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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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
1、工程停工管理
1.1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工程需要办理停工手续:
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暂停施工。
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d)分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e)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1.2 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出现上述情况时,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停工,并提出整改措施,分包方停工令由项目经理签发。
1.3 监理/业主有权对工程项目下发停工令,工程停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签发,签发《停工通知单》前应征求总承包单位的意见。
1.4 工程暂停期间,总承包方及分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同时对现场设备、材料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在停工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害。
1.5 停工期间除特殊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责任单位自己负责。
1.6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各类问题。
2、工程复工管理
2.1 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它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承包单位及时填写《复工申请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2.2 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申请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
签发审批意见:
a)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b)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2.3 承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继续组织施工。
2.4 超过半年的项目复工前,应重新审查项目组织机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安全保证监督体系等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项目开工程序重新组织审报。
2.5 项目复工前必要对停工期间存在问题进行清点汇总,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6 停工期间问题的处理结果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是否能够正常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