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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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 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 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 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 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 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 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王 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 “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 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 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 金5万余元。
过失过错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之分。 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对于民事责任 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当新闻报道涉及公 共事务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对听来的消息未加任何核实便发表, 或者对相反的消息充耳不闻都应视为重大 过失。
(二)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 要有两种: 1.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 2.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 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 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 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 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 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实有损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什么样的虚假事实会损害特定人的名誉,通常以 现行法律制度和公认的道德准则所体现的是非标 准来衡量。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不是主要看失实内容的 篇幅、文字比例,而主要是指新闻报道中失实的 内容足以使人对有关方面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 损性认识。

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侵犯肖像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
侵犯名誉权
新闻报道中发表不实言论或恶意攻击,损害 他人名誉。
侵犯著作权
未经许可转载或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
新闻传播侵犯民事权益的情形
媒体失实报道
因媒体疏忽或故意失实报道,导致民 事侵权。
网络谣言传播
网络平台上的虚假信息传播,造成民 事侵权。
新闻采访不当
02
新闻传播的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的定义
新闻传播是指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公众传递新闻和信息的过程。
新闻传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关于事件、人物和观点的最新信息。
新闻传播具有时效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特点,要求媒体在传递信息时迅速、准确、 公正地报道事实。
新闻传播的要素
01
02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人身 权、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财产权
等。
民事侵权行为种类
01
02
03
04
侵害人格权
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 私权等。
侵害知识产权
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等。
侵害财产权
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相邻权 等。
其他民事侵权行为
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合 同权益等。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 受害人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途
径。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 意识,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护自身
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媒体如社 交媒体、自媒体等也逐渐成为 新闻传播的重要途径。
新闻传播的途径可以根据不同 媒体的特点和受众需求进行选 择和组合,以实现最佳的传播 效果。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PPT课件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PPT课件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的主体通过利用
作品而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 广播权
(8) 信息网络传播权 (9) 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2、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法定许可 4、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5、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案例分析
改编小说《受戒》侵犯专有使用权案
某电影学院应届毕业生将作家汪曾祺小说
《受戒》改编拍摄成电影作品为毕业作品, 先在校内小剧场放映用作观摩教学,后电影 学院组团携带《受戒》等学生电影作品参加 一个法国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放映,观 众除了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师生外,还有一些 当地居民,电影节组委会出售了少量门票。
案例分析
华声月报诉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1996年5月24日,农民日报社下属的《农村生活报》在该报刊登了
《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其与《华声月报》1996年5月5日 刊登的文章除了没有署“八省公安边防联合行动”的题眉,其余
均相同。同时还刊登了该文配发的两张图片。文字部分刊登了作
者署名,两张图片未刊登作者署名,也未注明该文、图原载《华 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 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客体
1、定义: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 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新闻侵权概述 PPT课件

新闻侵权概述 PPT课件

新闻侵权与人格权的法源
我国没有就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专门立法,涉及到审理这类案件, 均援引《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
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规定。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从而为我国侵权法确定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
《宪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等规定,与保护 人格权有关。
2
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权的原因
一、内容失实
二、评论不当
01 02
03
三、暴露隐私
四、新闻诽谤与 侮辱
04
一、内容失实
1. 新闻机构或记者自身 通过消息源获取的新闻 材料本身不真实。
2. 对道听途说的新闻不 经核实就发表,从而导 致新闻的部分失实。 3. 对新闻事实进行夸大 或扭曲描写,或者套用 采访对象名字、身份等 内容进行杜撰。 02
四、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
诽谤和侮辱是新闻侵权中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两 种方式。 新闻侵权中的诽谤:用虚假、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作品 贬低他人或企业的社会评价,造成他人或企业名誉受损。 这种情况在新闻侵权案诉讼中占有较大比例。
OPTION 02 OPTION 03
新闻侵权中的侮辱:表现为在舆论监督中用文字和图像的 形式故意辱骂和丑化他人,贬损他人的人格及人格尊严。 侮辱在媒体的报道中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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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义第二讲PPT(修订)

侵权责任法讲义第二讲PPT(修订)

