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存款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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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人保资管00号协存(2014)00号

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存款协议,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特别承诺

(一)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本息的措施和行为。

(二)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三)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四)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管理的受托资金(存款资金来源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稳健组合00号”项下受托管理的委托资产),仅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资金委托人意愿。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一)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整(¥0,000,000,000.00)。

(二)协议存款的期限为 61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三)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指定的如下分支行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存放地。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存放地开户并存款。

为避免歧义,甲、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已授权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存款存取、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

⑴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0%~

6.4%《资管评定》,在协议期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⑵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浮动利率计息,浮动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利差为,当前年利率为,自存款起息日开始执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利率调整之日起同幅度调整并分段计息。

乙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计息规则做好利息分段计算。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或者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自取消当日起,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协议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存款凭证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项下存款自甲方账户汇入乙方指定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为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2014 年月日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及其后的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条款执行”字样和“本凭证不得被质押或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字样。

为确保存款证实书的安全交接,乙方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当日直接将存款证实书(正本)交给甲方委托人。乙方应对所移交的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存款证实书移交给甲方委托人之前,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利息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计提利息,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本协议存款于每个公历12月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为每个公历12月20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但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存款到期日,且利随本清。乙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付息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账户,乙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利息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本金归还

(一)存款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前,由乙方指定人员持乙方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件前往甲方委托人指定人员处收取存款兑付文件,甲方委托人将存款证实书移交给乙方之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应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以转账方式划付至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账户。若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二)如甲方未于本金归还日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提前支取

(一)本合同生效后,存款未满伍年不得提前支取。本合同生效后,自起息之日起伍年(含)后,甲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甲方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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