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9.24
【实施日期】1992.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你会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加强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