作用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
总则
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责任构成 等一般性规定。
分则
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责任形 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
附则
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其他事项,如法律适用、 生效日期等。
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 谤等,需结合具体言论和事实进行认 定。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 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环境污染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种类及适用条件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
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侵权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 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 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违法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违法

使用权 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 愿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和许可 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有通过使用自己肖像获得财产收 益的权利。
据《重庆晨报》报道 2006年10月14日下午 9名重庆美女委托一家专业拍卖公司拍卖自己 的肖像使用权。她们年龄大多在20岁上下, 既有在校大学生也有娱乐行业的新人,还有 职业模特。 唯一成功的是04号参拍美女杨柳的普通品牌 形象代理一项,以3.9万元落槌成交。
著名艺术体操运动员钟玲与 男友拍摄的床上亲密写真
2)新闻报道使用
A、公共利益需要
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的肖像权 应有合理的退缩。
B、肖像人默示同意
报道公共场合的事件,当事人没 有相反表示,应该推定肖像人默 示同意
C、肖像的淡化
(四)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权 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 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 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 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 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1、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 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 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 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 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由于主办方 没能满足总 统套房这一 要求,因此 张靓颖便在 自己入住的 房间内无度 地呼叫‘客 服服务’
杨三姐青楼为妓
2)侮辱
侮辱的含义 采用口头的、书 面的、暴力的方式贬损他人的整 个人格和人格尊严,使他人蒙受 耻辱的行为。
案例: “麦当劳”在成都 某电视台播出一则新广告,因 其中含有消费者向商家下跪 “求折扣”的镜头,引起了许 多成都市民的质疑甚至反感。
2005年5月18日发表于中青报的《一个退休 高官的生意经》这篇文章用了报纸的整整一 个版面。文章在最后得出结论:“至此,董 事长高文华的巨额财产,都在没有任何授权 的前提下,被王亚忱占有和支配。”王在诉 状中列举了近30处“严重失实”的文章内容, 同时指出了侮辱其人格的文章内容。

侵权责任法讲义讲解

侵权责任法讲义讲解

导论:侵权责任法是自由保障法一、思考:法律的本质?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法律的本质:长期而稳定的社会政策,以规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并实现特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侵权责任法的本质:处理社会生活中偶然性损害,1实现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受害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功能,从更广泛的角度考察,关注的是“平等”价值;就行为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预防”功能,关注的是“自由”价值。

某些情况下,如“他人责任”,侵权责任法还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监护人、使用人等。

以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演变为例。

二、案例及立法:(一)案例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2案例二:酒后看藏獒案31当代社会是一个危险四伏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方面,2007年,全国共发生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安全生产事故方面,2007年1月1日至12月9日,全国重大事故全国发生79起,死亡和失踪1154人,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8起,死亡369人。

09年2月22日的“屯兰煤矿”事件。

2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

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闻传播与民事侵权》课件

《闻传播与民事侵权》课件

01
02
03
04
人身侵权行为
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名 誉权、隐私权等。
财产侵权行为
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知识产 权等。
不当竞争行为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商标权、 著作权等。
合同违约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 。
民事侵权责任
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 偿。
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 害扩大。
新闻传播侵犯民事权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媒体曝光某明星私生活,引发公众关注和 热议,侵犯其隐私权。
案例二
某新闻报道失实,导致某企业声誉受损,侵 犯其名誉权。
案例三
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某艺人肖像,引发纠纷 ,侵犯其肖像权。
案例四
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被原作者起 诉,侵犯其著作权。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研究探讨了如何认定新闻媒体在民事侵权中的责任,以及如何通过 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深入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问题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未来研究应进一步关 注这一领域的动态。
拓展跨文化、跨地域的比较研究
探讨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下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的关系,以丰富和完善相关理论。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预防
01
02
03
尊重他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要尊重他 人的隐私权,不泄露他人 的私人信息,避免侵犯他 人的名誉权。
核实信息来源
新闻报道需要确保信息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信息 来源进行核实,避免传播 虚假信息或误导公众。
公正客观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李洋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李洋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一、民事侵权基本概念二、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徐良案•次会上议论徐良到上海来演出索价报酬3000元。

