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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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P2P监管细则新亮点P2P监管细则新亮点几经易稿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28日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经过一番细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关于严禁P2P平台设线下门店销售金融产品的规定。

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的一大亮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借款方面的线下审核服务之外,不得进行线下业务。

《办法》为什么要严禁线下业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统一于线上,便于管理。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有效组成部分,本应所有业务都在线上进行,但为了安全起见,将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审核等风险管理在线下进行。

P2P平台将业务统一到线上开展,不仅能大大降低了运营的成本,提高运转效率,而且也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时时注意平台的一举一动,时时监管平台是否有违规现象,以便于甄别不良平台。

而线下理财本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如果网贷平台也涉足其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双方争夺利益市场而出现恶性竞争,不便于行业管理。

第二,划清界限,利于行业规范。

不允许P2P开展线下业务,实际上是希望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

目前有很多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不少线下业务非正规运作,像是前期EZB、DD等线下理财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事件让理财市场乌烟瘴气,使投资人投资信心大减。

为了防止行业内此类事件的发生,限制线下业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P2P线上与线下业务划清了,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第三,保障中老年投资人的利益。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P2P线下资金端业务主要对象是中老年投资者,一是因为手中有闲钱,二是因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

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第一,P2P监管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第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第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第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第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第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p2p是一种新兴的贷款模式,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由于这种贷款方式操作流程简单,贷款数额不小,很受年轻人和小型企业的欢迎。

p2p变得火爆之后,问题也随之而来,p2p毕竟不是信贷机构的专门贷款,因此风险较大。

所以国家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p2p网贷细则吧。

▲一、《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主体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及风险防范和处置。

从监管体系来看,监管原则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制”,但牵头部门为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监管思路则为“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

在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发言人称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而机构监管方式除了机构备案、登记和注销以外,主要是动用地方政府维稳及打击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在《办法》出台之前,各个地方金融办都在组建网贷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从运行情况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各地网贷行业标准不一致,包括协会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2)标准不一致导致各地协调性差,信息共享程度低。

P2P的政策监管

P2P的政策监管

P2P的政策监管P2P的政策监管有哪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相关阅读:主要功能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

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经营模式非保本平台它对投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单笔坏账风险需由投资人自己承担,高风险的同时收益率也比较高。

保本平台网贷公司愿意保障投资人本金安全,甚至愿意赔付全部利息。

交易模式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

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P2P平台作为信息和撮合中介,平台本身不吸储,不放贷,不能作为资金池,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部分有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部分去担保化。

最新 P2P监管细则出台-精品

最新 P2P监管细则出台-精品

P2P监管细则出台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年末出台,其核心原则是要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本来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运用技术解决风控、体验等技术难题。

前期出现的很多乱象,无不是借着互金的名义行传统骗局之实。

监管细则的出台,将促使行业回归科技连接金融的本来意义,这也正是积木盒子的战略重点。

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行业极为关注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这一征求意见稿从国家层面肯定了网络借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从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信息安全等方面做了明确的操作底线,明确了P2P参与各方的权责。

网络借贷行业有了正式的法理依据,这是冬天里的一个大礼,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合规、健康和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这次公布的监管细则草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稳定行业预期,既加强监管明确规则,又为市场创新留下空间,促进各公司合规健康运行;有利于净化市场气氛,为互联网金融正名,奠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去伪存真,让真正重视合规和科技的公司能够发展壮大。

这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我们认为特别重要的规定:明确P2P平台定位。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

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确定监管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

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

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

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

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

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

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
未来监管将更加注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 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等方面。
强化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投资者 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限制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
为了降低平台风险,监管机构可能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杠杆率 和资本充足率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惩戒
03
对于违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可以将其
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
04
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实施效 果
监管政策实施情况
监管机构设立
设立了专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 。
监管制度建设
建立了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明确了监管原则、目标和手段。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合理的监管政策引导 P2P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发 展,推动普惠金融和金融 科技的创新发展。
监管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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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发展
监管政策的出台将促使P2P网络借贷行业更加规 范、透明和健康,减少不良平台的出现和违规行 为。
提高行业门槛
监管政策将提高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减少行业内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优质平台的发展 。
监管科技的应用与发展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监管科技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P2P网络借贷平 台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记录和信息 存储,增强数据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云计算和分布式账本技术
云计算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提高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 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正式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政府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将正式展开,网贷平台将从此开启健康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

