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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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 宁 波 市 国 有 土 地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 补 助 、 奖 励 规定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现 予 印 发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年 2 0 1 8
6 月 2 5 日
宁 波市国 有土 房屋征收亂 补助 、 奖励规定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的 被 征 收 人 过 渡 期 限 超 过 1 2 个 月
4 ?

年 第 期 20 1 8

13
文件发 布
的 ,
自 超 过 之 月 起 每 月 按 被 征 收 房 屋 评 估 价 值 的 3 %。 增 加 补 偿 。
五 (

非 住 宅 房 屋 伴 产 伴 业 损 失 补 偿 费


足 元 8 5 0
的 ,
按8 50 元补 偿 。
其他区县
市 (


宁波国 家 髙新 区 、
东 钱湖旅游度假区 、
大 榭开 发 区 住 宅 房 屋
临 时 安 置 费 标 准 由 各 地 另 行 制 定 。
三 (

住 宅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增 加 面 积
海 曙 区 、 江北 区 、 鄞 州 区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地 段等 级 低 于 被 征 收 房 屋 地 段等 级 的 , 每 降 低 一 个 地段 等 级 増



住 宅 房 屋 一 次 性 补 偿 搬 迁 费
按被征 收房屋 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 300元 计算 ,
不 足 1 万元的 ,
偿 按 1 万 元 补

二 (

住 宅 房 屋 临 时 安 置 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的通知-甬政发[2005]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的通知-甬政发[2005]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的通知(甬政发[200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建设,推动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和市政府决定于11月1日至3日在我市联合举办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以下简称旅洽会)。

旅洽会是一个重要的国家级展会,成功举办旅洽会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旅游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旅洽会总体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旅洽会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总体活动方案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附件: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总体活动方案首届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以下简称旅洽会)定于2005年11月1日至3日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旅洽会总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顺应中国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大趋势,通过展览展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成果,总结交流旅游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研讨旅游投资趋势,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力度,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服务业中的先导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努力把旅洽会办成专业性强、档次高,在全国有影响、有成效的旅游会展品牌和旅游项目投资洽谈合作平台。

二、活动内容本届旅洽会的主要活动内容分为展览洽谈、论坛活动、评选推介、综合人文四个板块。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2010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第三条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资源整合与集聚,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第七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而设立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结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综合改革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实行“因素法”分配,并遵循以下基本分配原则:(一)服务公共。

充分体现财政的公共属性,按照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补助地方在旅游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重点导向。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部署,通过旅游综合改革、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业建设,鼓励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高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等方面加大投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甬政办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为理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行为,确保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六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市本级城建资金或通过市、区共建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由区财政出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管理提前介入。

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规划、设计、验收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即与接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意见和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并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复查确认。

(四)属地管理与市级统筹相结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设施规模和整体性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分级管理;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各区负责管理养护。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3日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核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在《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中载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第四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核准目录》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市和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200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200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200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1999年11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三日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旅游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扩大内需、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宁波经济的支柱产业(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旅游业的紧迫感,积极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营造“合力兴游”的良好氛围,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二)宁波旅游业跨世纪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解放思想、抓好机遇、扬长避短、推陈出新,坚持“大力发展入境旅游、重点发展国内旅游”的方针,以“二次创优”为载体,以项目开发和市场促销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方向,努力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的创新能力。

到2002年,旅游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保持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并成为中国旅游名城。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旅游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大力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吸纳境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3•【字号】甬政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评定第四章待遇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以申报宁波市荣誉市民:(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乡镇民宿旅游经济补助奖励补助方案

乡镇民宿旅游经济补助奖励补助方案

乡镇民宿经济补助奖励补助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岔路葛洪养生小镇建设,整合乡村旅游资源,推动我镇民宿经济的发展,根据宁政办〔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岔路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利用(租用)农村房屋改造开发乡村民宿,配备5个标准间以上且不超过20个标准间的,经验收合格经营满6个月的,普通民宿享受县补助4000元/标准间;主题型精品民宿享受县补助5000元/标准间,镇政府配套补助5000元/标准间;普通民宿改造成主题型精品民宿的,经验收合格经营满6个月的,镇政府奖励补助5-10万元。

