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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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票据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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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一,三种票据1,汇票A,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汇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X付款人 Y 保证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人。

付款人:汇票上记载的,受托承担付款的人,在其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持票人:是持有汇票、有权接受付款的人。

第一个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的收款人.C,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不得记载的事项:免除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记载无效,汇票有效附条件的委托付款或不确定的金额--——---汇票无效2.本票A,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本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Y 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C,本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 必须是自然人B. 必须是法人C.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 必须是银行答案:C2. 根据票据法,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A. 出票人负责B. 承兑人负责C. 持票人负责D. 付款人负责答案:C3.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4.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付款义务,自承兑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连带责任,自票据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B6. 票据的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期限是: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C7. 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D8.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多少日内完成?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D9.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付款义务,自出票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10.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背书,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多少日内完成?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信用证答案:ABC12. 票据的背书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13.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承兑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1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A. 付款请求权B. 追索权C. 抗辩权D. 保证权答案:AB1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连带责任,包括:A. 付款责任B. 追索责任C. 抗辩责任D. 保证责任答案:AB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未成年人。

票据法期末复习

票据法期末复习

票据法期末复习一、题型①、不定选,每题4分、共8个,共32分;②、概念辨析,每题7分、共4个,共28分;③、简答,每题12分、共2个,共24分;④、案例分析,每题14分、共1个,共16分。

二、对策(一)不定选。

参考司考历年真题。

(二)概念辨析。

1、前手与后手。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两者是依票据上多数当事人相互间位置关系划分的,前后手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行使追索权时后手可以追前手。

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是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存在。

基础关系是一种实质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后才存在。

3、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物的抗辩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人的抗辩是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关系。

4、第一次请求权与第二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是偿还请求权,在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得以行使。

原因不同,第一次请求权基于票据上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基于第一次请求权未实现。

顺序不同,第一次请求权发生在前,第二次请求权发生在后。

对象不同,第一次请求权的对象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二次请求权的对象还包括其他前手。

金额不同,第一次请求权的金额为票面金额,第二次请求权的金额还包括追索费用。

5、民事代理与票据代理。

民事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5. 6. 7. 8. 9. 10.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由票据法调整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复习要点
国际惯例适用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票据法考试重点

票据法考试重点

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1. 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 :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3.是文义证券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 A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代替现金使用) (支付、汇兑、结算)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3.信用工具的作用( 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1.要式性2.无因性(抽象性)3.独立性4.文义性1.要式性(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复习

票据法复习

票据法复习第一章票据概述重难点:票据的性质1、票据的意义所谓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签发一定金额,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即明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理解:(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有以下四个特征:1)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证券是财产权的“化体”;2)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3)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4)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注意:票据是特种有价证券,只能适用专门的票据法,其他有关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法律不能适用,不过,证券法的共同性规则对其是适用的。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理解:(1)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

注意支票里的空头支票(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无存款或支票金额超过实有存款额所签发的支票)。

《票据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在票据实务中,银行对空头支票均予拒付,退票给持票人,由持票人向持票人或背书前手进行追索。

详细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

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的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有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付款的有价证券(附法条: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汇票B. 本票C. 支票D. 股票答案:D2.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以下哪些?A. 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B. 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C. 出票人、背书人、收款人D.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答案:D3.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期限是?A. 出票日起6个月B. 到期日起6个月C. 出票日起1年D. 到期日起1年答案:B4. 以下哪项不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A.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 确定的金额C. 付款人名称D. 出票日期答案:D5.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A. 无条件责任B. 有限责任C. 无责任D. 连带责任答案:D6. 票据的承兑是指?A. 付款人接受汇票并承诺到期付款B. 出票人接受汇票并承诺到期付款C. 收款人接受汇票并承诺到期付款D. 背书人接受汇票并承诺到期付款答案:A7. 票据的贴现是指?A. 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B. 持票人将已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C. 银行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持票人D. 银行将已到期的票据转让给持票人答案:A8. 票据的追索权是指?A. 持票人向出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B. 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C. 持票人向背书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D. 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付款人等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答案:D9. 票据的抗辩是指?A. 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提出异议B. 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提出异议C. 背书人对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提出异议D. 收款人对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提出异议答案:A10. 票据的伪造是指?A. 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B. 假冒他人名义背书票据C. 假冒他人名义承兑票据D. 假冒他人名义贴现票据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票据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哪些?A.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 出票日期C. 付款地D. 出票地答案:BCD12. 票据的抗辩限制适用于以下哪些情况?A. 持票人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B. 持票人是恶意且有重大过失C. 持票人是善意且有重大过失D. 持票人是恶意且无重大过失答案:A13. 票据的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包括以下哪些?A. 票据到期未获付款B. 票据未到期但被拒绝承兑C. 票据被伪造D. 票据被涂改答案:AB14.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A. 票据遗失B. 票据被盗窃C. 票据被骗取D. 票据被伪造答案:ABC15. 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的区别在于?A. 贴现是持票人向银行转让票据B. 再贴现是银行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C. 贴现是银行向持票人转让票据D.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银行转让票据答案:AB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6. 票据的转让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哪一项?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所有以上2. 票据的背书是指:A. 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B. 票据的发行C. 票据的承兑D. 票据的兑现3. 以下哪项不是票据的法定记载事项?A. 出票日期B. 付款人名称C. 出票人签名D. 票据金额4. 汇票的承兑是指:A. 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确认B. 出票人对汇票金额的确认C. 持票人对汇票金额的确认D. 背书人对汇票金额的确认5. 支票的有效期是:A. 出票日起10天B. 出票日起30天C. 出票日起60天D. 出票日起90天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6. 请简述票据的流通性特征。