对于这部代表着P2P网贷监管细则性文件的《办法》,由于其内容的严谨以及严苛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细则。

在不少专业人士以及媒体人士看来,认为《办法》将会导致九成以上的P2P网贷面临业务整顿。

当然,也有人乐观看待此事,表示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以及“无序发展”将会从此彻底休矣,网贷行业良好的生态圈也将由此正式成型!众所周知,从监管靴子落地,到完备的监管政策指引上马,已经历时超过1年多时间。

在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这份文件,被业界一致认定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也即行业的框架式布局。

同年12月28日,与《指导意见》纲领文件相呼应的,代表了网贷行业执行的细则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探讨八个月后,2016年8月24日,其正式版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由四部委联合宣布正式落地。

至此,按理说,P2P网贷监管的“规矩”全有了,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的成其“方圆”了。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范围的争议却才刚刚开始。

目前让人们争议颇多的问题几乎都停留在了《办法》的一些细节性内容制定是否合理上。

分析师认为,客观来讲,《办法》内容确实是严苛了一些,然而,对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并非网络上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在《办法》的“杀威棒”下,中式P2P网贷正在褪去光泽,或者是旧论重提过分渲染网贷“寒冬论”。

安心贷分析师同时表示,避免对《办法》误读,只有对《办法》做正解是关键。

p2p网贷看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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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有对美股的影响有各位业内大佬的观点需长时间深度阅读,建议收藏~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毫无疑问,P2P网贷即将面临一轮大洗牌1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

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

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

今年以来,银行存管的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对接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甚至有些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随着银行的退出而最终搁浅。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0日,共计39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其中签约平台数最多的三家银行为:华兴银行、恒丰银行、民生银行,紧随其后的还有中信、徽商、江西、浙商、招商等银行。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投资、支付、理财等金融服务的行业。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为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监管问题越来越凸显。

为了保护投资人和融资人的权益,近年来,国家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P2P网贷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的风险最大,也是监管最为严格的领域之一。

因此,国家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对P2P网贷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合规机构、加强风控管理、严格披露信息等。

同时,对于借贷业务的规模、利率、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加强了监管,以确保各方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贷合同中涉及的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高利率风险。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基金销售逐渐兴起,但同时也引发了相关部门的监管。

最新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基金销售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高度关注信息披露问题、保护客户利益、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等。

此外,对于小额理财产品也限制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购买,以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从2013年开始发展,2014年末获得保监会批准。

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保监会于2015年出台了《网络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此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也将依法开展。

另外,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向客户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费用,并应当特别注意反欺诈法规的应用。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

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编来吧!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

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

未备案的,是不能营业的。

解读:备案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后续的监管。

例如定期的报表要报送的监管机构,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一些日常巡查等。

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P2P(点对点)网络借贷监管细则一、引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由于平台风险和监管缺失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本细则制定了一些监管要求,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二、监管对象和主体责任1. 监管对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平台,即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借贷的平台。

2. 主体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主动履行自律管理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公正、透明。

三、运营要求1. 注册登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依法在相关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2. 公开透明:平台应向借贷双方公开平台运营信息,包括平台规则、借贷项目信息、收费标准等。

3. 风险评估与管理:平台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每笔借款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4. 资金存管:平台应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资金存管机制,确保借贷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

5. 信息披露:平台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风险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合规运营1. 合规审查:平台应开展合规审查,确保借贷项目合法、合规。

对于贷款利率、借贷方式、借贷期限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反洗钱管理:平台需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对资金来源和去向进行监测和调查,并配合相关机构的防范洗钱工作。

3. 风险准备金:平台应依法规定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借贷项目出现风险时的应急处置。

4. 隐私保护:平台应合规收集用户信息,并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应及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解析P2P监管暂行办法(标准版)

解析P2P监管暂行办法(标准版)

解析P2P监管暂行办法历时近8个月,网络借贷监管细则终于尘埃落定,在13条红线和借款上限的要求下,现存2400多家P2P面临大洗牌,其中不少不得不走转改:走自知无法符合最新监管要求,清盘停业;转转变主要业务成私募,积极拿牌照;改在监管要求下整改业务和产品,努力合规。

下文是关于对最新P2P管理办法的解析,仅供参考!P2P监管暂行办法逐条解读1第一标题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解读:开宗明义,其实这是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在本次监管细则进一步强调,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表示,这样的安排体现在5个方面: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