第二条利用(租用)农村房屋或宅基地发展主题型精品民宿(特色客栈)正式营业满6个月,经验收评定为宁波市特色客栈四叶级、五叶级的,享受市补助10万元、15万元,镇政府配套奖励5万元、10万元。

(认定标准详见《宁波市特色客栈等级划分规范》)第三条鼓励先行启动主题型精品民宿(特色客栈)建设,以获评并命名为四叶级及以上宁波市特色客栈的,前三家成功获评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条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利用农村闲置学校、闲置大礼堂、闲置民居或宅基地等兴办主题型精品民宿,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1000万以上,经验收合格经营满6个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利用农村闲置学校、闲置大礼堂、闲置民居或宅基地等开办主题餐厅,经验收评定为岔路镇主题餐厅一花、二花、三花、四花、五花级的,分别补助2万、4万、6万、8万、10万。

第六条鼓励旅行社、户外运动俱乐部、拓展训练俱乐部等组织来岔路发展民宿,在享受上述1、2、3项奖励政策的同时,给予客源招揽经费补助。

客源认定以住宿登记系统入住信息,并经镇旅游办确认为准。

年客流量为1000-3000人的,每人补助3元;年客流量为3000人以上的,每人补助5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支持改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镇政府组织规划论证和验收通过,对建设主体、建设停车场、游客集散中心、观光平台、特色游步道等项目,在县补助的基础上,单项配套补助10—20万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甬政办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考核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06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仑区考核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作为一个考核单位);(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目标及指标分解(一)对外贸易(详见附件1、2)1.规模指标:2006年全市外贸进出口4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出口26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进口13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

2.结构质量指标: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出口增幅超过全市出口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当年新增境外注册商标企业150家;培训各类外经贸人才11000人次。

(二)利用外资(详见附件3、4、5)1.规模指标:2006年全市合同利用外资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实际利用外资2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

2.结构质量指标:合同利用外资中,“以民引外”、“以外引外”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新批服务业、农业及研发机构项目(首批资金到位)70个;新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首批资金到位)80个。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甬建发[2010]276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0〕276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水平,增强示范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二条根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

对示范项目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较好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申报以奖代补的示范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完成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并已将能耗监测数据传送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耗监测平台;(二)示范项目属地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属地财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申报;(三)同一个项目同时实施太阳能建筑应用、浅层地热等建筑应用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能源应用的,只能申报一次;(四)同一个项目已经申报过其他节能减排等奖励资金的,不得申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甬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甬党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双驱动四治理”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牢固树立科学旅游观,认真贯彻《旅游法》,深入实施旅游全域化、产业现代化、品牌国际化、服务品质化四大战略,强化改革驱动、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基本建成品牌形象鲜明、休闲产品丰富、产业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主客和谐共享的“中国一流休闲旅游目的地”,为把我市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至2017年,全市年接待游客总量达到8800万人次,其中过夜游客达到4000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400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16%,旅游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达到8%;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8%;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持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决议意见〔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为切实打造休闲旅游基地,加快我市由旅游客输出地向旅游目的地转变,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布局。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旅游项目的规划编制。

凡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的各类旅游区、风景区进行各类旅游规划编制、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费属于社会民间资金,按编制策划及研究费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经费属于镇、街道的,按20%给予补助。

对列入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事工程的旅游区、风景区进行测量勘测设计、项目扩初设计,按设计费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该项目资金补助在完成设计后到位50%,开工建设后到位50%。

(二)鼓励乡村旅游建设和风景旅游区环境整治。

按照旅游等部门认可的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进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旅游、休闲渔业旅游、杨梅基地等)建设、旅游区环境治理的,经审核验收按实际财务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新建、改建中高档星级饭店,提升城市品位。

