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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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保险保费的收费和管理,保障车主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车辆保险保费的收费原则是公平公正,保费应当符合车辆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不得设立任何隐性收费。

第三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充分体现风险评估和保险赔付风险,避免人为干预导致不公平情况发生。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制度,确保保费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 车辆保险保费计算第五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车辆价值:车辆的购置价格、品牌、车型等因素会直接影响保费的计算。

(二)车辆使用性质:私人自用车、商业用车、出租车等不同的用途车辆保费不同。

(三)车辆驾驶员情况:驾驶员的年龄、驾驶经验、驾驶记录等会影响车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

(四)路况和行车环境:车辆行驶的地区、道路状况、事故率等因素对车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有一定影响。

(五)保险公司的评估标准: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标准对保费进行差异化定价。

第六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公开透明,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保费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 车辆保险保费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费管理制度,包括保费收取、核算、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车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费收取和管理制度,确保保费的及时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车辆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理赔机制,确保保费能够及时用于车辆的赔付,保障车主的利益。

第四章: 车辆保险保费的优化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保险保费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保费计算和管理制度,以提高车主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手段,提高保费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降低车主的保费压力。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注重车辆保险保费的优化和服务增值,让车主感受到保险服务的实惠和便利。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保险管理,维护公司车辆及人员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购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公司将车辆保险定为必备费用,每辆车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所有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驾驶证,并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保险专员,并及时报警处理。

公司保险专员将协助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备。

第五条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需要进行车辆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如发现车辆有故障需要维修,请及时通知保险专员,保险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赔付。

第六条公司车辆的保险范围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具体保险金额由公司保险专员负责购买。

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七条公司保险专员负责车辆保险的购买、续费、理赔等工作,保险专员应及时更新公司车辆保险信息,保证保险的连续性。

第八条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增强安全意识。

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驾驶。

第九条公司车辆保险保险单及相关文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泄露。

如发生保险单遗失或泄露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保险专员,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条对于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事宜,需保险专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及时处理赔案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车辆保险的费用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支付报销。

对于车辆保险费用的审计,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由公司保险专员负责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领导将根据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如有违反行为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愿所有公司员工都能安全驾驶、保障车辆安全,确保公司车辆及人员安全。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费用计算3.保险期限4.赔偿标准5.免责条款三、新旧条款对比1.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2.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的优化3.保险期限的延长4.赔偿标准的提高四、实施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意义1.保障车主权益2.促进道路交通安全3.降低社会风险五、结论正文:机动车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本文将对新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电动车、三轮车等纳入保险范围,使更多车主受益。

同时,新条款还明确了在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情况下,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费用计算新条款对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了保费与车型、排量等因素的关系,使保费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新条款还设定了差异化费率,鼓励车主购买更高保额的保险,以获得更高保障。

3.保险期限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将保险期限从原先的1年调整为2年,减轻了车主的续保压力。

4.赔偿标准新条款提高了赔偿标准,对于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赔偿项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更好的经济补偿。

5.免责条款新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和简化,有利于车主更好地了解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二、新旧条款对比1.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相较于旧条款,新条款将更多类型的车辆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使更多车主受益。

此外,新条款明确了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增加了车主的保障。

2.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的优化新条款调整了保费与车型、排量等因素的关系,使保费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新条款设定了差异化费率,鼓励车主购买更高保额的保险。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引言2.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概述3.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具体内容4.条款变化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影响5.结论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汽车产业的壮大,交强险的条款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不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涵盖了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2.责任限额: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对于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略有降低。

这样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3.保险期限:2023 年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车主需按照规定续保。

4.保险费率: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了优化。

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车主驾驶记录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费率,以实现保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保险理赔:2023 年条款简化了保险理赔的流程,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进行赔付。

总之,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保险理赔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投保、理赔、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的经济压力,推动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为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元。

第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和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机动车类型、使用性质、车辆年份、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投保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线上、线下投保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在保险公司网站、APP或线下保险销售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取得有效保险单。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保证驾驶安全。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受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不在赔付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投保登记时,为强制实施的一项机动车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务的快速、公正处理。

一、强制保险的定义及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用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强制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参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自己和机动车的损失。

