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发[2012年]2号关于.开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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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与定义 (3)4 总则 (4)4.1 目的与任务 (4)4.2 调查比例尺 (5)4.3数学基础 (5)4.4基本登记单位 (5)4.5 计量单位 (5)4.6 界线与控制面积的确定 (6)4.7 调查步骤 (6)5 准备工作 (7)5.1方案准备 (7)5.2 宣传培训 (7)5.3 资料准备 (7)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8)6 权属调查 (8)6.2 承包方调查 (9)6.3 承包地块调查 (10)6.4 调查表格填写 (15)7 审核公示 (15)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16)9 成果整理 (17)10 检查验收 (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发包方调查表 (2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承包方调查表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承包地块调查表 (23)附录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5)附录 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26)威特空间2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址和空间位置,将承包地块分布、承包地面积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薄、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等六部门,农经发【2011】2号);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6.《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档案局、农经发【2010】12号);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2003年);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2003年);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2009年);10.《***省(区)土地管理条例》;1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2.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农经办【2012】19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16.《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试行)》(宁农土地确权办法【2013】35号;17.《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80号);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20.《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2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2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2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2003】17号);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具有深远意义。

(完)目录总第二节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如何解决?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条规定再次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应属于备案性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分田到户是怎么分的

分田到户是怎么分的

分⽥到户是怎么分的我们知道以前都是集体⽥地,现在政策已经发⽣了改变,⽥地是要分户的,这样每家每户都可以分到⽥产了,那么,分⽥到户是怎么分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什么是分户⼟地证农村⼆轮⼟地承包后分门⽴户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致意见后,向发包⽅提出申请,由发包⽅报经县乡农村⼟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致后,再依法办理⼟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分⽥到户是怎么分的⼟地分户就是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这种情况,⼀般发⽣在承包期内,同⼀家庭兄弟分家,或者⽼⼈要独⽴经营⾃⼰承包地的时候。

⼟地分割时,不应该按照现有的⼈⼝状况分配⼟地。

⽽应该按照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家中合计多少⼈⼝,然后按照当时的⼈⼝划分各⾃的承包地份额⽐例。

然后,按照这个⽐例丈量地块的⾯积。

譬如,发包时,兄弟俩都是未婚青年,⽽分户的时候,⽼⼤结婚了,还⽣两个孩⼦,⽽⽼⼆还没有结婚。

这个时候,划分⼟地,不应该让⽼⼆的承包地⾯积占⽼⼤的四分之⼀,⽽应当是,⽼⼤夫妇连同孩⼦所占有的承包地与⽼⼆的承包地⾯积相等,这是从法理上解释的,⽽不是必须这么做的。

现实中,只要分户家庭的各⽅都志愿,那么,分户的时候,不管如何处置,都是合法的。

三、⼟地分户所需的条件农村分户的要求:1.⾸先是年满18周岁,必须是本村户⼝的⼦⼥,准备结婚分开居住,可以申请分户。

2.分户必须要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

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

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确权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对于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的重新确权,这是关系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文将围绕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农村,分户现象较为普遍。

部分农户在分户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而且引发了大量的土地纠纷,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因此,对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重新确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的原则和依据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在确权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避免因权属纠纷引发矛盾和冲突。

2. 尊重事实原则。

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充分考虑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确保确权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3. 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确权程序,提高确权效率,减轻农民负担,方便农民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的依据主要包括:1. 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2. 政策文件。

如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

三、分户后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确权的主要内容1.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2. 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

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农办经[2012]19号颁布⽇期:2012-06-27执⾏⽇期:2012-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领导⼩组第⼆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

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零⼀⼆年六⽉⼆⼗七⽇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作规程。

⼀、基本原则(⼀)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依法依规。

严格执⾏《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有关⼟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地的⾯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健全农村⼟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负责。

