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八届全国残联专职委员知识竞赛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八届全国残联专职委员知识竞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八届全国残联专职委员知识竞赛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国残联八代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者素质能力,继续抓好全国残联专职委员教育培训,集中展示全国残联专职委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更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批准,中国残联将举办第八届全国残联专职委员知识竞赛,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名称第八届全国残联专职委员知识竞赛二、竞赛组织单位主办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办单位:中国残联组联部、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中国残疾人杂志社、“专职委员在线”平台协办单位: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三、竞赛形式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初赛采用线上形式举办。
初赛相关规则、指南和流程,可登录“专职委员在线”网站()或“专职委员在线”微信公众号查阅或下载。
决赛为现场比赛,采取淘汰制,分为笔试选拔和现场对决两个阶段,最终决出优胜代表队和全国残联专职委员“学习之星”。
四、竞赛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时事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关内容;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内容;专职委员工作基本业务知识、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业务知识。
初赛主要内容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业务知识,赛题范围请参考中国残联组联部编写的《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100问》。
五、时间安排初赛定于2024年6月22日至28日在线上举办。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度中国残联课题(第二批)指南公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4年度中国残联课题(第二批)指南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2024年度中国残联课题(第二批)指南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好中国残联八代会工作部署,为编制“十五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根据《中国残联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发布本年度第二批中国残联课题指南。
一、研究方向(一)听力语言残疾预防与康复专项课题1.听力筛查、诊断技术及方法研究2.老年听障人群的听力康复技术研究3.听觉能力康复评估与干预方法研究4.特殊病例听力康复策略研究5.听力相关疾病(突聋、眩晕、耳鸣等)治疗策略研究6.儿童(听障、孤独症、发育迟缓、智障、脑瘫等)/成人/老年人言语语言障碍特征研究7.言语治疗与语言康复技术研究8.语言能力康复效果评估方法研究9.0-3岁沟通交流障碍儿童早期干预技术研究10.沟通交流障碍儿童心理及行为特点研究11.沟通交流障碍儿童融合教育研究12.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学科体系建设研究13.听力语言康复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研究14.听力语言康复人才队伍建设研究15.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运营状态和质量16.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保障水平与效果(二)视障文化专项课题1.我国图书馆视障阅读推广服务案例研究2.智能技术在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服务中的应用研究3.视觉障碍人群基础数据调查与特征分析4.博物馆视障文化建设研究5.农村视听残障群体观影需求及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建议研究6.视障人士提升诗词素养的实践研究(定向委托)(三)残疾人体育专项研究课题1.轮椅冰壶项目综合科研攻关与服务研究2.残奥冰球项目综合科研攻关与服务研究3.残奥高山项目综合科研攻关与服务研究4.残奥越野滑雪及冬季两项综合科研攻关与服务研究5.残奥单板滑雪综合科研攻关与服务研究6.残疾人辅助训练器材设计研发攻关研究7. 残疾人健身示范点、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的运行模式与管理办法研究(四)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研究课题1.个人移动辅助器具2.矫形器和假肢3.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4.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5.环境改善和评估辅助器具6.个人医疗及技能训练辅助器具7.家务辅助器具8.家庭和其他场所的家具和适配件9.操作物品和器具的辅助器具10.就业和职业培训辅助器具11.休闲娱乐辅助器具12.辅助技术专业学科建设研究13.辅助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14.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情况调查15.“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模式研究16.辅助器具质量管理质量检测体系建设17.辅助技术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研究18.辅助器具服务及产品标准化研究19.辅助器具应用效果研究20.辅助器具质量检测设备改良研究21.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操作规范化研究22.辅助器具使用现状及需求研究(五)盲人医疗按摩专项1.中医推拿按动疗法渊源与学理支持研究2.中医推拿按动疗法诊疗方案的优化与评价研究3.中医推拿按动疗法功法研究4.中医推拿、针灸、现代康复等融合治疗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的理论基础及疗效研究5.推拿结合脊骨-神经医学治疗相关病种的理论基础及疗效研究(六)专门协会专项(定向委托)1.特殊教育学校视力障碍学生教育安置现状及对策研究2.无障碍服务背景下视力障碍学生校园阅读现状与需求满足度研究3.中途失明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推广策略的实践研究4.中国盲人按摩史编制研究5.中国盲人音乐史研究6.新时代融合教育听力残疾学生需求调研7.家庭因素视角下智力障碍学生社会适应的关系研究8.基于康复胜任力架构的培智学校体育教师胜任力现状研究9.京津冀三地智力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构建研究10.南宁市孤独症儿童友好城市项目规划与标准研发11.孤独症人群照护者的生殖健康素养评价及干预措施研究12.后生素JK-21 改善孤独症问题行为的多中心研究13.精康融合行动中服务需求与多元主体协同体系探讨14.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规范研究二、申报要求及经费资助各专项课题申报要求及经费资助情况详见附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晓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国残联在推动政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的同时,通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目前,全国已建成2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项就业服务;同时依托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建设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线上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掌握了1700万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本状况和需求,统计系统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能够提供及时、精准的就业服务。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刘卫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对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为就业年龄段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2007年,中国残联正式启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实施了“阳光家园计划”和“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大力推动寄宿制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发展,不断加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托养服务规模和能力显著提升,帮助了很大一部分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属排忧解难、脱贫解困。
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正式确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涵、形式、服务内容等,这是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在脱贫攻坚阶段,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减轻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智力、精神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2018年,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共同制定印发《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要为16岁以上有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王冬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委员的建议也正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
2021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的状况,明确提出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根据《意见》部署,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专业能力,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鲁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8日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做好全省“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大局。