7. 请解释票据的追索权及其适用条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8. 某公司A向公司B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汇票,公司B 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公司C。

公司C在汇票到期时发现公司A的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支付汇票金额。

请问公司C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9. 某银行在收到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后,发现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

银行随即通知出票人补足余额,但出票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请问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四、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10. 论述票据法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答案:一、选择题1. D2. A3. C4. A5. B二、简答题6. 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包括:票据的流通不依赖于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信用,而是依赖于票据本身的法律效力;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易于流通;票据具有法定的流通期限,确保了流通的稳定性。

7. 票据的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追索票据金额的权利。

适用条件包括: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已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 2.支付(支票) 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 5.抵销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第一章票据概述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 2是完全证券 3是无因证券 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 债权证券 2 物权证券 3 社员权证券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 证权证券 2 设权证券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 完全证券 2 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 有因证券 2 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 记名证券 2 无记名证券票据分类(学理上)1、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2、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票据分类(法律上)即《票据法》:1、汇票(属委托他人付款)2、本票(属约定自己付款)3、支票(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第二章概述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 2.技术性 3.应变性 4.二元性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 2. 安全 3.确定 4.公平票据法体例结构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1.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2.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3.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4.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5.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特征:1、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由票据法调整3、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非票据关系特征:1、为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3、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4、由票据法调整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未保全票据权利法律上的后果:1、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考试题库及答案

票据考试题库及答案

票据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A. 银行B. 企业C. 个人D. 政府机构答案:B2.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人B. 付款人C. 收款人D. 出票日期答案:D3.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将导致()A. 票据权利丧失B. 票据权利保留C. 票据权利部分丧失D. 票据权利全部丧失答案:A4. 支票的有效期通常为()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5. 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应当()A. 无条件付款B. 审查汇票的真实性C. 审查持票人的资格D. 拒绝付款答案:A6.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A. 出票人B. 收款人C. 付款人D. 银行答案:D7. 汇票的持票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原持票人()A. 丧失票据权利B. 保留票据权利C. 部分丧失票据权利D. 票据权利不变答案:B8. 支票的出票人未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该支票()A. 无效B. 有效C. 部分有效D. 必须重新出票答案:B9. 票据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为()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10. 汇票的持票人未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其后果是()A. 票据权利丧失B. 票据权利保留C. 票据权利部分丧失D. 票据权利全部丧失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 付款请求权B. 追索权C. 转让权D. 背书权答案:ABCD2. 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附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3.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抗辩事由包括()A. 票据金额错误B. 票据到期未付款C. 票据被伪造D. 票据被盗窃答案:CD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向以下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背书人C. 付款人D. 保证人答案:ABD5. 票据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将导致以下哪些后果?()A. 票据权利丧失B. 票据权利保留C. 票据权利部分丧失D. 票据权利全部丧失答案:A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考点提示-例题-问题集锦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票据法〉是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学习票据法应当掌握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部分1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即无论何种情况、持票人都有权凭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债务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也必须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

票据上的伪造、变造的签间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责任指票据债务人给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上述责任即持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2注意无效代理,一律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须一致,否则无效。

4票据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5前手,指在票据上签章人或持票人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

6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7票据权利因不行使的消灭,主要掌握时效,3个月至2年。