试点⼯作实⾏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家庭承包⽅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余南生、淳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南生、淳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南生、淳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惟菁沈妙王富新【审理法官】马惟菁沈妙王富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南生;淳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余南生淳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余南生【当事人-公司】淳安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余南生【被告】淳安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从上诉人余南生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相关证据内容及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余南生诉讼请求中要求对土地“予以确权",实质是要求对案涉2.51亩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51亩土地中包括上诉人No.330127《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中载明的位于章塘坞的1.24亩土地和上诉人没有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获得过土地承包权证的1.27亩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上诉人余南生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相关证据内容及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余南生诉讼请求中要求对土地“予以确权",实质是要求对案涉2.51亩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51亩土地中包括上诉人No.330127《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中载明的位于章塘坞的1.24亩土地和上诉人没有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获得过土地承包权证的1.27亩土地。

为解决土地承包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农业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原浙江省农业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等文件,上诉人所称的土地确权登记就是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其现耕种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绘方法浅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绘方法浅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绘方法浅析本文以宜宾市翠屏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背景,探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业调绘和权属核查的工作流程及作业方法,介绍了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调绘的作业方法,阐述了图解法和实测法在项目运用上的内容、要求等。

标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业调绘权属核查方法0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为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得到依法确认,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限制,还有不少地方土地承包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仅是深入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更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有利于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绘核查工作底图的内容翠屏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绘底图采用大飞机航测摄影测量制作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本项目工作底图。

根据业主要求,本项目的工作底图制作只要是城市规划区内1:500比例尺,城市规划区以外1:1000比例尺工作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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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第三方专项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枝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第三方专项成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一、概述根据湖北省第三方专项检查要求,第三方专项成果检查验收针对枝江市完善承包合同之前成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测绘地块成果检查。

二、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5〕21号)《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农发〔2015〕5号)《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档〔2015〕27号)《省妇联、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鄂妇字[2015]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规程》《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0•【文号】农办财[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的通知(农办财[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为做好2012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补助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实行公开申报。

请按照各项目指南中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二、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申报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其中,各申报单位要合理测算项目支出,认真核定并填写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没有列支的支出科目,一律不得申报。

三、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项目指南认真编报,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所有申报文件要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按项目指南要求报送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附件: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附件: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指南为做好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现将申报指南发布如下,请项目单位参照申报。

一、项目目标2012年底前完成50个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主要包括:(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3.19•【分类】其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省委、省政府对土地确权工作高度重视,2013年省政府对全省土地确权试点工作专门做了安排部署。

今年,农业部将我省列为全国土地确权整省推进试点省,农业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015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争取3年左右基本完成确权颁证任务。

为此,提请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省土地确权全面推开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既是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需要,也是指导各地深入做好土地确权工作的需要。

一、关于总体要求《方案》提出,我省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查清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承包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提出这一目标任务的主要考虑是:农业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对土地确权的工作任务和政策目标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我省土地确权的工作任务和政策目标,根据中央统一要求确定。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农经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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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分散供养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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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分散供养申请范文分散五保转集中五保申请书怎么写先写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身份证号;再提出自己的困难:主要描述自己无生活来源和配偶子女的原因(残疾、劳改、未婚、因病等)描述自己的主要困难(缺吃、少穿、无房、缺医、无后等)最后写明:自愿申请集中供养,请政府批准。

...五保户申请书怎样写一、五保户申请书要写明四点1、写明身份2、写明年龄3、家庭情况4、生活现状二、申请书范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尊敬的民政办:本人xxx,农业户口,今年64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xxxxxxx。

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

去年被诊断出患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症,分别于去年底和今年初两次入住人民医院进行保守药物治疗,但效果不明显。

在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接受手术治疗。

手术后出院回家卧床休养,靠年迈的哥嫂照顾饮食起居。

最近又不幸患上骨结核病,随着病情加重,大小便失禁,体重骤降,无法进食,高烧、呕吐不止,生命垂危,不得已再次入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此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后续治疗费用无法估计。

由于本人一直以务农、打散工和低保费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一年多来患重病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

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以帮助我度过风烛残年!此致敬礼申请人:请民政审批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人(户主)申请书;(二)因大病、重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始票据;(三)患者本人在相关部门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票据和证明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农村低保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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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

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

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

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

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

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是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四是因地制宜。

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五是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

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

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

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抓紧研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科学调度,支持和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县(区、市)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科学选择试点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可在若干乡(镇)或村开展先行试验,再扩展到全县(区、市)域。

试点工作进度由各地统筹安排,2012年前完成。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

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

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

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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