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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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限售限制

新三板限售限制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 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 2013 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 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 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 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 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 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 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 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 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 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 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 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 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从成⽴⾄今虽仅两年时间,但是其低门槛下蕴含的巨⼤财富效应已经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也使得众多中⼩企业参与挂牌的热情愈来愈⾼涨。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论是公司的发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董监⾼、通过员⼯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员⼯还是其他股东,或多或少都⾯临着账⾯财富转化为实际资产的现实问题,也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规定颇受市场关注。

⽽本⽂即是对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梳理。

⼀、发起⼈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般的公司发起⼈(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或⾼级管理⼈员的发起⼈)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公司法》第⼀百四⼗⼀条规定,“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尚不满⼀年的,则发起⼈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年的,则发起⼈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

具体⽽⾔,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挂牌期满⼀年和两年;2、挂牌前⼗⼆个⽉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相同;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在挂牌前⼗⼆个⽉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寻求融资和发展的重要平台。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总结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重大失信记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二、董监高人员的专业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公司的财务、法律、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各种问题。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战略规划、决策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董监高人员的道德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监高人员的监管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满足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新三板挂牌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

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新三板公司工作总结文章

新三板公司工作总结文章

新三板公司工作总结文章第1篇:新三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XX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董事,我受董事会的委托,向董事会汇报XX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

XX年,公司紧紧围绕总体发展战略目标,面对复杂的环境和多变的市场形势,按照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公司上下团结一致,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公司发展保持良好态势。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规范化建设,推动了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XX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勤勉尽责,努力工作。

公司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XXX”的经营理念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XX年,公司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利润总额XX万元,净利润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基本每股收益XX元/股;总资产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所有者权益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每股净资产XX元。

XX年董事会共召开X次董事会会议:(一)X年X月X日在XX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1、审议通过《XXX》;(二)X年X月X日在XX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1、审议通过《XXX》;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基本相符。

XX+1年,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按照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积极应对,提高发现并抓住机遇的能力,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XX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2篇:新三板上市峰会:什么样的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新三板上市峰会:什么样的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虽然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很低,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深刻认知新三板的特点和市场地位,才能真正体现新三板挂牌的意义。

新三板挂牌申报文件模版之律师见证资料-高管声明与承诺

新三板挂牌申报文件模版之律师见证资料-高管声明与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 挂牌公司全称: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 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国籍: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8.专业资格(如适用):9.身份证号码: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是否曾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违规处分?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在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新三板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新三板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新三板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新三板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即他们不能是公司或其关联方的雇员、股东、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以防止产生利益冲突。

2. 专业能力: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指导。

3. 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

4. 诚信守法: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秉持诚信原则,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培训要求: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 任职数量限制: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总的来说,新三板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专业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新三板挂牌申报文件模版之律师见证资料-高管声明与承诺

新三板挂牌申报文件模版之律师见证资料-高管声明与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 挂牌公司全称: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 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国籍: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8.专业资格(如适用):9.身份证号码: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是否曾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违规处分?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在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新三板挂牌费用明细

新三板挂牌费用明细

新三板挂牌费用明细新三板挂牌是指纳入试点的国家级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在经过必要的规范、股改后,由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制作材料、内部审核,并经地方政府同意,在将申报材料报监管机构备案获准后,公司股份按规定通过深交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下面将为您具体讲述有关新三板挂牌的知识。

新三板项目实质障碍1、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果拟挂牌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仅是找了一个空壳公司对拟挂牌公司进行收购,其容易被认为刻意规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

2、不适宜挂牌行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呢?也不尽然。

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P2P、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P2P、众筹最近是否会放开倒是值得期待。

3、资质存瑕疵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

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

例如互联网彩票销售行业。

4、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1. 引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背景、资格和素质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旨在全面介绍新三板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注意事项。

2. 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要求2.1 年龄董监高人员的年龄普通应在35岁以上,但不超过65岁。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也可适量放宽年龄限制。

2.2 学历背景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有丰富经验和出色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度放宽学历要求。

2.3 经验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商业洞察力和战略规划能力。

对于董事和监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和风险管理知识。

2.4 诚信记录董监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 董监高人员任职程序及注意事项3.1 选聘程序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选拔,并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

包括广泛征集候选人、组织面试、进行背景调查等环节。

3.2 专业评估机构的参预公司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董监高候选人进行品德、业绩、资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成果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3.3 风险防控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背景调查,保证候选人的合法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信息真实可靠。

3.4 培训与考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监高培训制度,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完善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4. 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申请表- 新三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董监高人员背景调查报告模板- 董监高人员聘任合同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 新三板: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 董事: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的主要经营决策机构成员,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来源:tony_li:日期:2014-05-22一、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 范本: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汇总整理,以确保他们的资格和经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董事的任职资格1. 董事候选人资格:a) 年满18周岁;b)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 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依法宣告破产;d) 没有被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否决担任董事的记录;e) 具备与所属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f)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2. 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程序:a) 提交董事候选人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履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b) 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个人财务状况、与公司交往情况等;c)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选举。

