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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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1、现场监理主管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有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否则监理机构不予受理;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于正式开工前审查完毕;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客观、体系健全、管理先进、组织合理、技术可行、措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5、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督促施工单位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重新向监理机构报审;

7、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签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及时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8、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组织设计做原则性的变更,否则监理机构应采取监理手段进行干预。

(二)监理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所有参建人员参加会议,并相互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总监理工程师就监理的目标、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依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措施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交底;

4、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三)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

2、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留待图纸会审时提出;

3、设计交底的内容应该有: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施工中有关注意事项;

4、对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由设计单位进行答疑,监理机构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内容,并形成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必须在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否则无效),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四)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4、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已满足开工需要;

(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

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4)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迁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

(7)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8)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

(9)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

(10)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11)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

5、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五)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分包单位,不得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施工所要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单位强行施工的分包工程,监理机构不得验收和计量;

2、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3、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4、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

(2)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

(3)审查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4)审查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上岗证;

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5、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及时签署《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总承包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而监理机构批准其进场施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六)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

,总监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 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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