对授予四星级饭店牌子的给予奖励100万(已经享受“一事一策”的除外),五星级饭店可享受“一事一策”。

为改善城市景观,提升旅游形象,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区、景观带上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进行观光电梯改造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6%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鼓励星级酒店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而进行立体车库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8%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提升旅游区的配套设施功能。

鼓励旅游区(点)、风景区按照国家星级旅游厕所标准进行新建、改建,达到三星级标准的,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奖励6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加大对风景旅游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绩效评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绩效评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绩效
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8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7
【实施日期】2012.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2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全面完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2012年宁波市旅游工作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抓旅游的优势,进一步营造“合力兴旅”氛围,加快推进旅游经济强市和长三角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本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一、评价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评价奖项为“综合奖”及“旅游重大项目推进奖”、“都市旅游发展成果奖”、“旅游行业品质提升先进奖”、“智慧旅游建设先进奖”、“旅游市场拓展先进奖”、“旅游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奖”、“旅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7个单项奖。

(二)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评价奖项为旅游经济服务奖。

二、综合奖的评价要素(见附件1)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9]12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五年行动计划为顺应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导向,贯彻落实省、市旅游发展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6号)精神,以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为载体,推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旅游经济强市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大海、大港、大桥、大佛、大湖”和经济发展、区位环境、产业特色等综合优势,以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为抓手,培育核心产品,完善城市功能,提升营销能级,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提高我市作为国际化现代港口城市的旅游综合竞争力,全面推动长三角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

(二)总体目标2008-2012年为宁波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的启动实施阶段。

通过行动计划的实施,打造休闲旅游和商务会议两大基地,构建比较完善的休闲旅游目的地产品、功能、营销、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我市建成具有鲜明城市个性、拥有高质量休闲旅游环境、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长三角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

--形态结构:要从以观光型产品为主体,逐渐向以休闲度假产品为主体,观光旅游、文化体验、康体养生、商务会议等多元化产品互为支撑的旅游新型业态转型,2012年全市基本形成“一核四区二十大基地”的空间布局和产品体系。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区县(市)旅游委(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旅游局,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中心,相关旅游企业:为更好地发挥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营销中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甬旅字〔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及条件(一)鼓励旅游经销商扩大对本地旅游产品的采购。

年营收总额达5000万元的旅行社、OTA等各类旅游经销商购买本市客房、景区门票和餐饮的,其当年采购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对采购额超过上年部分(上年度采购总额基数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3%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填写“宁波本地旅游产品采购补助申请表”(附件1)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鼓励景区加大旅游营销力度。

全市4A以上景区,对年度门禁人次量同比增长5%以上的,总人次排位前5名的景区分别予以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助;对年度门禁人次量在10万以上的景区按增幅前3名的分别予以8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助。

填写“宁波旅游景区营销补助申请表”(附件2)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鼓励发展旅游市场合作组织。

对列入市旅游主管部门担任指导单位的跨大市或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新兴旅游联盟、协会等组织并运营满一年,根据其当年度运营实绩,经申报考核排位前3名的,给予该组织或发起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宁波市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

宁波市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

宁波市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甬旅字[2001]第5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甬旅字(2001)第57号2001年4月20日)为更好地扶持旅游业发展,增强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能力,发挥旅游企业创汇、创收对全市旅游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200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国际、国内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创汇、创收及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的车辆购置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一、奖励对象及范围全市各级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1.国际旅行社外联年结汇量超过50万美元,或外联地接年超过10000人天数,或内联地接年超过5000人天数;2.国内旅行社内联地接年超过5000人天数;3.星级宾馆(饭店)结汇量以市旅游局核定的年度计划数为基数,达到基数的予以奖励。

