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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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火药、炸药、弹药、

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通知

兵总质[1990]2号,1990年3月26日

各直属单位: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完毕,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现予颁发。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原第五机械工业部(78)五机安字第1009号文颁发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发的北总质(1989)579号通知同时作废。

这次颁发的规范是在总结了十年来执行原规范的实践经验和进行了大量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修订的,其中危险性建筑物安全距离,比原规范的规定有所减少,但其设防标准,仍与原规范相同。即外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住宅建筑物允许二级破坏;内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相邻建筑物允许达到四~五级破坏。

今后,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按本规范执行。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原因,其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造,使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号文件精神,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行使兵器工业行业(包括直属兵工单位、地方兵工、兵工动员线)的管理职能。因此,各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照此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继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4)

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 (4)

第二节计算药量 (10)

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12)

第一节工厂规划 (12)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13)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19)

第四节转运站台外部距离 (22)

第四章防护屏障 (23)

第五章危险品生产工艺布置 (25)

第一节工艺布置 (25)

第二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 (27)

第三节室外工艺管道 (27)

第六章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 (28)

第一节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 (28)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29)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 (37)

第四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37)

第七章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39)

第一节危险品和储存 (39)

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40)

第八章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结构选型 (42)

第三节结构构造 (43)

第四节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43)

第五节建筑构造和室内装修 (44)

第六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44)

第七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 (45)

第八节危险品仓库 (45)

第九节室外管架和通廊 (45)

第九章消防给水 (46)

第十章废水处理 (47)

第十一章危险性建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7)

第一节一般规定 (47)

第二节采暖 (47)

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48)

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 (48)

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 (48)

第二节电气设备 (49)

第三节室内电气线路 (50)

第四节室外电气线路 (51)

第五节线路保护及接零 (51)

第六节 10(6)kV变配电所和电气室 (51)

第七节工厂电源和事故照明 (52)

第八节防雷和接地 (52)

第十三章危险品生产自动控制 (52)

第一节一般规定 (52)

第二节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 (52)

第三节仪表设备 (53)

第四节控制、检测信号线路 (53)

第五节仪表电源和气源 (53)

第六节仪表系统接地 (53)

第七节控制室 (53)

第十四章靶场和试验场 (54)

第一节适用范围 (54)

第二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和最小允许距离 (54)

第三节靶道和其外部距离 (54)

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和火箭试验靶场 (57)

第五节火箭筒和炮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 (58)

第六节小口径火炮和轻武器试验靶场 (58)

第七节试验场和试验台 (58)

第十五章销毁场 (59)

附录 (60)

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 (60)

附录二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示例(略) (61)

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 (61)

附录四安装雨淋系统的厂房或工序举例 (63)

附录五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 (64)

附录六名词解释 (67)

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68)

附录八主要符号 (69)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第二章所列的生产分类以及第十四章所列各种靶场和试验场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设计。

凡属适用范围以外的生产分类、或采用了新工艺新技术后的危险等级和防护措施,可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和试验成果,参照本规范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1.0.3条本规范未规定部分应执行现行的国家和专业规范与标准。

第1.0.4条本规范涉及工厂外部安全。为此,与上述工厂相邻的居民、企业、城镇、农村在规划建设时均须遵守本规范规定。

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

第2.1.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中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

1、A

2

、A

3

、B、

C

1、C

2

、D七级。A

1

级、A

2

级、A

3

级建筑物统称为A级建筑物,C

1

级、C

2

级建筑物统称为C级建筑物。

A

1

级建筑物:

黑索今、奥克托今、特屈儿、太安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其他单体炸药以及

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生产工序或厂房;

储存上述炸药及其药柱(块)的仓库;

储存单体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的仓库。

A

2

级建筑物:

梯恩梯和破坏能力与其相当的其他单体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生产工序或厂房;

储存上述炸药及其药柱(块)的仓库;

储存装填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等的仓库;

储存火帽、雷管等火工品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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