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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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实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益等转移给他人而产生的具体民事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流转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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