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系统推进的工作原则,推动形成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体系,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发展。
到2025年年底,全省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公众残疾预防素养显著提高,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主要指标位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更多保障。
二、主要行动(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沪府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6日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发展方针,不断提高对残疾风险的综合防控能力。
力争到2025年,本市残疾预防进一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网络更加健全,残疾预防素养不断提升,残疾康复服务持续改善,基本达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水平。
主要指标:二、主要行动(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1.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
调动全市科普资源,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建立专家资源库,建设医疗机构科普基地,培育科普骨干队伍,构建健康科普发布平台,促进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
面向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鼓励社区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应对慢性病低龄化发展趋势。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严慧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提升面向心智障碍者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据中国残联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已有147个,在校生1.79万人;当年毕业生4281人,其中1461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适宜的职业教育,残疾学生提高了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职业教育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共有残疾人中高等职业院校13所,开设有艺术设计、针灸推拿、信息工程、音乐表演、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现有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多重等各类残疾学生近6200人。
通过实施2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二期)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各残疾人职业院校进一步扩大了办学规模,完善了专业方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提升。
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8〕5号)。
其中明确提出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现有残疾人职业院校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加强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残联改革和作风建设、切实增强残联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残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建立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访视制度的通知》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疫情影响下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走访探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地脱贫攻坚、疫情防控要求,深入开展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切实帮助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取得积极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打下坚实基础的五年。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入户访视工作,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增强群众观念,完善入户访视制度各级残联要顺应广大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部署和残联改革要求,带着对残疾人的深厚感情,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访视制度,进一步聚焦访视重点,明晰工作内容,规范访视流程,建立访视台账,与访视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
通过入户访视,了解残疾人家庭特别是困难残疾人家庭面临的突出困难及迫切需求,着重了解在生产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救助、就医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广泛宣传各项惠残政策,积极反映残疾人需求和愿望,协调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和问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黄爱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
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杨伟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培训机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辅助性就业以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扶持对象,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大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到确立。
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多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通过辅助性就业,广大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了较好的职业康复和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收入。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国务院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疾控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部际沟通协调,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胡向阳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副组长:冯力中国残联康复部副主任成员:刘媛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时政处处长李春芳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社会服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黄伟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特殊教育处处长马广鹏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生物技术与医药处处长王政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和处理对策处一级调研员焦佳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残疾人福利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冯莉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事务处副处长董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待遇管理处处长宛悦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标准处二级调研员何小雪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社区建设处处长郑宇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处长易乐来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综合处二级调研员曹榕应急管理部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综合处处长柳成洋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服务业标准处处长何红宇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二级巡视员雷雯医保局待遇保障司长期护理保险处副处长陈文君全国妇联权益部法规处二级调研员齐宏亮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周红玲中国残联康复部康复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2022年3月8日——结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实施方案》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5月20日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实施方案一、背景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队伍是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骨干力量。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等,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各级康复机构内在岗专业人才已达21978人。
“十三五”时期,为进一步提升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为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一)2016年至2020年,实现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以下称“实名制培训”)全覆盖,规范培训康复专业人员3万人左右。
(二)以实施实名制培训为基础,培育建立康复骨干人才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健全康复人才培训网络和管理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康复专业人才在岗培训工作机制。
三、主要措施(一)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培训网络。
