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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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4篇)

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4篇)

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一、概述军工企业火工生产是具有极高风险的生产活动,为确保安全、稳定、高效地进行火工生产,保障企业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火工生产安全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稳定进行而制定的。

二、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1.总经理负责企业火工生产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拟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全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3.生产部门负责实施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4.员工是最基层的生产操作人员,负责遵守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要求1.安全技术教育培训1.1.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火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1.2.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安全技术控制措施2.1. 对生产现场作出明确的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内容的标识。

2.2. 强化对生产场地的安全监控,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3. 对火工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确保火工品的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3.事故应急管理3.1.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处置。

3.2. 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应急管理,并进行定期的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安全技术监督检查4.1. 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执行。

4.2. 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四、安全技术管理的效果评价对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的统计分析。

2.员工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3.安全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五、安全技术管理持续改进1.企业应对过去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 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编号:SM-ZD-73997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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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弹药的生产、运输和储存,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公司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要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烧爆炸事故的扩大蔓延。

要贯彻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离分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离分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操作的原则(即三少三隔离),尽一切可能把事故灾害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和装置,努力实现遥控化和自动化,提高本质安全程度,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直接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特别危险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政治思想、技术、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以及火工品都是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品,因此在其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下面,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总结出一份《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的管理要点。

一、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实行全员责任制和限权制;3.技术管理与制度管理分离,技术管理负责工艺改进,制度管理负责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管。

二、安全生产体系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监察员组成。

其中,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管理经验,并拥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

2.生产安全策划制定生产安全规划和组织实施,草拟生产安全计划和技术方案,安排安全生产检查,提供安全生产资料等。

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新进员工应严格落实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

三、生产场所人员管理1.人员分区管理对于生产工艺不同的区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工艺不同的区域应分别设置标明区域标志,并进入该区域前需要申请及获得许可。

2.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遇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对于发现的隐患需严肃处理,直至清除为止。

四、技术管理1.生产工艺流程制定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规范,明确某一工序涉及的危险物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

2.质量控制要求工艺操作流程符合规范标准,按照标准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规程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安全演练和应急措施1.安全演练定期对安全演练进行演练,建立相关应急响应机制,检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安全事故应急情况和处理流程的能力。

2.应急处理对于安全事故应急事故的处理和处置应根据严格标准进行规范的处理,对事故的处理及时、有效。

总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以及火工品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是非常关键的,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处理、销毁和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处理、销毁和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事故案例

此次事故暴露出五个方面的问题: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 2管理不到位; •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坚决、不及时、 不彻底; • 4.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 甚至不培训就上岗; • 5.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现场管理混乱; • 6.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事故相关视频
• /z/video/hzhditie/i ndex.shtml
• • (1)汽车超装雷管增加了爆炸力。 (2)运输爆破器材车辆通过人员较多的 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乡政府所在地,导 致伤亡人数增多。
3.庆华厂的管理责任:
• • • • • • • (1)对危险物品装载和运输缺乏管理控制。 a.对危险物品装载方式和装载数量缺乏管理控制; b.对违规在危险货物运输车上捎载无关人员等错误做 法无人管理和纠正; C.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够。 (2)从事危险物品运输而没有《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 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等证件。 (3)违反爆破器材由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规定,私自推 销雷管。 (4)私自将运输这批雷管所使用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和《爆炸物品运输证》中规定的数量从5万发改写为105万 发。 (5)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通过人烟稠密的城镇,未事先 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雷管运输车爆炸事故
• 1994年10月23日13时45分,西安庆华电 器厂一辆载有140箱(105万发)雷管的解放 牌CAl41卡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驶至 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乡政府所在地,突 然发生爆炸,死亡5人,受伤95人(其中 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有关情况:
• (1)这批雷管装车后,在车厢后部留有供押运 员占有的一个0.64 x 0.88m的空间;车厢后 部还留有一长1.6m、宽O.33m的空隙,未用 填实或支撑等方式加以固定。汽车在行驶过程 中,会使雷管箱滑动,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 如顶层雷管箱从0.57m高度坠落到车厢底部, 在撞击时雷管有可能发生爆炸。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精品文档】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精品文档】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通知兵总质[1990]2号,1990年3月26日各直属单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完毕,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现予颁发。

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第五机械工业部(78)五机安字第1009号文颁发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发的北总质(1989)579号通知同时作废。

