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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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专家,包括我的媒体同行,都提出了这个案件,一定会涉及到主体的问题。管理体制非常特殊,在没有这个案子开庭之前,张健强、杨一民的案子已经判决了,按道理讲,主体问题已经没有什么可以研究的余地。我想我们不能简单的搁浅,我们应该让我们的辩护技能提高一个层面。也以此来推动中国足球体制的改革。中国足球的体制问题也是这些涉案人不能承受之重。

在张健强和杨一民的案件中,主体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他们不具有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我和前面律师的观点稍有不同。我认为他同时具有国家体育总局主任和副主席这个职务,分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在识别受贿罪时要区分他在实施犯罪时适用的是哪种身份。

纵观起诉时指控的事实,他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身份。另外一个,我在辩护意见中,强调了这样一个问题,足球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建立职业联赛体制,是中国多年的目标。准确辩认被告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必要时应该具备深入取证的勇气和坚韧不拔的毅力。

根据办案的需要,我们提供了很多的证据,且全是书证。这些证据主要来源同板书。

事实证明,这些证据对我们发现辩护意见,对抗公诉机关的指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在1999年的联赛中的案例。(略)

背景:这家俱乐部经过几次工商变更,股权结构也多次发生变化,名称也多次变更,俱乐部和银行的对账单,在案件的材料中有这样的证据。关于这一事实,我在阅卷中曾限入了困境,因为证据大量缺失,如果我们能调到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是不是可以对抗公诉机关。但我们没找到有价值的证据。值得庆幸的是,我们从中国足协调取了中国球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一场比赛一份报告,我在阅读工商资料时有了一个崭新的发现,这个发现是俱乐部的经理、副经理、财务,他们当时清楚这个行贿的情况,这个副经理和财务当时的身份是公司的监事。监事不得同时出任经理和财务职务的。从源头上就证实三个人的证言是虚假的。在银行的对账单中有一笔提款单是80万元,这一笔与被告人有没有关系呢?在这份报告中提到了80万元的去向。

风险是不规范取证带来的,而不是取证带来的,如果我们依法取证,是可以避免风险的。

会见时董某对公诉机关这一指控断然否认。行贿款项来源是因为俱乐部有一关联公司,从这个关联公司的工程款中一次性提出,用纸袋一次性给付李某。在案的书证中有关于鲁能公司的合同书。辩护人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调出了银行的全部资料。如果没有辩护人调取的证据,仅依靠卷中证据,辩护人的辩护会弱很多。

接受委托后,对于二审的结果和被告人作了很好的沟通。招投标的有关资料应该是不能缺少的证据,案件中却全部缺失,我们可能调取网上留存的招投标的信息,招标公告或中标公告,这些资料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时间,通过时间可以看出控方的有些证据是虚假的。

质证阶段是展示职业风采的一个非常好的舞台。是展示专业素质的良机。我们应该敢于怀疑,无论这个案件有多少重大的影响。

一定要重视证据对比的力量。证据经过对比才能成为辩方的力量。尤其是办理受贿案件时。我个人多有尝试,且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如果民商业务好,和公诉人相比较,是占有上风的。当然他们现在的业务素质也很高,律师一定要注意民商业务知识的积累。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办案经历,就不会有足够的勇敢。

隋案居然都是转账凭证。支票时间居然是生日当天。

讲了这么多,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具备比较丰富的民商办案技能,尤其是办理行贿案件或经济案件时,就会如虎添翼。

媒体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不知道应该谈什么,一定要知道哪些问题不可以谈。千万不要信口开河。

案件开庭前一般都要保持沉默。“给料”可以给案件进行到了什

么程度,对于程序的问题可以进行适时的透露。对于实体问题一定不要有任何的透露。

对于实体辩护意见我个人主张在通常情况下还是不报为上。

巧于引导是什么概念,不是有问必答,更不是不问不答。有的时候媒体不知道哪些问题是有价值的,这时候对媒体的引导非常重要,你要主动地在媒体面前给他提供新闻点。

我首先告诉他们我的辩护意见有哪几个层次,再就是可以告诉他我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但要点到为止。

无论在此以前作为多少的准备,在遇到问题时总会有多少与我们想像的不一样。面对媒体时,只要遵守我们的大原则,一般不会跑偏。在回答媒体问题时,一定要做到在法律问题上,专业权威,要使用法言法语。必须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时一定要使用,可以在之后在用通俗的语言对法律问题进行一个解释。我不主张律师对媒体所用语言非常随意,太家常。态度上一定要客观中肯,这

和我前面的提到的问题不是不问不答,也不是有问必答,不矛盾。如果你答了,就一定要真诚,要取信于媒体。在接受采访时,对于有关于问题应当适当的回避,界限在于他是否有利于我们当事人的保护。我一直主张我们对当事人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保护。不是只用于庭审。对当事人的保护是我们一项长期的工作。无论代理什么样的刑事案件,比如遇到自首、立功的问题时,我们怎样来回答记者的提问?有的律师说你的当事人有无自首等问题,我就实事求是的回答说没有。如果你的当事人有这样的情节,你是怎么回答媒体呢,我认为你的当事人是不愿意透露给媒体的。我认为在回答时应该含糊些。如果媒体用假设让你猜测,你在回答时一定要设法躲避和闪烁。如果他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你要巧妙的避开,如果他还纠缠,你就很义正严辞地告诉他,我已经回答了你三次了。

要展示出法律专业人士的风采。

你大可不必对媒体不理不睬,可以和媒体大方地说我不方便接受你的采访,这本身就是一种应对,本身就是一种采访。所以落落大方很重要。

不要拒人于千里之外,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用无可奉告这样的言词。这样的回答是有害无利的。于媒体而言,他没得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而收获了你的冷漠。而对于我们收获的是媒体的不解。我个人不主张这样的应对。

从个人的表现来讲,最好是表达流畅,而且语言和个人表达方式要有个人的色彩。这样的话,你就会更加受到媒体的欢迎。

面对媒体时要诚实可信,形成我们的气场。

我认为律师透露的信息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恰当越多,对我的当事人越有利越好。应当在各自的准则内行事。但是律师与媒体交朋友,和与媒体人交朋友是两个概念,律师这个职业和媒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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