(二)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1汇票必须记载的七个事项,缺一则导致无效。

2汇票的付款日期种类有四种。

3背书,指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

背书可连续转让,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真实性负责。

4不得背书转让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5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掌握随兑的时效及法律后果。

6保证,保证人段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及法律后果。

7付款原时效及法律后果。

8追索权,掌握追索条件,追索的程序及后果。

追索额包括票据金额及利息和追索费用。

(三)本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效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

涉外票据准据法的确定一个大的原则是尽可能适用行为地的法律,但也并非完全如此。

具体的准据法如下:1.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但依照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适用其行为地法。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5.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法部分复习题]1.下列背书中,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背书B.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C.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D.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两人的背书2.甲签发2万元的支票给乙,付款人为丙银行,则( )。

A.甲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为5000元时,乙向丙请求兑付支票,丙可以拒绝B.乙向丙提示支票时,丙因甲存款不足可以在票据上记载“待甲存款足2万元时付款”,并将支票退还给乙C.乙于出票日后的15日向丙提示付款,丙可以拒付D.乙可以与出票日后10天内背书转让该支票给丁3.下列汇票中( )无需承兑。

A.付款人受破产宣告的汇票B.见票即付的汇票C.定期付款的汇票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4.下列( )票据属于涉外票据。

A.中国公民甲在上海签发以美国公民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将汇票在北京转让给法国公民丙,丙持汇票请求付款人付款B.中国人甲在日本留学,春节回家探亲时签发一张汇票带回国内,并在国内将其兑付C.某日本公司在中国签发汇票后交给了一美国公司,该美国公司在美国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一中国公司D.甲、乙在美国订立票据预约,于约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由甲签发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5.依据《票据法》,下列( )事项不得更改,一经更改票据无效。

A.收款人名称B.出票日期C.金额D.付款人名称6.下列( )证券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的证券。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票据的基本功能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支付功能B. 汇兑功能C. 信用担保功能D. 投资功能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的签发人是指:A. 出票人B. 付款人C. 收款人D. 背书人答案:A3. 票据的转让方式不包括以下哪种?A. 背书转让B. 交付转让C. 质押转让D. 继承转让答案:D4. 票据的到期日是指:A. 票据签发日期B. 票据承兑日期C. 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到期日D. 票据最后背书日期答案:C5. 以下哪项不是票据的法定要求?A. 票据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B. 票据金额必须用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C. 票据上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或盖章D. 票据必须有付款人的书面承诺答案:D二、填空题1. 票据的种类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答案:汇票、本票、支票2. 票据的背书是指__________在票据背面或者附加单上签名的一种票据行为。

答案:票据持有人3. 票据的承兑是指__________在票据上签名,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答案:付款人4. 票据的贴现是指__________将未到期的票据提前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而获得现金的行为。

答案:票据持有人5. 票据的挂失是指票据丢失后,__________向票据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确定票据权利的行为。

答案:票据持有人三、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

答: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票据上的文义;票据具有独立性,即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与票据基础关系相独立;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的支付不依赖于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

2. 请解释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答: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支付和转让不再依赖于基础交易的有效性或存在性。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或不存在,票据本身仍然有效,持票人仍然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法期末复习题

票据法期末复习题

票据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票据法就其性质来说,应属于:(D )A.公法范畴; B. 行政法范畴;C. 经济法范畴;D. 商法范畴。

2、出票人没有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而授权他人补充记载的票据称为(B )A、不完全票据B、空白票据C、不可转让票据D、一般票据3、利益返还请求权是(C)A、一种票据权利B、持票人丧失了票据之后票据法赋予给失票人的一种权利C、持票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票据权利之后票据法赋予给他的一种权利D、原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行使的权利4、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 D)A、一概不承认空白票据B、允许汇票签发空白票据C、允许本票签发空白票据D、允许支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5、关于涉外票据的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主要采用的是(A)A、付款地主义B、折衷主义C、出票地主义D、行为地主义6、汇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A)A、出票地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付款人名称7、以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C)A、期后背书B、空白背书C、回头背书D、无担保背书8、我国《票据法》设立的票据行为不包括(D)A、出票B、背书C、承兑D、参加9、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是(A)A、恶意取得票据B、无偿取得票据C、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D、因单纯音乐会而取得票据10、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中,不可以更改的是(D)A、被背书人名称B、出票地C、付款地D、付款日期11、以下关于票据变造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A、票据上的任何变造都会使票据无效B、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C、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D、不能辨别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所为的,视为在变造前所为12、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不包括(D)A、因出票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B、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C、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D、背书不连续的抗辩13、票据权利包括(A)A、款付请求权和追索权B、票据返还请求权和追索权C、抗辩权和背书权D、付款请求权和抗辩权14、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中不包括(C)A、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B、必须由代理人签章C、必须写明代理的范围D、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旨15、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A)A、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享有的权利B、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C、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取得票据是否合法,而与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状态无关16、以下票据行为中,属于汇票特有的是(C)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1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间为(B)A、自出票日起10日内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20日内D、汇票到期日前1个月内18、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B)A、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B、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C、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D、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19、再追索权是指C()A、持票人第一次追索被拒绝后向原来的被追索人又进行追索的权利B、持票人向其中某一个被追索人行使权利没有结果,又向另一个被追索人进行追索的权利C、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D、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向其后手进行追索的权利20、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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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15、[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其他形式的签章即使记载在票据上,仍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这种规则为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