这次颁发的规范是在总结了十年来执行原规范的实践经验和进行了大量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修订的,其中危险性建筑物安全距离,比原规范的规定有所减少,但其设防标准,仍与原规范相同。

即外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住宅建筑物允许二级破坏;内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相邻建筑物允许达到四~五级破坏。

今后,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按本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原因,其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造,使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号文件精神,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行使兵器工业行业(包括直属兵工单位、地方兵工、兵工动员线)的管理职能。

因此,各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照此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

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继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4)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 (4)第二节计算药量 (10)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12)第一节工厂规划 (12)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13)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19)第四节转运站台外部距离 (22)第四章防护屏障 (23)第五章危险品生产工艺布置 (25)第一节工艺布置 (25)第二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 (27)第三节室外工艺管道 (27)第六章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 (28)第一节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 (28)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29)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 (37)第四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37)第七章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39)第一节危险品和储存 (39)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40)第八章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结构选型 (42)第三节结构构造 (43)第四节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43)第五节建筑构造和室内装修 (44)第六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44)第七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 (45)第八节危险品仓库 (45)第九节室外管架和通廊 (45)第九章消防给水 (46)第十章废水处理 (47)第十一章危险性建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采暖 (47)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48)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 (48)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 (48)第二节电气设备 (49)第三节室内电气线路 (50)第四节室外电气线路 (51)第五节线路保护及接零 (51)第六节 10(6)kV变配电所和电气室 (51)第七节工厂电源和事故照明 (52)第八节防雷和接地 (52)第十三章危险品生产自动控制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 (52)第三节仪表设备 (53)第四节控制、检测信号线路 (53)第五节仪表电源和气源 (53)第六节仪表系统接地 (53)第七节控制室 (53)第十四章靶场和试验场 (54)第一节适用范围 (54)第二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和最小允许距离 (54)第三节靶道和其外部距离 (54)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和火箭试验靶场 (57)第五节火箭筒和炮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 (58)第六节小口径火炮和轻武器试验靶场 (58)第七节试验场和试验台 (58)第十五章销毁场 (59)附录 (60)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 (60)附录二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示例(略) (61)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 (61)附录四安装雨淋系统的厂房或工序举例 (63)附录五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 (64)附录六名词解释 (67)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68)附录八主要符号 (69)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6、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2470-19971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引用文件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3定义3.1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3.6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WJ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 J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定义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 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某军⼯企业⽕⼯⽣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编号:SY-AQ-04372(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档/ A4打印/ 可编辑某军⼯企业⽕⼯⽣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Safety technology management system of initiating explosive production in a militaryenterprise某军⼯企业⽕⼯⽣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导语:进⾏安全管理的⽬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的,但是对⽣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条弹药的⽣产、运输和储存,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

当⽣产与安全发⽣⽭盾时,⽣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项⽬必须按照《⽕药、炸药、弹药、引信及⽕⼯品公司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规定,进⾏设计、施⼯和安装。

第三条要从设计、⼯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采取措施,防⽌燃烧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烧爆炸事故的扩⼤蔓延。

要贯彻危险品存量少,⼯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序少;⾮危险⼯房与危险⼯房隔离分开,⾮危险⽣产线与危险⽣产线隔离分开,⾮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操作的原则(即三少三隔离),尽⼀切可能把事故灾害的损失限制在最⼩程度。

第四条积极采⽤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艺、设备和装置,努⼒实现遥控化和⾃动化,提⾼本质安全程度,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安全防护能⼒。

第五条直接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可独⽴操作。

特别危险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政治思想、技术、⾝体素质好、责任⼼强的⼈员。

严禁⽆操作合格证⼈员和临时⼯上岗操作。

严禁实⾏不利于安全⽣产的奖励制度,如“计件奖”、“⼩承包”等。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试行)通知(78)五机安字第1009号各省、市、自治区国防工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部正式批准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在部内试行。

今后,我部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均应按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设计、建设不符合本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妥善处理。

