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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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040+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040+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040+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简介5040+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简介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县商务粮食局;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将原县人事局的纺织工程类中工艺美术专业职称评定职责划给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原县人事局的组织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相关职责划给县财政局。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制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技工教育工作;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制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对基金的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职业中介活动,促进职业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和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备查。

三、职业中介活动的内容与规范1.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指导,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3.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劳动者的投诉和纠纷。

四、监督与处罚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3.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某职业中介机构负责解释。

2.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1日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台湾地区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通过中国演出家协会认定并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及行业管理工作。

取得中国演出家协会核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行职业资质等级认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演出经纪人资格采取培训、考试、发证的方式认定。

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台湾地区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港澳台地区人员,均可参加演出经纪人资格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制作,实行统一编号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九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编写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印制、统一阅卷,统一发证,并委托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未成立演出行业协会的省、市、自治区暂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培训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经纪管理第十二条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由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进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第412号令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3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5出海船民证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6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7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8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9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50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1麻黄素运输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2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公安部5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58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公安部59临时入境许可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1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公安部62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公安部63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4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5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6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6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8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民政部69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70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1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3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7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6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7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8公证员执业审批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79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财政部80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8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8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财政部证监会84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85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人事部8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87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8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0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9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劳动保障部92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劳动保障部9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95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劳动保障部96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国土资源部97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98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建设部9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0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10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建设部商务部10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0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11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1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113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铁道部114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铁道部11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铁道部116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铁道公安消防部门117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1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19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0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铁道部122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铁道部12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铁道部124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铁道部125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铁道部126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铁道部127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铁道部128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129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铁道部130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铁道部131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铁道部132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及总概算审批铁道部13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交通部134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交通部13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36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部137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交通部138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139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信息产业部140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信息产业部141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信息产业部142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信息产业部143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144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国际招标审核信息产业部145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信息产业部146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信息产业部147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信息产业部148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4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0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5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5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154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信息产业部155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156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产业部157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信息产业部158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159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品除外)信息产业部160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信息产业部16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16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6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6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部16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16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6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17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水利部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74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农业部175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农业部17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77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78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商务部179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商务部180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商务部18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商务部18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84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185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186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商务部187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商务部18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商务部189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190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商务部191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商务部192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1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文化部194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文化部19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96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197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98护士执业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9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1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卫生部202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卫生部20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6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卫生部207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209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21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21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21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人民银行213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人民银行214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人民银行215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人民银行216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人民银行217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人民银行218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人民银行219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220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人民银行22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人民银行财政部222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人民银行财政部223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人民银行224贷款卡发放核准人民银行分支行225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6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7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8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29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0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1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2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234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23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当地税务机关236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县以上税务机关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38烟草广告审批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239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0商品展销会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3户外广告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44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认监委245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46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7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质检总局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48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质检总局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0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25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环保总局253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环保总局254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25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256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环保总局257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环保总局258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259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0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1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262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264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5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6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7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268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69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0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1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272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民航总局273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民航总局274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民航总局275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VSTC)民航总局276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TDA)民航总局277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民航总局278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或认可(VDA)民航总局279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CTSOA)民航总局280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民航总局281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民航总局282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民航总局283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油料测试单位批准民航总局。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7号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7月11日印发)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宛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1.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畜牧局。

2.将煤炭市场监管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散装水泥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商务领域监管职责特别是内贸流通领域监管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职责。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职责。

3.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4.成品油油库新建、搬迁、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点)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有关政策性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伤(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法》第49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工(因病)致残退休国务院(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GB/T16180 1990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零售药店》资格(1)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就业失业科 2012年11月2日)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人事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1、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3、 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什么具体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对介绍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检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5、 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即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我省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市、州、县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及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考试,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全国统一鉴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全国共有3500多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我省到2004年末,共有108.7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有94.7万人获取了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并责令更改;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给予办理开业手续。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63号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63号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4日颁发劳力字〔199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此项工作首先在一些地区试点(试点工作的通知另发),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

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望告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疏通合法的境外就业渠道,加强境外就业服务与管理,防止非法移民,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劳动部批准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四条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二)拥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配有专职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三)所在地区境外就业渠道稳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到境外就业的服务对象;(四)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有护照颁发权。

第五条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凡申请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由其主管的劳动部门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资料:(一)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二)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依本规定第四条的所述条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审查意见报劳动部审批。

职业中介审批流程

职业中介审批流程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机构:市劳动局事项类型:审批事项审批内容:1、填写《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申请书》、《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申请表》、《职业中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2、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3、职业中介机构的工作章程、管理制度草案、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守则、用工求职须知、文明用语;4、房产使用证明(30平米以上)和房产租赁合同;5、办公电话、传真机号码、计算机等办公设施和工作人员名单6、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并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7、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有3人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8、法人单位申办职业中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要提供营业执照、相关登记证书、技术代码证书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成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内部文件或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调入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相应职业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沈阳市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沈劳发[2006]64号)4个工作日窗口受理――处室审核――现场勘验――窗口发件不收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窗口1233 3 1233 3。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中央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 > 其它各委【法规名称】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文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颁布日期】1997—09—11 【实施日期】1997-09-11【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服务功能的逐步完善,技术经纪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

技术经纪是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内容的深化,依照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熟悉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的技术经纪人是提高技术合同成交率,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活跃与繁荣技术市场的重要工作内容。

目前在3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件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对技术经纪业和技术经纪人的规范,有的省市已专门制定了地方性的技术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对促进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国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业务素质,根据《“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技术经纪业的实际,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并编制了《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过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内容征求过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印发给你们,望在组织地方技术经纪人培训和资格考核中参照执行。

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来源:《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的条件是,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081149游客你好:根据巢湖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地税局卫计字[2007]173号《关于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一、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以民营投资为主体,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臵和运营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收支结余主要用于自身发展。

二、民营医疗机构投资人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申请民营医疗机构类别。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营医疗机构分类的受理和登记工作。

会同同级财政、发改委、物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投资来源、经营目的、服务项目和收益分配等有关分类界定的依据,核定机构类别。

核定结果书面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支持和关心!和县卫生局内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

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

市级职业资格证书介绍

市级职业资格证书介绍

市级职业资格证书介绍市级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认证,它代表着个人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能力。

本文将介绍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定义、目的、意义以及如何获取。

一、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定义市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职业机构颁发的,用于鉴定和认定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证明文件。

它是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中的一项重要认证,对于提高个人职业素质、推动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目的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职业水平和社会地位,促进职业发展和就业机会。

通过取得市级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可以获得更多职业机会,获得更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市级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企事业单位招聘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意义1. 增加就业竞争力:市级职业资格证书是就业市场上的一张“敲门砖”,可以证明个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提高个人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

2. 促进职业发展:市级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能够提升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技能水平,为个人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 提高职业素质:市级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个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学习和考试,个人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4. 加强行业监管: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有助于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行业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四、如何获取市级职业资格证书1. 学习和培训:个人可以通过参加职业培训班、职业学校等方式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同时,一些职业机构也提供相关培训课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要求。

2. 报名考试:在完成相关培训后,个人可以报名参加市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考试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可以在相关职业机构的官方网站或招生办公室获取。

3. 通过考试:在考试中达到及格分数线的个人将获得市级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的颁发通常由相关职业机构进行,会经过审核和核实,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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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2、《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所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3、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
5、备案发证。

三、申报材料:
1、《河北省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表》;(2份)
2、工作章程和相关制度;(1份)
3、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活动所用固定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1份)
4、经同级会计事务所审验的资金证明;(1份)
5、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份)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前置条件
1、符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
4、有两名以上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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