对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不符点费用条款、银行费用条款、软条款、电索条款、注销条款、汇率条款、利率和利息条款、偿付条款、选择港条款、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或不符点事先未经过开证行同意不得议付的条款以及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等条款的审核。议付行对银行费用条款的审核应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对银行费用条款修改为:“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我国银行对外开证,国外受益人不肯负担费用,为以后业务往来,最后开证人只能偿付。因此建议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应加上以下特别条款:“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收妥费用后再把正本信用证交给受益人”,以便正确履行信用证和执行《UCP500》,同时维护我国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另外议付行对“软条款”的审核很关键,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顾名思议有时也称为“陷讲条款”(PITFALL CLAUSE),它是妨碍我国外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受益人)安全及时收汇的绊脚石,是埋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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