规范的解释权属部。

具体工作分别由部第五设计研究院和第*设计研究院承担。

望各单位在试行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连同对规范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一并寄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五机械工业部一九七八年*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第三章工艺第一节工艺布置第二节存药量计算第三节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第四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第五节室外管架与通廊第四章总图运输第一节区域规划第二节危险生产区外部距离第三节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第四节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第五节防护土围第*节运输第五章建筑结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结构选型第三节结构构造措施第四节抗爆小室和抗爆小院第五节办公用室、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女工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第*节工房的安全疏散第七节门窗第八节地面第九节室内装修、吊顶、平台和梯第十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第十一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第十二节危险生产区的仓库第十三节室外管架和通廊第*章给水、消防给水、排水第一节给水第二节消防给水第三节排水第七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二节危险场所的划分第三节电气设备第四节室内线路第五节事故备用电源及事故照明第*节6(10)千伏配电所、6(10)/0.4千伏车间变电所、电气室第七节室外线路第八节防雷与接地第九章自动控制第十章工厂总仓库第一节危险品存放规定第二节设置原则和外部距离第三节内部布置第四节转运站台、转运站第五节建筑结构第*节消防供水、电气第十一章工厂靶场及试验场第一节适用范畴第二节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要求第三节靶道长度和宽度与外部距离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及火箭弹试验靶场第五节炮弹及火箭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第*节小口径火炮及轻武器试验靶场第七节试验场及试验台第十二章销毁场附录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附录二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少距离的参考百分数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附录四采用导电橡胶地面的生产间和转手库附录五安装雨淋系统的工房或工序举例附录*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附录七名词解释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基本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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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通知兵总质[1990]2号,1990年3月26日各直属单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完毕,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现予颁发。

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第五机械工业部(78)五机安字第1009号文颁发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发的北总质(1989)579号通知同时作废。

这次颁发的规范是在总结了十年来执行原规范的实践经验和进行了大量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修订的,其中危险性建筑物安全距离,比原规范的规定有所减少,但其设防标准,仍与原规范相同。

即外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住宅建筑物允许二级破坏;内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相邻建筑物允许达到四~五级破坏。

今后,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按本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原因,其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造,使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号文件精神,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行使兵器工业行业(包括直属兵工单位、地方兵工、兵工动员线)的管理职能。

因此,各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照此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

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继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4)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 (4)第二节计算药量 (10)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12)第一节工厂规划 (12)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13)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19)第四节转运站台外部距离 (22)第四章防护屏障 (23)第五章危险品生产工艺布置 (25)第一节工艺布置 (25)第二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 (27)第三节室外工艺管道 (27)第六章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 (28)第一节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 (28)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29)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 (37)第四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37)第七章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39)第一节危险品和储存 (39)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40)第八章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结构选型 (42)第三节结构构造 (43)第四节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43)第五节建筑构造和室内装修 (44)第六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44)第七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 (45)第八节危险品仓库 (45)第九节室外管架和通廊 (45)第九章消防给水 (46)第十章废水处理 (47)第十一章危险性建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采暖 (47)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48)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 (48)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 (48)第二节电气设备 (49)第三节室内电气线路 (50)第四节室外电气线路 (51)第五节线路保护及接零 (51)第六节 10(6)kV变配电所和电气室 (51)第七节工厂电源和事故照明 (52)第八节防雷和接地 (52)第十三章危险品生产自动控制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 (52)第三节仪表设备 (53)第四节控制、检测信号线路 (53)第五节仪表电源和气源 (53)第六节仪表系统接地 (53)第七节控制室 (53)第十四章靶场和试验场 (54)第一节适用范围 (54)第二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和最小允许距离 (54)第三节靶道和其外部距离 (54)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和火箭试验靶场 (57)第五节火箭筒和炮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 (58)第六节小口径火炮和轻武器试验靶场 (58)第七节试验场和试验台 (58)第十五章销毁场 (59)附录 (60)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 (60)附录二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示例(略) (61)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 (61)附录四安装雨淋系统的厂房或工序举例 (63)附录五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 (64)附录六名词解释 (67)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68)附录八主要符号 (69)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第二章所列的生产分类以及第十四章所列各种靶场和试验场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设计。

凡属适用范围以外的生产分类、或采用了新工艺新技术后的危险等级和防护措施,可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和试验成果,参照本规范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1.0.3条本规范未规定部分应执行现行的国家和专业规范与标准。

第1.0.4条本规范涉及工厂外部安全。

为此,与上述工厂相邻的居民、企业、城镇、农村在规划建设时均须遵守本规范规定。

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第2.1.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中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1、A2、A3、B、C1、C2、D七级。

A1级、A2级、A3级建筑物统称为A级建筑物,C1级、C2级建筑物统称为C级建筑物。

A1级建筑物:黑索今、奥克托今、特屈儿、太安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其他单体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生产工序或厂房;储存上述炸药及其药柱(块)的仓库;储存单体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的仓库。

