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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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
主要指使用侮辱性词语使人 丧失人格尊严。
93解答中称:“反映的问题 基本属实”但有侮辱性内容 的也应认定为侵权,而不问 被反映的人的问题有多严重 。换言之,即不管什么人都 是有人格尊严的。
诽谤
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 传播。
表现形式为口头和书面。这 两种形式在新闻传播中都可 能存在。
政府机关与人员 开始重视形象
1987年12月《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索价3000元带 来的震荡》一文,报道在一次会上议论徐良到上海来参 加演出家取报酬3000元刘不对。徐良认为“索价”根本 不存在,对作者和报社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被告辩称
有关内容是报道某研讨会上的说法,会上确有此说。但
法院查明、徐良并末“索价”,认为作者将没有事实根
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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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至今仍未建立隐私权保护体系,或者说我国法律对隐私 权保护语焉不详。当前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隐私 权利益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 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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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讨论:中山首例“人造美女”案
核心提示:2003年,号称“中国第一人造美女”的郝璐 璐横空出世。随即,一股“人造美女”的热潮席卷神州 大地,“人造美女”一时成为各路媒体追踪的焦点。
在南方某报一位记者的“妙笔”下,中山也诞生了 一位“人造美女”——吴晶(化名)。2003年12月18日 ,该报利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这位“人造美女”进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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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案例分析:
A市晚报某日发表本报记者甲采写的一篇新闻稿,文章中指明家住A 市B区的某单位领导人乙生活作风腐败,经济上贪污受贿,后因检察 机关立案侦查而在担惊受怕中死去。文章见报后,乙的妻子丙,之 父母丁、戊,之子寅联名起诉,要求追究晚报社对甲的名誉侵权责 任。经法院查明,(1)该稿件内容基本失实,(2)甲受A市晚报社 指派而采写此稿,(3)A市晚报社社址在A市C区,(4)A市晚报面 向A市9区3县发行,(5)乙确已死去 问题:法院是否应受理?
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政府参事 、小莉的代理人杨绍刚说,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早已 规定,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因公布他人隐私而使他人名 誉受损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3月1日开始实施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 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 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在这一点上 ,《华夏时报》显然对小莉构成侵权。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 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将他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姓 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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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权的诉讼 管辖: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受害人本人
死者名誉权受损害的,近亲属可作原告 被告: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起诉作者的,列作者 只起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 起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列作者和新闻单位为共同被 告但作者与该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 单位。
本案原告是谁、被告是谁? 有权管辖的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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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四、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 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 饮食喜好、性生活史等。 隐私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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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内容的内容有哪些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一般民事侵权构成: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二、新 闻 侵 权
新闻侵权: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而侵 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 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当然,财产权也有可能 受到新闻传播的侵害,如传播虚假广告。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 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 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
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A17版上 ,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 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 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
从2004年8月开始照料小莉生活的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看到 报道后大吃一惊,即与华夏时报社交涉,有关人员表示了 歉意,说这是“粗心”和“交接疏忽、技术失误”造成的 ,但没有承认对小莉侵权。
案例
电视采访中,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 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 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 ,“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 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 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2004年1月7日,“吴晶”的原型刘某以南方某报侵 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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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其,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原河北省抚 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长篇通讯《蔷薇怨 》内容失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先后 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 发英”.接着描写了王如何为了私利而在单位里闹事的种种表现, 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摘桃子的人”、“出产在江西的特号 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 霸”、“造反派”、“沈氓”、。一奈疯狗”、“大妖怪”、“小 妖精”、“南方隆味鸡”、“打斗演员”、“小辣椒”等等。王发 英起诉。刘辩称,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报送了其实情况,并 术侵权。法院认为刘真的作品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了王发英 的名誉权,判决刘其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播活动已发生
(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 的违法性质)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作品已经发表即有损 害事实)
新闻传播具有特定 的指向
(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 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错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采写


编辑


者 审阅
作品的传播
新闻事实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
时间 第一次 1988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一、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106条第2、3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名隐 誉私 权权
姓 名 权
肖 像 权
. . .
监 护 权
继 承 权
……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身份权:身份,是主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 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权是指主体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 利。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监护权) 配偶权:夫妻相互间权利 亲属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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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要避免侵犯特殊群体的隐私 权
据《羊城晚报》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3月9日正式立案 ,受理了一名艾滋孤儿状告《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的 诉状。据称,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诉 状。
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她的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 。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备受歧视和磨 难。在一些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她的家乡, 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 受伤害的阴影。
据的情况撰文发表,报社不进行核实予以发表,判决两
被告均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表明,新闻单位不仅要对新
闻是否如实报道了新闻源提供了某件新闻材料这一事实
进行核实,还要对这些新闻材料是否同实际相符进行核
实,对不管哪一种情况的失实都负有过失责任。《最高 人民法院公报)在报道此案时也引用最高人民法院 (1988)11号批复,证明作者和报列社都有责任。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 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 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 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 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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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公布、宣扬隐私
➢ 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电话、个人
储蓄、财产状况、日记、信件、未公开遗嘱等私人文件,个人健 康状况和疾病记录,个人社会关系记录等。
➢ 私人活动:如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夫妻生活、个人通信
、私人交往活动、个人在公务或工作之余的休憩活动等。
➢ 私人空间:住宅,酒店卧室、医院病房等在一定时期内归个
主要 地点
上海
第二次 1992 北京
第三次 第四次
1993年 全国 起
2000年 全国 起
原告
被告
原因
普通公民
文化名人
企业法人 政府机关 及公务员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民法通则》颁 布后公民可以以 法维权
文化名人开始介 入文化 市场,在 乎声誉
市场体制建立, 企业重视商誉
据悉,小莉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华夏时报》停止侵害, 用相同版面相同篇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点评:《华夏时报》因涉嫌侵犯艾滋病病人家属隐私而 涉讼一事再次警示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避免侵犯 一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特殊群体 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国内外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 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 )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 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 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 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 ,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 ”“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三、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何为名誉,何为名誉权? 《牛津法律大辞典》: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 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通俗地说,名誉是指特定人在社会 中的名声或者声誉。 名誉权一般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权益 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 财产性、消极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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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侵入私生活领域
非法侵入,即未经被采访人同意的情况下而进入私人空 间,对被采访人进行采访;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 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干扰他人,一般为采访被拒后骚扰他人,破坏他人安宁 的生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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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诽谤不以公开为成立要件,侮辱则要。 诽谤须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具体事实。侮辱只 须行为人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抽象言词或举动即可,行为人 并不须指摘具体之事实。 如公然称他人为小偷为侮辱;而称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于 某处偷盗某物为诽谤。 侮辱一般为故意;诽谤也可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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