三:监事的任职资格1. 监事候选人资格:a) 年满18周岁;b)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 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依法宣告破产;d) 没有被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否决担任监事的记录;e) 具备与所属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f)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2. 监事任职资格审查程序:a) 提交监事候选人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履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b) 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个人财务状况、与公司交往情况等;c)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选举。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a) 年满18周岁;b)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 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依法宣告破产;d) 没有被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否决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记录;e) 具备与所属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f)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2.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程序:a) 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履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b) 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个人财务状况、与公司交往情况等;c) 在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核通过。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地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地,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地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地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设立地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地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地批复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地设立批复文件.()《公司法》修改(年月日)前设立地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批准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地情况.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公司股东地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地,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地情况.、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地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国有资产出资地,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地会计年度.(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地,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地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改制动用资本公积地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地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地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地“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地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地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地差额部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地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地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地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地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地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地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地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地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地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持续经营》中列举地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地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地审计报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地无保留审计意见地,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地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地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地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地事项是否已予纠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尽快根据会计师地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地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地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地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地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地相关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拟上新三板地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建议在股改地时候规范公司地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地,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地信息披露要求.(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地行政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地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地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地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地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地除外;被行政处罚地实施机关给予罚款地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凡是被罚款以上地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证明.、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公司最近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地界定参照前述规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地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地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地,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地承诺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地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地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地股东持有公司地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地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地承诺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地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地情形.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地情况..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地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地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地规定.(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地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地股东超人地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地除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地有关规定.(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地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公司地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地其他企业地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地规定.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地存在,但是、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地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地措施及做出地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地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地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地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地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地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地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地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地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地具体安排.六、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地情形、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地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地,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附件: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地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地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地审查工作流程(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六)申报材料、年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地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一、关于企业董监高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范本

2024年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范本

2024年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范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也越来越高。

____年,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将更加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

本文将总结____年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从综合素质、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道德操守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供候选人参考。

一、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是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能力:具备较强的领导魅力和影响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团队,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2. 战略眼光:具备较强的战略思维和洞察力,能够准确判断市场趋势,为企业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

3. 沟通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在跨部门、跨企业的合作中能够有效推进项目进展。

4. 创新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能够主动思考问题,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推动企业不断创新。

5. 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能够和团队成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6. 应变能力: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挑战。

二、专业背景在____年,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中,专业背景将成为重要考量之一。

专业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2. 学历背景: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相关领域有扎实的学术基础。

3. 行业背景:有相关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了解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能够有效地应对行业挑战。

4. 职业认证: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三、工作经验工作经验是评估董、监、高任职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

工作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层面经验:具备在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了解企业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2. 职业发展经验:有较长的工作经历,能够从多个工作岗位的经验中积累管理和领导方面的经验。

[精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2)

[精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2)

2010-12-22 2009-10-30 2009-08-11 2011-05-05
110,236.15 27,189.11 38,712.68 42,275.61
430045
东土科技
300353
东土科技 (创业板)
2012-9-27
23,688.24
430012
博晖创新
300318
博晖创新 (创业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中投证券场外市场部 2013年5月
主要内容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好处 三、目标企业筛选条件及举例 四、市场发展前景 五、中投证券业务优势 六、常见问题解答
2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3
我国资本市场结构
场内市场 场外市场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挂牌公司北陆药业、 世纪瑞尔、佳讯飞 鸿、紫光华宇、久 其软件、博晖创新、 东土科技在创业板、 中小板成功实现IPO 并上市。
目前,安控科技 、 合纵科技、康斯特 、 世纪东方 、双杰电 气五家企业正在申 报IPO,其中安控科 技已通过发审会。
16
综合成本——挂牌条件宽松
• 不设具体财务指标,近两年可以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等。
树立品牌形象
加快上市
政策支持
12
融资功能——情况简介
• 2012年度,22家挂牌企业成功完成定向增发,平均定向增资价格为5.57元,融资 总额81,593万元,平均定向增资的市盈率为21.83倍。 2012年至2013年1月18日, “新三板”市场共有累计完成了29次定向增资,累计募资超过13.45亿元人民币,共 有包括联想控股,清华紫光等国内一流创投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参与了认购。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引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创新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转让股权的重要平台。

挂牌企业的董监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层,他们的任职资格对于保证企业经营稳定和股东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进行,以便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挂牌企业董监高的选任问题。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普遍要求无论是挂牌企业还是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普遍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合规的从业资格:董监高必须具备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师证、律师证等。

2. 无违法、违规记录:董监高在担任企业职位前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信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违规处理等记录。

3. 基本管理经验:董监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经验。

4. 良好的道德品质:董监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能够以身作则,对企业员工起到榜样作用。

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特殊要求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还有一些特殊要求:1. 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监高应具备与企业所处行业相关的背景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

2. 投融资能力和资源网络:挂牌企业的董监高应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资源网络,能够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拓展等方面的支持。

3. 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洞察力: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董监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洞察力,能够指导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定位。

4. 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高的风险,董监高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能够及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除了基本的合法、合规、管理经验外,还有行业背景、专业知识、投融资能力、科技创新能力等特殊要求。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一、公司股东资格界(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正文 ------------------------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具有管理权限和决策权的高层人员。

其任职资格的确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企业章程的规定。

本文将对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中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一、董事任职资格董事是企业中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决策负有直接责任。

新三板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董事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管理经验、行业经验等。

对于特定行业,如金融、证券等,还可能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或者执业经历。

4. 诚信要求董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被吊销、撤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

二、监事任职资格监事是企业中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监事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监事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监管经验、专业技术经验等。

4. 诚信要求监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被吊销、撤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法务主管等重要职务的担任人员。

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职务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相关管理经验、行业经验等。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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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及要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成柱律师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五)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二) 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三) 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四) 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五) 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六)《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八)《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九)关于监事任职参照执行的要求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及组成等的规定(一)董事、监事产生程序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二)董事会及经理层产生及其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产生与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具体见附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附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说明】为促进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签署一式叁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其中本人留存壹份,送公司董事会存档壹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壹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 挂牌公司全称: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 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国籍: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8.专业资格(如适用):9.身份证号码: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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