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第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李均锋的解释的重点在于必须线上,禁止线下,换言之,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线下布点处境尴尬,以后也需要像今年年初翼龙贷那样砍掉线下门店了。

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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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201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引发行业反响,关于P2P网贷监管细则,有你必须了解的9点解读!下面小编整理了最新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一起看看吧。

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 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有对美股的影响有各位业内大佬的观点需长时间深度阅读,建议收藏~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毫无疑问,P2P网贷即将面临一轮大洗牌……1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

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

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就是金融,游湖P2P网贷实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导致了银监会无法参与监管。

P2P监管细则推出,不仅规定了P2P平台禁止资金池和中介原则外,还将会对平台注册资金、借贷信息、企业人员资质、P2P人员背景都将做出规定。

银监会表示除了保证P2P不得担保、不得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的三条底线之外,投贷宝总经理祝虎明先生表示,银监会一定会出相应的准入门槛,而这门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技术门槛;二,资金透明。

信息安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平台将会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数据保护不好一方面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用户对企业不信任,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用户信息泄密,对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重大,所以,平台对技术的要求极高。

资金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用户需要了解资金存在哪里,资金去处,获得资金人员的信息,以及自己的收益能不能及时到账。

所以,P2P监管将会提高平台透明和平台安全两方面考察,真实的了解平台的情况、人员背景、借贷标备案等。

P2P平台将会去担保化,让投资人自主现则、自担风险,真正的让投资人知道哪些地方可以投,哪些地方不可以投,可以控制好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一旦平台监管承担的责任过多,很多的金融平台成本提高,容易出现资金断裂甚至跑路的情况,对平台良性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了金融领域的一股新势力。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一些不良平台和风险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平台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实际运营经验要求。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行业门槛,筛选了一些不具备实力和信誉的平台,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政策明确规定了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

例如,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平台不得以自身名义进行借款,不得以高息吸引投资者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此外,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政策要求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平台的基本信息、借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信息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借贷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外,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进行了要求。

政策规定,平台应当与合法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将投资者的资金与平台的自有资金进行分离存管。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防止了平台挪用资金的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最后,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备付金进行了要求。

政策规定,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向风险备付金账户中存入资金,用于偿付逾期借款的本息。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平台的风险应对能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总体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检查,平台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政策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政策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政策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网络借贷逐渐成为新的金融业态。

但是在P2P网络借贷中也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问题。

本文将简要分析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

一、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1. 风险评估不足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的评估和监督能力,可能会导致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不足。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财务记录、经济实力等因素都需要充分考虑,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引发投资者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2. 信息披露不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甚至可能存在欺诈的情况。

这些不规范的信息披露可能会误导投资者,从而对其造成损失。

3. 合同约定不透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同约定可能不够透明、不公平,或者未能披露相关金融条款,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政策1. 立法管理国家已经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管理。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2. 网络借贷机构牌照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取得相关牌照,否则无法合法经营。

而在获得牌照前,平台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从而提升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和监管水平。

3. 信息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被视为信息中介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其信用和合法性。

同时,平台需要将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教育。

4. 风险准备金制度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实行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平台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将投资者的资金划分为风险准备金,用来对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进行补偿。

结语尽管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但是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逐步完善,这些问题也将逐渐得到解决。

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

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

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P2P监管细则落地给各个行业带来了什么利和险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供大家参考。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P2P行业迎来首部业务规范指导细则。

虽然《办法》中的某些规定,包括借款上限、备案登记、ICP经营许可证、银行资金存管等,让众多投资人和业内人士吐槽不已,但除此之外,相比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细则也有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另外一些细节上做了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改动,比如:1、平台名称不再要求需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也就是说企业不用工商更名了,只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降低了操作难度和成本。

2、放宽自动投标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这条规定一直被解读为,P2P平台的自动投标工具不被认可,因为完成投资行为的主体并不是用户本人。

而在《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意味着监管层放宽了对自动投标的限制,投资人不必再定时定点苦逼地手动排队抢散标,从而大大节约了用户的时间和精力,恢复了理财便利性。

3、债权转让被禁止项的规定更明晰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开启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包括“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

其中,债权转让被禁引起了投资人对“灵活性”的担忧。

尽管有专家表示,普通模式的债权转让并不包括在内,但模糊不清的字句还是难以让人放心。

但《办法》以更加明晰的`表达界定了债转红线,“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样一来,投资人心中的石头就可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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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

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

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附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低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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