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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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众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司股东会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7年第2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与2017年11月10日电话通知了全体股东,股东全部到会,主持人:王满玺。

本次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企业类型,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二、同意变更股东,由原股东张颖、王满玺,现变更为宋博。

三、同意变更注册资金:原为50万元,现变更为200万元。以货币出资,于2035年3月1日前缴足。

四、同意变更公司出资情况,原张颖出资4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王满玺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现张颖将出资额45万元转让给宋博,王满玺将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宋博,本次增加的150万元由新投资人宋博认缴。变更后公司出资情况为宋博认缴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五、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原由王满玺担任,现变更由宋博担任,任期三年;

任期三年;

七、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原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金港城金安花园1号楼7单元801,现变更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西津西路188号20楼2012室;

八、会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九、本企业以上提交所有登记资料,其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成份若出现纠纷,一切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原股东签字盖章:现股东签字盖章:

兰州众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兰州众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宋博出资,设立兰州众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兰州众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西津西路188号20楼2012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塑料制品批发零售(以上各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整,以货币方式出资。(于2035年3月1日缴足)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公司增

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本公司由一人出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即本公司唯一股东宋博本人,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检查公司会议的落实情况;

2、执行公司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机构和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本届监事由公司职工高龙担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的会议;

5、向投资人提出议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予第二年三月十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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