徐良认为“索价”根本不存在,对作者和报社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

•被告辩称有关内容是报道某研讨会上的说法,会上确有此说。

但法院查明、徐良并末“索价”,认为作者将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撰文发表,报社不进行核实予以发表,判决两被告均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表明,新闻单位不仅要对新闻是否如实报道了新闻源提供了某件新闻材料这一事实进行核实,还要对这些新闻材料是否同实际相符进行核实,对不管哪一种情况的失实都负有过失责任。

三、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提问:诽谤与侮辱的区别?诽谤与侮辱的区别•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某,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先后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

•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接着描写了王如何为了私利而在单位里闹事的种种表现,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出产在江西的特号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霸”、“造反派”、“大妖怪”、“小妖精”、“打斗演员”、“小辣椒”等等。

•王发英起诉。

刘某辩称,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报送了真实情况,并术侵权。

法院认为刘某的作品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判决刘某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名誉权的诉讼案例分析:四、新闻传播与隐私权提问:婚外情是不是隐私?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案例新闻报道要避免侵犯特殊群体的隐私权•据《羊城晚报》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3月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一名艾滋孤儿状告《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的诉状。

据称,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诉状。

•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她的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

在一些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她的家乡,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受伤害的阴影。

【大学课件】新闻侵权责任与预防

【大学课件】新闻侵权责任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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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当的舆论监督。
即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 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 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 力量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 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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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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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 、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 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 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吸引企 业投放广告,以此达到赢利为 目的,但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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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侵权的种类
名誉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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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避免新闻侵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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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清新闻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权威性
或记者采访发现; 或有关会议和材料; 或读者来信来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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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辑把好稿件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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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关 看稿件是否采访了当事人; 是否有被批评者的说法; 是否有有关部门的鉴定和结论; 是否合乎常理。
2004年9月《女性天地》刊登了署名“ 湖南箭指南山(汤的笔名)”的文章《妈 妈眼中的刘璇:不仅是申奥形象大使 》,也将同一张照片注明为“刘璇的 爸爸妈妈”。
刘璇妈妈谢蔚平要求:记者和两家报 社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百万 元;公开登报致歉;承担本场审判的 费用;销毁照片底片。 :// docin /sundae_meng
【大学课件】新闻侵权责任与预 防
本PPT课件仅供学习用 本PPT课件仅供学习用 本PPT课件仅供学习用

第五章_新闻侵权20页

第五章_新闻侵权20页

【点评】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
长、新闻发言人钱学军在接受采访时予 以痛斥:“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新 闻报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名 誉的侵害,也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 德。”连业外人士都明了的简单道理, 我 们新闻从业人员却糊里糊涂。其实,这些 道理记者都懂,但是为了吸引眼球,多挣 几个稿费,也就置这些道理于不顾。 怪不
据悉,此决定李连杰已经向太太利智 请示,并获得太太全力支持。不过对于李 连杰所作出的决定,其好友们也有些唏嘘 地表示,41岁就退出太可惜,这些朋友们 均表示希望李连杰可以一边修行,一边继 续在好莱坞发展,不要轻言退出。
【真相】《青年报》3月19日报道:“昨 天晚上,在上海大剧院的马克希姆西餐 厅内,担任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颁奖 嘉宾的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在传出 ‘出家隐退’传闻后首次出现在记者镜 头前,本报记者终于零距离采访了这位 明星,对于以前的传闻他付之一笑,反 问记者:‘这样的消息,你相信吗?你 都不相信你说我怎么会相信?’就此彻 底粉碎了关于他出家的传闻。”
【点评】有人调侃道:如今的娱乐新闻,
无非是绯闻、丑闻加讣闻,否则难以 吸引人。至于绯闻和丑闻,想必读者 诸君早已领教,无须赘言。至于后者, 近来也屡有尝试,让不少明星歌星 “死去活来”好几回。比如风传著名 影星李雪健病逝,其实人家不过是生 了一场大病而已。如此看来,让李连 杰出家一回,还算是笔下留情,给足 了面子。
【真相】王小丫表示:一、这完全是条假 新闻,她与作者并不相识,作者也未采访过 她。12月21日,苏州广播电视报在网站刊 登启事:“本报今年第49期(12月9日出 版)‘娱乐追踪’版上刊登的《王小丫陈 章良携手入围城?》一文所披露的内容,因 采访、刊发时听信误传,未及与文中所涉 及的两位当事人作求证,造成文中报道的 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对文中涉及两位当事 人造成影响表示深切不安,为此特向两位 当事人和本报读者致歉。”