16、[签名]指票据行为人以书写方式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签写于票据上。

17、[盖章]指以刻有自己姓名或名称的印章盖印于票据上。

18、[自然人签章]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自然人签章。

19、[法人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简称为法人签章。

20、[本名规则]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1、[本名]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2、[全名规则]指应将名称或姓名全部记载于票据上,不应记作简称。

23、[共同签章]指在同一张票据上的同一票据行为而进行的签章。

24、[对于共同签章的不特别规定主义]由于所有票据行为本身即含有协同性或连带性,所以有的票据立法中不特别规定票据行为共同签章的效力,称为不特别规定主义。

25、[对于共同签章的特别规定主义]为了明确共同签章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有的票据立法中特别规定了共同签章的连带责任,称为特别规定主义。

26、[票据签章真实性的后手担保责任]指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也就是直接前手人的签章如为伪造或不真实的签章时,除直接前手人应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外,直接后手人也应承担担保签章真实性的相应责任。

27、[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票据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了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28、[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在没有票据代理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票据代理关系。

29、[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为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30、[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票据金额授权限度而增加票据金额记载的,为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

1、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称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2、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称为背书行为。

背书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

3、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称为承兑行为。

承兑行为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是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称为保证行为。

保证行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存在于汇票和本票关系中,其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5、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而以授予票据权利的行使为目的的背书,称为授权背书,例如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等。

6、票据行为一般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无论其实质的基础关系如何,从而票据行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行为相分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7、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显示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所不同或相违,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内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变更、补充票据关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8、票据在流通中,其票据行为人虽有变化,但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并不因流通而改变,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的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为负担同一张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9、因确定票据关系的基本需要,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称为必要记载事项。

10、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1、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旦记载,将使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得记载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

12、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时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或票据行为效力,记载时,其事项本身不具有票据效力,但可以产生其他方面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13、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14、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称为概括授权代理,简称概括代理。

15、越权代理的对物抗辩是指对所有的债权人,被越权代理的本人均可主张仅承担授权金额范围内的票据责任,不负授权范围外的票据责任。

1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构成票据权利的三个要件是持有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及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17、所谓票据法上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法上权利可再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两种。

18、票据权利中的支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一重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在权利的行使顺序上属于先位,应先予行使,支付请求权又称为第一重或第一次请求权。

19、票据权利的追索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二重请求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追索权的行使顺序原则上处于支付请求权之后,所以称为第二重或第二次请求权。

20、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

它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另。

21、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22、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23、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以及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等。

24、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的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

25、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2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它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27、对价主要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国合同法历史的早期,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有相应的对价,而且对价应当相当。

英美票据法中的票据理论主要采契约说,认为票据关系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的结果,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在票据法上也要求票据关系的成立应给付对价,并将以对价取得票据的人称为“对价持票人”。

因此,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28、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称为票据的更改。

29、禁止更改事项,又称不可更改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不可以更改的事项,包括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事项。

如变更禁止更改事项,将导致变更本身不产生更改的效力,同时也使票据无效。

30、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权进行更改的人,称为更改权人。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原记载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对可更改事项进行更改。

来源:考试大-自考1、[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金额责任说]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全部票据金额自负责任,本人仅就代理权限内的金额部分负票据上连带责任。

2、[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本人无责任说]主张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时,仅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的本人不负票据责任3、[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越权部分说]主张越权代理仅承担越权部分金额的票据责任,本人则承担授权范围内金额的票据责任。

4、[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除增加金额的情形之外,在票据行为的其他内容上超越代理权限的,为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5、[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虽以一定方式授予代理权,但代理事项未明确表示的。

6、[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却没有对代理权限加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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