二、投保义务和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机动车投保登记时,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索赔程序和时限索赔程序是指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协商和处理过程。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进行赔偿调查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五、保险费的收取和用途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的种类和座位、吨位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并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相关费用。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因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人未经许可或将机动车用于禁止行驶的场所或路段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它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指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事故赔偿纠纷的风险,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快速、公正、便捷和有效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于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在我国,每一辆机动车上路行驶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款中明确了参保车辆范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索赔程序等具体内容,保障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权益。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参保车辆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只有购买了保险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这是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赔偿的责任限额。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低保额是每起事故责任限额是12万元。

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况。

例如,对于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样一方面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了打击,另一方面也鼓励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索赔程序。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根据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这样能够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公正地获得赔偿,减少赔偿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制度,其规定了车辆参保范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和索赔程序等具体内容。

通过购买并严格执行这些条款,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风险,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快速、公正、便捷和有效处理。

车辆保险保单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保险保单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保险保单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车辆保险保单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 保险合同的签订(1)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当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间、保险金赔偿方式等。

(3)投保人应当在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2. 保险合同的解除(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退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单证的管理1. 保险单证的领取(1)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保险副本、保险卡等。

(2)投保人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单证,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向保险公司出示。

2. 保险单证的补发(1)保险单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发。

(2)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补发保险单证。

3. 保险单证的交回(1)保险合同解除或者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应当将保险单证交回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保险单证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保险费用的支付与退还1. 保险费用的支付(1)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2)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并开具缴费凭证。

2. 保险费用的退还(1)保险合同解除或者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要求退还保险费的,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理赔1. 保险事故的报案(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法律规定车辆强制保险(3篇)

法律规定车辆强制保险(3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车辆强制保险制度,旨在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购买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的负担。

本文将详细阐述车辆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二、车辆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的,不得上路行驶。

”这是我国车辆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 保险金额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以下几类:(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60,000元。

4. 保险期限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5. 投保条件(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投保车辆强制保险。

(2)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投保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承保。

三、车辆强制保险的实施意义1. 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减轻了事故给其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和管理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注意事项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规,交强险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交通事故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其中,第三者指的是事故中受害人的范围,不仅限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根据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等。

2.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不承担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交强险保费根据车辆类型、车辆年限等因素确定,每年续保。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注意事项1.车主务必按时续保交强险,以免保险过期影响行驶。

2.在购买交强险时,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责任限额,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3.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

车辆的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的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保险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行驶,降低车辆事故损失,维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保险、非机动车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等。

第三条车辆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合规;(二)公平公正,保障双方权益;(三)预防为主,减少损失;(四)强化服务,提高满意度。

二、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第四条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保险承保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对投保车辆进行审核,确保投保车辆符合保险条件。

(二)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按照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理赔事项。

(三)车辆保险合同管理: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

(四)车辆保险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车辆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车辆保险的认识和投保意识。

第五条车辆保险承保管理:(一)审核投保车辆信息,确保投保车辆符合保险条件;(二)对投保人进行告知,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保险条款;(三)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四)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一)接到理赔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情况;(二)根据保险条款和事故责任,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三)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四)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车辆保险合同管理:(一)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二)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辆保险宣传推广:(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车辆保险宣传力度;(二)开展车辆保险知识讲座、咨询等活动,提高公众对车辆保险的认识;(三)加强与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人等合作,扩大车辆保险市场份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车险,所有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都必须进行投保。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给予赔偿,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

本文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中的内容和责任。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该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责任。

该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赔付。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申请,并进行核查和定损。

一旦核实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当立即支付赔款,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还有义务进行对第三者的赔偿,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的免赔责任。

例如,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投保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故意隐瞒事故发生,以及驾驶人酒后驾车、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解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假设小明的汽车与小李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李受伤并造成摩托车损坏。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小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核查事故责任,并进行摩托车损坏的定损。

如果确定事故责任在小明这一方,并且摩托车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将会及时支付小李的医疗费用和摩托车的维修费用。

总结起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处理并进行赔偿。

交强险保险条款

交强险保险条款

交强险保险条款引言交强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机动车的第三方责任,即对由该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投保范围、保险费用、赔偿责任等内容,对交强险的了解十分重要。

第一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1.1 保险人交强险的保险人一般由国家有关机构或保险公司承担,负责收取保险费用、办理保险理赔等事项。