侵权责任法课件教学内容

侵权责任法课件教学内容

侵权责任法课件第一章侵权责任法绪论❖❖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王某与市有线电视台之间于98年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后,一直按时缴费。

99年6月,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连续剧时,大量插播广告,甚至平均一集70分钟的电视剧中插播了二十七八分钟的广告,其中还包括一条治疗性病的广告。

据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插放各种广告,并在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其在收看电视剧的过程中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计960元,并免除该台所有用户一年或半年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用。

❖被告有线电视台辩称,其无任何违约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原告张某委托雇佣的汽车司机杨某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挂拖车行至一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见前方道口栏杆开放,便驾车通过道口,突然有火车驶来撞毁了汽车,造成实际损失20,755元。

❖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仓库和火车站赔偿损失。

❖2、侵权行为主要是一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著名歌星到场演唱。

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会议,发布这一新闻。

第二天,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

仅仅几天,就售出了一万多张票,销售形势非常乐观。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PPT课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PPT课件
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要素:行为和违法 1、行为:是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
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 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作为的违法行为 (2)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021/3/25
授课:XXX
9
2、违法
(1)违反法定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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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的优先性
《侵权责任法》第4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 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 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侵权责任。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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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的法律调整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 引起的客观联系。 (二)确认因果关系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的连续性。
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现的多样性。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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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无须再
(1)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 (2)自然人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此种财 产上的损失。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 上的损失。
(3)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损害。 2.财产损害事实 3.精神损害事实
(1)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本身 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和为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
使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 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该种行

9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9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案例
电视采访中,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
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
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
,“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 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 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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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要避免侵犯特殊群体的隐私 权
据《羊城晚报》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3月9日正式立案 ,受理了一名艾滋孤儿状告《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的 诉状。据称,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诉 状。 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她的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 。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备受歧视和磨 难。在一些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她的家乡, 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 受伤害的阴影。 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A17版上 ,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 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 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播活动已发生
(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
的违法性质)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作品已经发表即有损
害事实)
新闻传播具有特定 的指向
(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 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错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新 闻 源 社 会 作 者
采写
新闻事实
编辑
审阅
作品的传播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
时间 第一次 1988 主要地 点 上海 原告 普通公民 被告 新闻媒体及 记者 新闻媒体及 记者 新闻媒体及 记者 原因
平等权。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 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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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A17版上 ,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 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 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
从2004年8月开始照料小莉生活的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看到 报道后大吃一惊,即与华夏时报社交涉,有关人员表示了 歉意,说这是“粗心”和“交接疏忽、技术失误”造成的 ,但没有承认对小莉侵权。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一般民事侵权构成: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二、新 闻 侵 权
新闻侵权: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而侵 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 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当然,财产权也有可能 受到新闻传播的侵害,如传播虚假广告。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播活动已发生
(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 的违法性质)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作品已经发表即有损 害事实)
新闻传播具有特定 的指向
(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 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错
(直接编辑