1.中国残联统筹管理实名制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实名制培训实施方案;建立《全国残疾人康复人才数据库》;落实国家级实名制培训经费;开展督导检查。
2.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接受中国残联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实名制培训,负责调查、掌握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发布国家级培训目录;依托国家级康复机构及区域中心、相关高校、职业教育院校等,设立国家级实名制培训基地,完善师资队伍;组织国家级康复机构和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培训大纲、课程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对地方实名制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残疾风险伴随每个人,残疾预防与个人健康、家庭幸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
做好残疾预防工作是关怀人民群众健康、关怀残疾人疾苦的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我区有9.8万残疾人,5.3万持证残疾人,数量多,负担重,采取适当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多数残疾的发生。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区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残疾人康复等工作不断加强,传染性疾病、营养不良、药物中毒等造成的残疾大幅减少。
但同时,我区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尚不健全,残疾预防公共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众参与能力仍待提高,遗传性、先天性残疾尚未有效控制,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的残疾风险在显著增加,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残疾预防工作力度十分紧迫必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18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8.11•【文号】残联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有关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精神,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12年8月11日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和参与能力以及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
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既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有关部门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二五”时期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主要任务目标的实现和完成,现就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指导,增强政府提供残疾人基本托养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格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国办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14日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残疾严重损害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好残疾预防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十三五”期间,通过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残疾预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残疾预防法规政策更加完善,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致残防控及残疾康复服务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当前,我国发展已进入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王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
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情况总结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情况总结引言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是为了落实国家残疾预防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推动残疾预防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计划。
通过对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残疾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政策依据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延续实施残疾预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的,其政策依据明确,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工作目标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残疾预防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推动残疾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残疾人健康素养和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残疾人健康状况、增强残疾人康复能力、推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等方面。
三、工作重点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加强残疾人健康保障、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等方面。
这些重点工作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也是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的关键。
四、工作措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残疾人健康教育、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建立残疾人健康档案等方面。
这些措施是具体的实施手段,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具体途径。
五、实施情况1. 加强残疾人健康教育为了提高残疾人健康素养,我国加强了残疾人健康教育工作。
开展了一系列健康宣教活动,发布了健康知识手册,举办了健康讲座等。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健康意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2. 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我国加强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建立了一批残疾人康复机构,引进了一批国外先进的康复技术和设备。
提高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使残疾人得到更好的康复效果。
3. 建立残疾人健康档案我国建立了残疾人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了残疾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为下一步的健康管理和服务提供了基础数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肢残人活动日”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肢残人活动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7.02•【文号】残联厅[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肢残人活动日”的通知(残联厅[201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2013年8月11日是第四个全国“肢残人活动日”。
为贯彻《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落实中国残联“学雷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部署,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营造全社会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为农村贫困肢残人送温暖、送关怀、送技能,切实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状态。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肢残人活动日”活动。
现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关注农村肢残人兄弟姐妹二、活动内容各地残联和肢残人协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为农村肢残人“下一次乡”,“建一个图书(光盘)角”,“录一本书”,“做一件事”,“帮一个人”,“出一次门”的“六个一”主题活动。
向广大农村肢残人宣传党和政府关心残疾人的重大举措,宣传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肢残人同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下一次乡。
各级残联和肢协组织城区有条件的肢残人和爱心人士把“肢残人活动日”办到乡村。
通过结交农村肢残人朋友,因地制宜帮助解决一些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农村肢残人切实感受社会、残联、肢协和残疾人兄弟姐妹的关爱。
---建一个图书(光盘)角。
各地要结合中国残联开展的“肢残人读书活动”和“肢残人文化周活动”,动员出版机构和社会各界为肢残人捐赠图书,在农村集体活动场所建立图书(光盘)角,组织志愿者为行动不便的肢残人送书上门。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7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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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李克强总理要求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推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基本遵循,现就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组织传达学习
《行动计划》是我国残疾预防领域的首个国家级政策文件,完善了我国残疾预防工作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