1.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车辆所有人,也可由车辆使用人代为投保。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资料,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被投保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该机动车肇事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2 赔偿责任限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章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核定载客量等因素计算。

保险费率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3.2 保险费用缴纳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强险的保险费用。

如未及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四章理赔申请和处理4.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事故经过、受害人的证明材料等。

4.2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派遣理赔员实地勘查,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

理赔款项会在审核通过后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害人。

第五章其他条款5.1 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变更或解除交强险合同,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5.2 争议解决对于因交强险产生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交强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引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境内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本条款旨在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索赔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其中,人身损害责任限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对被保险人和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进行如下赔偿:1.对于第三者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被保险人和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在认可赔偿责任后的三日内支付相应赔偿款。

四、索赔程序受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应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经过的详细描述;2.受害人受伤情况的证明材料;3.第三者责任的证明材料;4.被保险人与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受索赔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对索赔申请进行理赔调查,并在调查完毕后作出赔偿决定。

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条款交强险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提供赔偿的保险责任。

交强险可以确保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是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以及理赔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责任是指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险别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范围是指交强险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定和扩展的范围。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一次事故保险金支付的限额。

理赔程序是指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提出的保险金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和支付的具体操作程序。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涉及的人身伤亡,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2. 对于因车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 机动车辆在道路辅助设施、市政工程施工作业区或其他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

3. 机动车辆因溜坡或被盗抢导致损失的。

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定的限制,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车辆类型的要求而定。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根据法定赔偿标准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根据法定赔偿标准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财产损失费用。

对于交强险的理赔程序,通常情况下投保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总之,交强险作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赔偿保障,有效维护了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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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四、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牢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四、两轮及轻便摩托牢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但因拳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的驾驶人员;四、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五、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造成的损失;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一、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偿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偿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

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

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夺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伸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伴,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该条款即廊为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该合同的标准条款,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的义务、无赔偿优待、索赔事宜、其他事项等内容。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要约。

投保人在研究保险条款后,认为可以接受的,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经双方约定,还可在保险合同中附加其他条款。

说明机动车辆投保单是对具有可保利益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重要根据。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一经双方填毕,表明保险合同已成立。

投保人应根据有关填写要求逐栏填写投保单,如果投保人投保车辆较多,投保单写不下,则填写投保单附表。

投保单中的投保人是指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

厂牌型号,指车辆的生产厂或厂牌与车辆型号。

牌照号码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号码,正式牌照必要时应注明牌照底色,临时或试验等牌照应加以注明。

发动机号,指发动机生产厂在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出厂号码。

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6类相应填写。

投保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性质,按上述顺序的最后一类性质填写。

吨位或座位,填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载货吨位或载客座位(含驾驶员座位),货牢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客货两用车填写吨/座位。

车辆损失险重置价值,即投保当地的民用类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对投保牢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计收保费的依据。

除公有车辆可以按重置价值填写外,一般填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的投保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可用下列公式加以计算:车辆实际价值=公式(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投保单中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按保险人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2万元、5万元、无限额三种),逸择一种填写。

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至投保日1年后本日24时止。

投保人还应详细填写地址(含邮编)、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未尽事宜达成的协议及对第三者责任险中每一伤亡人员的最高赔偿限额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附加条款所列险别的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其险别由保险公司确定。

投保人在详细填写上述内容并核定无误后,应当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投保日期。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要检查投保单各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各项数字是否准确等。

此外,保险人在承保前,应查验所投保的车辆以及有关证照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经审查确证无误后,保险公司签章予以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时开具保费收据。

注:(1)以本费率为收费基本标准,单位年赔付率达到150~200%的,续保时另加收20%保险费。

赔付率超过200%以上,续保时另加收30%保险费;在下一年度续保时,如单位年赔付率未达到150%的(按本费率表收费标准计)仍以本费率表计收保险费。

(2)本费率表变更时,以新的费率表为准。

说明机动车辆保险单是保险人开出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单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保险方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记,不能马虎。

填记该单应注意的事项包括.第一,投保险别要一项一项写清楚。

第二,保险金额和投保车辆的基本情况要按格式要求表述清楚,避免发生争执。

第三,如有特别约定,应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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