者 审阅
作品的传播
新闻事实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
时间 第一次 1988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将他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姓 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诽谤不以公开为成立要件,侮辱则要。 诽谤须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具体事实。侮辱只 须行为人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抽象言词或举动即可,行为人 并不须指摘具体之事实。 如公然称他人为小偷为侮辱;而称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于 某处偷盗某物为诽谤。 侮辱一般为故意;诽谤也可由过失构成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 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 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 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 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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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公布、宣扬隐私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 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 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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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要避免侵犯特殊群体的隐私 权
据《羊城晚报》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3月9日正式立案 ,受理了一名艾滋孤儿状告《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的 诉状。据称,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诉 状。
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她的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 。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备受歧视和磨 难。在一些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她的家乡, 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 受伤害的阴影。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
主要指使用侮辱性词语使人 丧失人格尊严。
93解答中称:“反映的问题 基本属实”但有侮辱性内容 的也应认定为侵权,而不问 被反映的人的问题有多严重 。换言之,即不管什么人都 是有人格尊严的。
诽谤
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 传播。
表现形式为口头和书面。这 两种形式在新闻传播中都可 能存在。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 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
本案原告是谁、被告是谁? 有权管辖的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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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 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 饮食喜好、性生活史等。 隐私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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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内容的内容有哪些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
据悉,小莉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华夏时报》停止侵害, 用相同版面相同篇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点评:《华夏时报》因涉嫌侵犯艾滋病病人家属隐私而 涉讼一事再次警示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避免侵犯 一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特殊群体 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国内外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 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 )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 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 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 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 ,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 ”“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讨论:中山首例“人造美女”案
核心提示:2003年,号称“中国第一人造美女”的郝璐 璐横空出世。随即,一股“人造美女”的热潮席卷神州 大地,“人造美女”一时成为各路媒体追踪的焦点。
在南方某报一位记者的“妙笔”下,中山也诞生了 一位“人造美女”——吴晶(化名)。2003年12月18日 ,该报利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这位“人造美女”进行 报道。
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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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至今仍未建立隐私权保护体系,或者说我国法律对隐私 权保护语焉不详。当前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隐私 权利益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 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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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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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案例分析:
A市晚报某日发表本报记者甲采写的一篇新闻稿,文章中指明家住A 市B区的某单位领导人乙生活作风腐败,经济上贪污受贿,后因检察 机关立案侦查而在担惊受怕中死去。文章见报后,乙的妻子丙,之 父母丁、戊,之子寅联名起诉,要求追究晚报社对甲的名誉侵权责 任。经法院查明,(1)该稿件内容基本失实,(2)甲受A市晚报社 指派而采写此稿,(3)A市晚报社社址在A市C区,(4)A市晚报面 向A市9区3县发行,(5)乙确已死去 问题:法院是否应受理?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名隐 誉私 权权
姓 名 权
肖 像 权
. . .
监 护 权
继 承 权
……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
身份权:身份,是主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 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权是指主体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 利。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监护权) 配偶权:夫妻相互间权利 亲属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
案例
电视采访中,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 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 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 ,“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 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 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主要 地点
上海
第二次 1992 北京
第三次 第四次
1993年 全国 起
2000年 全国 起
原告
被告
原因
普通公民
文化名人
企业法人 政府机关 及公务员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民法通则》颁 布后公民可以以 法维权
文化名人开始介 入文化 市场,在 乎声誉
市场体制建立, 企业重视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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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其,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原河北省抚 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长篇通讯《蔷薇怨 》内容失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先后 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 发英”.接着描写了王如何为了私利而在单位里闹事的种种表现, 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摘桃子的人”、“出产在江西的特号 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 霸”、“造反派”、“沈氓”、。一奈疯狗”、“大妖怪”、“小 妖精”、“南方隆味鸡”、“打斗演员”、“小辣椒”等等。王发 英起诉。刘辩称,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报送了其实情况,并 术侵权。法院认为刘真的作品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了王发英 的名誉权,判决刘其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承担民事责任。
三、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何为名誉,何为名誉权? 《牛津法律大辞典》: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 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通俗地说,名誉是指特定人在社会 中的名声或者声誉。 名誉权一般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权益 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 财产性、消极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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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与人员 开始重视形象
1987年12月《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索价3000元带 来的震荡》一文,报道在一次会上议论徐良到上海来参 加演出家取报酬3000元刘不对。徐良认为“索价”根本 不存在,对作者和报社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被告辩称
有关内容是报道某研讨会上的说法,会上确有此说。但
法院查明、徐良并末“索价”,认为作者将没有事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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