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马工程《经济法学》张守文第04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素材
5、出版社
(二)市场规制行为 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 规制对象 2、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 3、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4、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5、市场规制行为是一种综合行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国家干预行为
(二)市场规制行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 •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法定行为
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评价 政治评价 社会评价
法律评价
高等教育出版社
4、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作用的领域不同
针对的对象不同
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内部具有差异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市场规制机构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其次,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研究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张守文-经济法概论自考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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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宏观调控法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经济学课件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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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宗旨
导引: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经济法宗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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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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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二元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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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宗旨的确立标准与方法
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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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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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的“双重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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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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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旨提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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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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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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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制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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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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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宏观经济目标
微观经济目标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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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经济法是分配法,涉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与权力、 社会财富与主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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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欲望与权益的二
元结构
私人欲望——私人权利——私人利益— —个体利益
公共欲望——公共权力——公共利益— —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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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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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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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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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基本原则
济
法
原
则
个别原则
在经济法的诸多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因而通常也最受关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 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第六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
第四章 经济法的体系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研究前提:承认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立法体系:概念、区别、联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教材体系 概念 形成依据 市场监管的概念:主体、对象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的定义、地位市场监管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属性、法系内容 宏观调控的概念:主体、对象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地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宏观调控法的法域属性、法系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中是否包括其他法【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1.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客观存在,否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体系,即经济法体系,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2.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基本含义有三:(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3)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3.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①概念比较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立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经济法规范;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或修改的。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1)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3)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3)宏观调控的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既包括法律手段,也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上述各类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2)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3)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4-6章)
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揭示法现象。
(1)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意义(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1)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4.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见表4-1)★★★★表4-1 法的基本特征考点三:法的作用(见表4-2)★★★★表4-2 法的作用考点四:法的定义(见表4-3)★★表4-3 法的定义4.2 课后习题详解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为:a.法是“意志”的体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①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③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及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①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②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等。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1.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国家调节经济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
因此,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国家调节可分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发生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的调解处理等方面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解处理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调节管理与对非国有经济调节管理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分别发生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指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又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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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
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行为理论,提炼行为范畴,有助于使相关主体的权利进一步明晰。
2.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①依据对法律行为的广义理解,可以认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②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同样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
③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①调制行为
a.调制行为的概念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其目的是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调制行为全称应当是经济调制行为。
b.调制行为的分类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②对策行为
a.对策行为的概念
所谓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b.对策行为的分类
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③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的关系
尽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市场对策行为同样也是很重要的。
既然调制受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调制,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
而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有关。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①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a.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担当一定角色的主体,按照法律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就是角色行为;超越或背离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与自己身份无关的行为,就是非角色行为。
b.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的分类。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调制受体达成合意。
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持,因而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c.从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分类来看,调制行为,特别是调制立法行为,往往需要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因而一般应当是自主的、独立的自为行为,但也不排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
下进行授权立法;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行为,则有较大的灵活度,因而既可以是自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代理行为。
②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其中,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③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3.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1)主观要素
①行为目的
a.从调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同时,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
b.从调制受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如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同调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②认知能力
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
(2)客观要素
①行为手段
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②行为结果
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行为的结果,恰恰是主体非常关注的。
(3)行为分析的“主客二元结构”
行为分析的“主客二元结构”就是行为分析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客二元结构”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
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两个层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
(2)经济法主体行为层级性出现的原因
在经济法领域,由于所面对问题的多面性,因此权力或权利的安排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样,行为的组合也是多样化的,需要有一些基础性的行为,并通过这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来实现高层次的调制目标,这样才可能全面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5.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