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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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充电室管理,使充电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1、每盏矿灯、自救器都要有编号,经常用灯人员要专人专灯,专人管理。

将矿灯、自救器存放入充电柜内,充电柜钥匙由矿灯持有人进行妥善保管。

2、各用灯单位新增人员,需要用灯时要提前写出用灯申请,经机电科领导

签字后,充电室给予配发矿灯。

3、临时用灯必须由用灯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领导签字后,由充电室值

班人员给予办理。

4、充电室实行超市化管理,用灯人员自行凭钥匙去充电室取、还矿灯和自

救器,取灯时注意观看各自小窗口处显示屏,是否显示充满电,若显示未充满电,需及时告知充电室值班人员,由充电室值班人员核实后,给予发放备用矿灯,并做好记录。

5、用灯人员升井后,将矿灯、自救器擦净后自行放回充电柜内,并将矿灯

充电,并锁好充电柜,观察矿灯充电正常后方可离开,以保证次日的正常使用。初次用灯者由充电室值班人员配合做好矿灯的充电工作。

6、对于出现故障的矿灯,用灯人员要及时向充电室值班人员进行如实反应,

以便矿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7、充电室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矿灯的充电情况,发现充电不正常现象,及

时进行处理。

8、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

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使用。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

9、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10、矿灯充电柜内,不得存放矿灯、自救器之外的任何物品。

11、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

12、充电室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矿灯考勤和填写各种记录。

13、充电室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根据矿灯考勤,核实灯房内矿灯数量和发出矿灯数量,如因不负责任出现差错,交班者没走由交班者负责,交班者走后由接班者负责。

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矿灯、自救器的管理,保证矿灯、自救器的正常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矿灯赔偿管理规定:

1、严禁矿灯连班使用,用灯人员上井、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交回充电室进行充电,交班后2小时内不能将矿灯及时交还给充电室者,一经查实,无正当理由者,对责任人按每小时50元进行处罚。

2、充电室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如矿灯考勤、交接班统计表、红灯记录等,如不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卸、敲击、损坏矿灯,如灯头或灯线损坏罚款30元,

灯箱电池损坏罚款100元,因损坏造成矿灯报废,罚款200元。

4、如矿灯因正当理由损坏,要写出经过,由单位领导、安全科和调度室证实,交给机电科签字后,由充电室补发矿灯。

5、灯牌钥匙必须由本人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必须及时向充电室进行挂失,充电室值班人员认真做好记录(挂失时间要精确到分钟),双方现场核实矿灯、自救器是否存在,然后及时在电脑操作系统上对该灯牌钥匙进行挂失。

6、灯牌钥匙丢失后,在本人去充电室挂失前被人取走者,对矿灯持有人罚款200元;若在灯牌钥匙挂失后,矿灯被人取走者,对充电室值班人员罚款200元。

7、用灯人员若出现灯牌钥匙丢失者,每个灯牌钥匙罚款50元;矿灯丢失者,每盏矿灯罚款200元(包括充电室值班人员);由充电室值班人员在收到罚款收据后予以补发灯牌钥匙或矿灯。

8、对于用灯人员反映的矿灯故障,充电室值班人员要及时予以修复,若未能及时修复者,用灯人员有权向车间或机电科反映,每发现一次罚充电室值班人员30元。

二、自救器赔偿管理规定:

1、用自救器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将自救器交回充电室,擦净放入充电柜内,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处罚。

2、严禁碰撞、敲击自救器,严禁用尖锐的器具划刮自救器,严禁把自救器当坐垫使用,不能接触带电体或浸泡水中。否则,视自救器损坏程度,给予100元-200元的罚款。

3、自救器为一次性使用物品,正常情况下严禁随意开启自救器封条或打开自救器,一旦打开,即为报废,每台次罚款200元。

4、携带自救器入井前,应检查外观有无损坏和碰撞凹痕,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交充电室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5、自救器保护皮套严重破损时,升井后要及时告知充电室值班人员,更换新的保护皮套。

6、矿灯充电柜钥匙丢失后,在本人去充电室挂失前被人取走者,对自救器持有人罚款200元;若在钥匙挂失后,自救器被人取走者,对充电室值班人员罚款200元。

7、若出现自救器丢失现象,每台自救器罚款200元,包括使用人员和充电室值班人员。充电室值班人员收到交罚款收据后,给予补发自救器。

三、便携式瓦检仪赔偿管理规定

1、需要携带便携仪的的人员,下井前到便携仪发放室凭牌领取。领到便携仪后通电按正确的操作程序检查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时方可携带入井。使用人员要爱护便携仪,保持便携仪的通气窗干净,便携仪外部清洁

2、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充电室,充电室值班人员按号统一上架充电。若发现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充电室值班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便携仪进行仔细检查,若发现便携仪变形、外壳破裂、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损坏将按原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4、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当出现欠压而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回充电室进行充电,以防止电池的过放电而影响精度,缩短电池寿命。

5、在使用中要防止便携仪被水淋湿,以免造成内部电路短路,出现这种情况者将对使用者进行100元/次的罚款。严禁随意拆开便携仪或调整设定值,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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