4.市级国际旅行社和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购置、更新外事接待用车;5.以上所指结汇量以银行结汇水单为准,有现汇账户的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1.国际旅行社外联结汇量以上年同期的结汇量为基数,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20元人民币;国际旅行社外联地接人天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每增加10%,奖励2000元人民币;国际旅行社内联地接人天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每增加10%,奖励2000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内联地接人天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每增加10%,奖励2000元人民币;3.三星级及以下宾馆(饭店)结汇量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四星级宾馆(饭店)结汇量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五星级宾馆(饭店)结汇量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4.市级国际旅行社和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购置、更新外事接待用车的,按照车辆购置价格给予定额补助。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旅游委(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旅游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相关旅游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现将《2018年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2018年旅游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1.第一类考核对象:委机关各处(室)、市旅游质监所、旅游形象推广中心2.第二类考核对象:各区县(市)旅游委(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旅游局3.第三类考核对象:直报旅游企业二、考核内容(一)考核指标1.第一类考核对象办公室、监督管理处、市场推广与促进处、规划与发展处:140分政策法规处、市旅游质监所、旅游形象推广中心:80分2.第二类考核对象奉化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宁海县旅游委员会、象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200分海曙区文广新(旅游)局、江北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镇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北仑区商务(旅游)局、鄞州区文广新(旅游)局、余姚市文广新(旅游)局、慈溪市风景旅游局:180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旅游局:80分3.第三类考核对象直报旅游企业:40分(二)计分办法各单位上报信息被市旅发委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宁波旅游》简报、全市旅发大会精神贯彻专刊以及经市旅发委办公室转报市委市政府信息处、省旅游局的,按以下标准计分:1.提供初稿的信息经整理上报后,被市政府《每日要情》录用单条计5分,《专报》录用单条计10分;被市委《每日汇报》录用单条计5分,《专报》录用单条计10分。

宁波总工会旅游文件

宁波总工会旅游文件

宁波总工会旅游文件根据省、市有关职工疗休养文件精神,更好地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促进宁波乡村旅游业发展,宁波市总工会和宁波市旅游局就进一步鼓励干部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职工疗休养和推动旅游产业互动为重点,通过整合社会优质旅游资源,创建职工休养基地(点)以及政策引导等措施,吸引更多的外地职工到宁波观光休养,鼓励倡导更多的本市职工在市内休养,更好地服务中心工作、服务美丽经济、服务职工群众。

二、具体办法(一)建立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本地行专项奖励资金市总工会、市旅游局每年出资100万元,联合设立职工疗休养本地行专项奖励资金,对市属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的工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给予奖励,详见《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本地行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发文)。

各县(市、区)、园区总工会、旅游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每年不少于50万元,对本辖区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的工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给予奖励,并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式(1)已建立工会组织,并有工会独立账户(未建账户的待账户建立后方可申请);(2)年度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组织疗休养活动;且每批人数在10人以上的(含),疗休养时间不少于3天2晚。

(3)按疗休养本地行实际消费总金额(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的10%补助,专项奖励补助款直接拨入相应基层工会独立账户。

2、奖励资金备案和申报程序(1)备案要求组织本地疗休养的基层工会申请奖励资金必须在疗休养出发前1周,向所在区域内县(市、区)、园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活动结束后再行申报(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备案和申报)。

备案时需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并提交《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本地行)备案表》(附件1);含行程单、疗休养人员名单等;(2)申报要求组织本地疗休养的基层工会提交《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本地行)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2)、发票、疗休养行程路线、疗休养参加人员名单及基层工会“单位全称”和“账号”、“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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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旅字[2001]第8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1.08.14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甬旅字(2001)第84号2001年8月14日)
为更好地用好、用活旅游发展资金,加快我市旅游配套项目建设进程,鼓励地方政府开发旅游资源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全市重点发展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单位,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可申请使用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1.在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由政府参与和投资开发的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

2.引进资金开发当地旅游资源、建设新的旅游项目。

二、补助、奖励的标准
1.在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对景区、景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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