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合集下载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鉴定、登记在案并用于履行职责的,具有公权属性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严格的原则,依法授权和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执行特定任务。

禁止任何非法、滥用、私用枪支。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五条公务用枪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鉴定、配发手续,确保枪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用途。

第六条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型、规格进行配置,严禁配置超过规定的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保存在专用的枪支库房或保管枪柜中,保证安全可靠,严禁私自携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用、配发和回收,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三章枪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枪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射击安全和精确命中目标。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循警示射击和必要用力的原则,严禁乱射、故意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射击距离和环境条件,确保射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射击礼仪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使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复核。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为执行特定任务而配发给特定人员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公务用枪管理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枪配发、使用、保管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使用公务用枪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状态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公务用枪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职权、私自使用或泄露公务用枪。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枪的使用规程行使职权,确保使用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严守纪律,按照指令要求使用公务用枪。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培训,掌握使用公务用枪的技巧和方法,做到安全可靠。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报废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管公务用枪。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做好公务用枪的防盗防护工作,确保公务用枪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在交接公务用枪时,应当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确保公务用枪的数量和状态。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公务用枪能够被有效的销毁,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以下是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一些例子:
1. 严格的申领流程:公务用枪的申领将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背景调查和安全训练才能获得批准。

2. 临时使用许可:公务用枪的临时使用将会有特别许可程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

3. 定期检查和维护:所有公务用枪将会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作。

4. 责任与追究:公务用枪的持有人将对其使用负有责任,任何滥用枪支、错误携带或丢失枪支的情况将会被严肃处理。

5. 安全储存:所有公务用枪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安全枪柜中,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取得。

6. 记录和报告:所有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将会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和弹药消耗记录等。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可能的规定例子,具体的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第 1 页共 1 页。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枪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指为了履行公务任务需要使用的枪支,包括但不限于手枪、步枪、机枪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安全、合理的原则,以公务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贯穿全过程,包括公务用枪的申请、审批、配备、使用、保管、检查、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证明文件、使用需求说明、使用枪支的类型和数量等。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审批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单位内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核。

第八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人员配备、装备设施、专业培训等。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对使用枪支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配备和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枪支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使用、乱用或滥用公务用枪。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枪支使用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过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不得超出公务需要。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枪支使用的纪律和规则,严禁酗酒、赌博、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四章保管和检查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环境安全、防盗防抢、防火防烟等。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是指由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的枪支,一般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等目的。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使用规定。

1. 权限控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公务用枪。

这些人员通常是警察、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士。

2. 严格审查: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专业素质。

同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使用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用枪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丢失、盗窃和非法使用。

通常会有专门的武器库和保险柜来存放枪支,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

4.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只能在特定的场合和任务中使用,且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滥用枪支权力。

在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5. 记录管理: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人员、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枪支的使用符合规定。

6. 培训与考核: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枪支的使用方法、射击技能、安全意识等。

7. 失责追责:对于滥用公务用枪、丢失枪支或者非法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追责,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

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和制定,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务用枪是指为公务需要而装备给特定公共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枪支。

为了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枪支安全、合法使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枪支管理1.枪支的购买、配备和调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枪支数量、种类与实际需要相符。

2.枪支必须经过严格的过程接收,并进行登记备案。

接收人必须是合格的公务人员,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3.枪支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延长使用寿命。

4.枪支的配备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严禁私自保留、调换和赠送。

三、安全管理1.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有专门的保管室或者枪支柜。

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并设置监控设备。

2.保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管枪支的规定,定期检查枪支的完好情况,并及时上交或报废损坏或退役的枪支。

3.严禁将枪支带回家庭或私人场所,公务用枪只能在公务需要时携带和使用。

4.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包括对枪支的了解、射击技巧的掌握以及安全守则的遵守。

5.枪支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枪支,并在使用完成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使用管理1.公务用枪只能用于公务需要,绝不能用于私人目的或其他非法行为。

2.使用枪支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3.枪支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和备案。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携带和使用枪支的,必须提前报告上级机关,并由上级机关批准。

4.枪支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乱射滥伤或者滥用暴力。

5.枪支使用期限到期或者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上交,并进行登记报废。

严禁私自保留或倒卖枪支。

五、监督检查1.公务用枪的管理由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2.对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进行追责处理,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的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枪支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人为公务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二)公务用枪的类型、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务用枪的来源合法,证书齐全;(四)公务用枪的数量符合公务需要,且由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二)严格执行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安全;(三)禁止私自转借、出租、出售、赠送公务用枪;(四)禁止公务用枪在无关人员面前擅自开启保险和上膛。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是具有枪支使用资格和职务的人员;(二)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安全条件,防止失盗和损坏;(三)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可查;(二)组织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三)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四)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大力打击非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杜绝滥用和私用;(二)定期参加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三)保管好公务用枪和相关配件,防止丢失和被盗用;(四)发现公务用枪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二)一般违规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记过处分;(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管理标准1. 定义公务用枪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而专门配备给从事特定公务的员工的枪支。

2. 申请和审批2.1 员工需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培训才有资格申请公务用枪。

2.2 公务用枪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 - 申请表: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和申请原因。

- 执法证明: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明。

2.3 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将由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审查。

3. 所有权管理3.1 公务用枪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员工只具有使用权。

3.2 公务用枪需进行记录和登记,包括枪支型号、编号、归属部门以及领用人员等信息。

3.3 公务用枪不得私自调换、转借、转让或出售。

3.4 公务用枪的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状态和存放情况,确保其安全。

4. 使用规定4.1 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限定在员工执法和特定公务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查,确保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使用公务用枪时,应绝对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4 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不能擅自使用。

5. 存储和保管5.1 公务用枪应存放在专门的枪械柜中,确保安全。

5.2 枪械柜应配备防盗、防火和防潮设施,仅授权人员可进入。

5.3 枪械柜的备用钥匙应由企业法务部门保管,仅在紧急情况下由授权人员使用。

5.4 公务用枪领用的员工需在离岗时交还企业法务部门登记,由该部门负责存放。

6. 维护和保养6.1 公务用枪的持有人负有定期维护和保养的责任,确保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6.2 公务用枪的保养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如有任何故障或失效应立即上报。

6.3 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备案,确保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监督和考核标准7.1 企业法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2 员工使用公务用枪时如发生违规行为或事故,将由企业法务部门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务用枪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森林、铁路、民航、海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使用公务用枪适用本规定。

列入公安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配备的枪支,按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警务督察、政工人事、治安、法制、装备财务、指挥中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配枪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公安厅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章持枪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六条人民警察佩带、使用公务用枪应当接受专门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治安、法制、装备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对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专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制教育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掌握公务用枪保管、领取、携带和使用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二)基本技能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的基本构造原理和射击动作,练习公务用枪的分解结合和擦拭保养,熟练掌握公务用枪的性能和射击要领,提高射击的准确性;(三)实战技能训练。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妥善保管持枪证;(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公务用枪训练考核及储存保管训练考核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

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

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储存保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三)休病假、事假的;(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公务用枪领取交还及监督检查领取交还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

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

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