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付业务协议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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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付业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串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指定收款人代付业务等事宜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的代付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相关资料齐备后,乙方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或之前,根据乙方指定的付款账号、付款金额,将乙方合法款项(如工资、奖金、劳务费、福利费、分红款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转入乙方指定收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中。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代付业务采用以下方式:(在相应□内打“"”)

□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方式代付

□通过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方式代付

□通过银企专线直连方式代付

□通过网络加密数据传输方式代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注明其他方式)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代付业务款项采用以下结算方式:(在相应□内打“/)□授权甲方在办理代付业务时主动从乙方结算账户(如在甲方开立)中扣划结算,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主动以转账方式划入款项结算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注明其他方式)

第四条乙方应指定专人办理代付业务。该指定人员首次办理业务时, 应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乙方公章的乙方委托授权书

(详见本协议附件)。乙方指定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首次办理代付业务前应确保乙方指定收款人已在收款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乙方指定人员及乙方指定收款人身份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而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通过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交换非加密交易数据方式办理代付业务的,乙方指定人员应向甲方提供包括付款账户和金额、收款人账号和金额的纸文本汇总及明细清单、与拟发款项总额,以及封装的与纸文本汇总及明细清单相符的数据存储介质,纸文本汇总及明细清单及封装电脑数据盘的封口处均需加盖乙方公章。

第八条通过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交换加密交易数据或网络加密数据传输方式办理代付业务的,乙方指定人员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包括付款账户和金额、收款人账号和金额的纸文本汇总以及与纸文本汇总单相符的数据存储介质(仅指通过 U盘(光盘)等交换方式)。

第九条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含银企对接网上银行)交换交易数据方式办理代付业务的,乙方应与甲方另行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第十条通过银企专线方式交换交易数据办理代付业务的,甲乙双方须事先确定专线设备的提供方,并保证双方交易系统的有效连接。

第十一条乙方应对提供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因交易数据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不能入账、错误入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的电脑数据格式标准(如有);

乙方负责对其用于生成数据的电脑系统维护,如因乙方电脑系统原因未能生成数据或生成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甲方延误发放的,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保证付款账户代付资金充足或代付资金已足额划拨至甲方,如因付款账

户资金不足或代付资金未到位,造成甲方延误发放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甲方收到乙方上述代付业务所需资料后,如发现需封装的数据存储介质未封装、数据格式不标准、数据存储介质中发放总额或总笔数与提交的纸文本所列的总数不符、未按本协议加盖乙方公章、发放资金未收妥等问题,甲方可以不受理其委托,并可以采取退回乙方更正等处理方式,由此引起的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代付业务的,甲方不需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如乙方送交的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且代付资金已全部落实,甲方应在受理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提供的付款账号和

金额(仅乙方在甲方开户情况下)、收款账号和金额完成代付业务,如因乙方资金不足或因收、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如冻结、挂失或其它情况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代付业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代付业务及其业务背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乙方委托的支付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完成代付业务后的第但—个工作日内,应核对入账结果,并将入账结果连同数据存储介质(如有)交乙方指定人员签收。如因收、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不能入账的,甲方应及时将不能入账款项退回原款项支

出账户(乙方如不在甲方开户的需乙方到甲方柜台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应由其指定人员签收入账结果和数据存储介质(如有)并及时对帐,如有异议,乙方应凭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文件自签收入账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过期未通知则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异议后的卫—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回复乙方。若乙方未及时对账或通知甲方,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如因甲方差错导致错发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收款账号等错

发),由甲方负责纠正,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错发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收款账号等错发),甲方不负责进行帐务调整,由乙方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甲方收取代付业务手续费的标准(在相应□内打“"”):

□按代付业务总额—%。收取,若为跨省代付,按代付业务总额—%0收取,若为跨行代付,按代付业务总额—%。收取;

□按代付业务笔数每笔_______ 元收取手续费,若为跨省代付,按代付业

务总额_元收取手续费,若为跨行代付,按代付业务总额元收取手续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注明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代付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在相应□内打“"”):

(一)支付时间

□办理代付业务时支付本批次代付业务手续费;

□每月□每季第一个月□每年第一月的—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季/年

的代付业务手续费;

(二)支付方式

□委托扣收,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按上述约定的支付时间主动从结算账户(乙方付款账户名:,乙方付款账号:)中扣收乙方应付的代付业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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