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国际私法A试卷以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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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试题纸

2008-2009 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类型:必修

试卷类型:A

线

线

系主任出卷人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国际私法》期终试卷A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共15分)

1.C

2.A

3.B

4.B

5.A

6.D

7.C

8.B

9.C 10.A 11.A 12.C 13.D 14.B 15.C

二、多项选择题(15×2分,共30分)

16.ABC 17.ACD 18.ABCD 19.BC 20.ABCD 21.ABCD 22.AD 23.ABD 24.ABC 25.AD

26.ABCD 27.ABC 28.BCD 29.BC 30.BD

三、名词解释(4×5分,共20分)

31.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当事人规避法律主观上显然必须是故意;(4分)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手段来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所以这个连结点应当是动态的,而不能是静态的连结点。(1分)32.合同自体法是英国莫里斯首先提出。合同自体法的三个规则:(2分)

一是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法律,该法律一般应被适用;

二是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但依情况可以推断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时,适用被推断的法律;

三是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意图不明确,又不能依情况推断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3分)

33.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范。(5分)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5分)

34. 系属公式: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

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4分)例如属人法、行为地法等(1分)。

四、简答题(5×5分,共25分)

35.(1)作出判决法院地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答对其中5点可得5分)

36.英国法:“双重可诉原则”——一发生在外国的侵权行为,首先依法院地法进行评判,如果依法院地法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时,再参考行为地法,如果依行为地法该行为也是不当的,则可以为法院所受理。(5分)37.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

(2分)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要求法律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分)

38. 里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

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3分)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原则,即:(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2分)

39.物之所在地法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适用

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适用法人属人法。(4)遗产继承。(5分)

五、案例分析题(1×10分,共10分)

40.(1)因为本案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与仲裁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厦门甲公司依照英文合

同的格式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支持香港乙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决定。该决定做出后,依《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是不能对同一事项再行

法院同时应双方各自请求予以受理的情况,但本案的实际情况与该条并不相符。(2分)《仲裁法》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合同仲裁协议的中英文文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效力优先的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合同中的条款,手写形式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后约定的条款效力优先于先约定的条款。本案中,中文手写条款的效力优先于英文打印条款,应以此为准,所以发生合同项下的争议时应由美国的仲裁庭仲裁。(2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是想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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