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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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征用的按60%支付。
2、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征用的按70%支付。
3、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征用的按75%支付。
4、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5、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4、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5、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6、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执行: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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