A2级建筑物:梯恩梯和破坏能力与其相当的其他单体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生产工序或厂房;储存上述炸药及其药柱(块)的仓库;储存装填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等的仓库;储存火帽、雷管等火工品的仓库。

A级建筑物:3黑火药、烟火药的制造、加工工序或厂房;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的仓库。

B级建筑物: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中,对炸药、起爆药不进行直接加工的生产工序或厂房;及对炸药、起爆药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或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品暂存均设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的生产工序或厂房;起爆药的制造由于在溶剂或水中作业而使产品的危险程度有显著降低的工序或厂房;起爆药储存在溶剂或水中的仓库;较钝感的炸药(如地恩梯)的制造、加工厂房和仓库;储存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手榴弹、信号弹、特种枪弹等的仓库;储存底火、曳光弹、传火具等火工品及引信、发火件等的仓库。

级建筑物:C1发射药在制造储存过程中爆炸危险性较大,且发生爆炸时破坏能力也较大的工序或仓库。

级建筑物:C2除C级建筑物以外的发射药制造工序或厂房;1装填发射药的药筒、装填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的装药装配厂房,装填发射药的发射药管及发射药包的装药厂房;储存发射药、装填发射药的药管及药筒、装填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等的仓库。

D级建筑物:制造过程中作业的危险性较低者,如硝化纤维素生产;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生产中使用的氧化剂加工厂房和仓库;导火索生产中危险性较低的厂房和储存导火索的仓库;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等的理化试验室。

第2.1.2条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应按厂房内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确定。

危险品生产工序或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当危险品在生产厂房内有几种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工序时,应按第2.1.1条危险等级划分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

第2.1.3条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按所储存的危险品确定。

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2.1.4条设有防护措施的危险品试验站(塔)如枪弹震动试验站、火工品试验站、导爆索试验站、引信发火件试验站、弹药爆炸塔、手榴弹跌落试验塔、引信发火件爆炸试验塔、火工品销毁塔、烟火性能测光塔等的危险等级均应为B级。

第2.1.5条各种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等的理化试验室(站)均应为D级。

火药、炸药理化试验室应有单建的样品库。

第2.1.6条弹药生产的独立的废水处理站及活性炭再生间均应为D级。

表2.1.2 危险品生产工序或厂房的危险等级表甲防护下进行的。

②本规范中有关硝化甘油的条款亦适用于硝化乙二醇和硝化二乙二醇。

③表中序号2硝化甘油生产中属于A1级的工序,当采用抗爆间室防护时则降为B级。

④含黑索今的混合炸药指以黑索今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药,如A炸药、B炸药或其他多成份炸药。

⑤精制棉生产厂房及发烟弹生产中的熔磷、注磷均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

表2.1.3 危险品仓库危险等级表2.1.3确定。

②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参照附录一。

③胶质炸药生产中的混合药系指尚未混入硝化甘油的半成品。

第二节计算药量第2.2.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厂房内周转的药量,在制品、半成品的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

第2.2.2条火药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中或酸中游离出的硝化甘油,及在设备内或管道内呈乳状液的硝化甘油,均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二、在设备中呈棉浆状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废水沉淀池内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三、发射药生产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厂房的计算药量,按硝化甘油与地恩梯的总重量计,其他惰性物质的重量不计入计算药量;四、C2级厂房中当采取措施使部分工作间的发射药不会同时爆燃时,则计算药量可按一次同时爆燃最大药量计算。

第2.2.3条炸药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黑索今、特屈儿的废酸沉淀设备位于防护土堤内时,其中药量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位于防护土堤外时则不计入计算药量。

位于室外的黑索今、特屈儿废水沉淀设备(或池)中药量,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二、梯恩梯硝化厂房计算药量按设备中的总药量计算。

硝化机与分离器中的药量按生产时可分离的全部硝化物重量计算,但在硝化机与分离器中的硝化物内梯恩梯含量小于50%时,该硝化物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三、当连续包装连续装车时,位于防护土堤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对于位于防护土堤外的车辆,当其中的炸药有与厂房内的存药同时爆炸的可能时,则其药量应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第2.2.4条弹药、引信、火工品工厂厂房的计算药量以厂房内一次同时爆炸(或爆燃)最大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厂房内已装药的产品,宜按其装药量的100%计算;但装填系数小于0.2的弹药,可按其装药量的50%计算;二、厂房内发射药的计算药量应为厂房内存药量之和(包括装入药筒或燃烧室内的发射药以及可燃药筒和半可燃药筒本身的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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