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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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中规定的14个首批试点产业园区,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节能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区域上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评价审查第四条【评价主体】区域节能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查主体】区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评价有效期和评价依据。
(三)区域用能情况(包括各行业各企业装备水平、节能措施、计量器具、用能种类、区域用能总量)。
(四)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五)区域能源产出水平(包括各行业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六)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评价有效期内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
(七)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现有企业、评价有效期内用能总额度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任务)。
(八)区域行业新增用能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区域各行业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用能总量,行业工业增加值准入值和先进值、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和先进值)。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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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程序1. 概述能源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也是企业经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能源开支,企业应该进行能源审计。
本文将介绍企业能源审计的方法及程序,以帮助企业实施有效的能源管理。
2. 能源审计的定义和目的能源审计是对企业能源消耗和能源管理的综合分析和评估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全面了解和分析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找出能源浪费和潜在的节能机会,制定合理的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能源审计的方法企业能源审计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下为常见的几种方法:3.1 数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是一种基于企业历史能源消耗数据的审计方法。
它通过收集和分析企业的能源消耗数据,计算能源消耗指标,找出能源消耗高和低效的设备或流程,并分析原因,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3.2 现场调研法现场调研法是一种通过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观察的审计方法。
它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发现非正常能源消耗现象和潜在的节能机会。
现场调研法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设备、工艺过程和能源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3.3 设备检测法设备检测法是一种基于设备性能测试和检测的审计方法。
通过对企业设备进行性能和效率测试,发现设备运行中的能源浪费和损失,并评估节能潜力。
设备检测法包括设备运行参数的记录和测量,设备性能和效率的评估以及节能改造建议的提出。
3.4 财务分析法财务分析法是一种基于企业财务数据的审计方法。
它通过分析企业的能源开支和成本结构,找出能源消耗占比较高的项目和能源成本变化的趋势,识别潜在的节能机会和成本节约措施。
4. 能源审计的程序能源审计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4.1 确定审计目标在进行能源审计前,企业应先确定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审计目标包括节能目标、能源成本控制目标等,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对象等。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企业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能源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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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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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或企业自己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4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5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2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6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7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条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某种设备、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8条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9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的能源审计,为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能、安全使用能源。
第3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10条当前企业能源审计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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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c3eb32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4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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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三)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下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情况;(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情况;(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79ea16289eb172dec63b75f.png)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 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十条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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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中规定的14个首批试点产业园区,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节能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区域上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评价审查第四条【评价主体】区域节能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查主体】区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评价有效期和评价依据。
(三)区域用能情况(包括各行业各企业装备水平、节能措施、计量器具、用能种类、区域用能总量)。
(四)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五)区域能源产出水平(包括各行业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六)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评价有效期内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
(七)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现有企业、评价有效期内用能总额度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任务)。
(八)区域行业新增用能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区域各行业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用能总量,行业工业增加值准入值和先进值、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和先进值)。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7946606edb6f1aff001fb8.png)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桂纪发〔2007〕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所辖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职能的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和完善管理,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
对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监管企业效能监察总体要求是:以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中心,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行的关键环节,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和工作程序,查堵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完善管理制度,从而达到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保护资产、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目的。
第六条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遵循以下标准:(一)合法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791b8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e.png)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一)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机制。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要加强对审计(含内、外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挂销号制度,将“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对账销号”,保证整改落实效果。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审计结果(含内、外部审计)及时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报告。
内审机构每年应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重大投资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结果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重点关注领域的审计情况。
被审计企业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审计机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以及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71f2f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e.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就我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为准。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申报企业资格。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完工时间。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dc7df3f111f18582d05a2c.png)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ﻫ第五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ﻫ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ﻫ第七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ﻫ第八条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ﻫ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ﻫﻫ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ﻫ第三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ﻫ第十条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389903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a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2.27•【字号】桂政发[1992]12号•【施行日期】199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2〕12号1992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4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了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传达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宣传贯彻《宪法》和《审计条例》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增加法制观念。
同时,要结合法制检查,对本地方部门审计执法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经济监督部门要与审计机关积极协助,相互配合。
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除了对财政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外,还要对企业的经营承包、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搞活大中型企业十条措施中规定的提留要检查落实;我区对利用外资要作出公证报告。
凡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均不应视为重复检查。
有关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阻挠。
对于审计机关正在进行审计检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更不得抢先进行处理。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主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
对于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严肃进行处理。
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宪法》关于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的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该移送的要移送,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行政责任的要追究,不得隐匿不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7c413e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62.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https://img.taocdn.com/s3/m/b59c4402915f804d2b16c18d.png)
销售回购合同范本(实用4篇)销售回购合同范本第1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或营业场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或营业场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签订了《艺术品买卖合同》(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所称买卖合同均指该合同)一份,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陶瓷艺术品事宜达成一致,由于甲方经营管理“将军文化陶瓷纪念馆”,考虑到纪念馆经营的发展前景,现双方就所购陶瓷艺术品回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回购协议书。
1、回购陶瓷艺术品:本协议的所称的回购陶瓷艺术品指甲方销售的。
2、回购期限:(1)乙方根据买卖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支付全部款项后的三年内。
(2)在回购期限内,如乙方需甲方回购,乙方需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回购期限内将回购陶瓷艺术品交付甲方。
超过回购期限,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将回购陶瓷艺术品交付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陶瓷艺术品被回购**。
3、回购价格:原则上由甲方在三年期满时进行回购,如乙方提前申请回购,应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回购价格的计算基准点来确定回购价格。
具体如下:(1)如在一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2)如在一年后(含一年整)至两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3)如在两年后(含两年整)至三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4)如在三年满的时候进行回购,则回购价格为:;4、回购标准:(1)回购的陶瓷艺术品,应为甲方所售出之原物且无任何缺损或品质变化。
(2)为便于鉴别,在交付乙方后,双方应当拍照存样(应由双方于陶瓷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5、不可抗力本协议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行为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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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1]1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03.30
【实施日期】1991.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30日桂政发〔1991〕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做好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企
业承包责任制,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9〕12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企业承包责任审计作为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措施来抓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是企业承包责任制的组成部分之一。
抓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对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制,稳定企业,稳定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使我区企业两个承包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6〕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6〕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2e97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c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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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的通知
桂发改环资〔2016〕109号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领域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要求,我委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机制课题研究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需对相关企业进行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以了解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意愿、需求等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为南宁市和柳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请你们积极配合,协助收集相关信息,并填写企业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表(见附件),于2016年2月20日前反馈我委(环资处)。
附件:企业节能量交易意愿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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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或企业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以及《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等相关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委)负责管理全区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企业能源审计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与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五条自治区经委和市经委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
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和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
第七条自治区经委、市经委分别制定本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实施计划,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称为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
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也可针对企业的某种能源利用状况或某种工艺、设备等,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全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公布。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定
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并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的能源审计,称为自主能源审计。
自治区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能源审计内容
第十条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效果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八)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章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一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制定本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实施
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被审计企业。
重点耗能企业应实行年度能源审计的制度。
自治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被审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能源审计并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以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企业能源审计可以自行审计,也可以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质检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人员安排等。
第十六条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由被审核企业上报市经委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自治区级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能源审计报告经所在市经委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经委审核;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送所在市经委审核。
未能达到审核要求的,相关企业或能源审计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编制审计报告上报审核。
第十八条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专业能源审计单位进行的能源审计,应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条在开展企业能源审计的过程中,能源审计机构及能源审计管理部门应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应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技术培训活动,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定期开展企业能源审计考评活动,对积极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拒绝开展能源审计,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将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能源审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由自治区或市经委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