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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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本养殖场的安全经营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件,本人承诺如下:

1、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乱拉乱接临时电线,达到电业部门《安全供用电协议》规定的各项要求。

2、加强沼气池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杜绝发生意外事件。

3、加强粉碎机等设备的安全使用,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

4、积极做好本场日常安全自查工作,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管理形式,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5、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承诺人(养殖户):

联系电话(手机):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一份,乡安委办备案存档1份。签订对象为农村养殖户、沼气使用户。

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场向全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添加国家禁止的“瘦肉精”、三聚氰胺、人用药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等。

二、严格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并向购买企业索证索票;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畜禽从停止给药到出售的间隔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调入和销售记录、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四、坚持病死畜禽不出场,必须报告村委会和畜牧信息员,通过畜牧部门现场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粪污不得直接排放到场外,必须通过堆肥场、化粪池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户圈舍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如饲料库、干草库等要严禁烟火,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养殖场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

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七、自觉接受县畜牧兽医中心“瘦肉精”等的随机抽检和监督检查。

八、接受和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地址:

承诺日期:

本承诺长期有效。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网上发布日期:2015-2-10)

养殖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关于义乌市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义乌市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义乌市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落实义乌市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政策,有序、有力推进我市畜禽养殖行业专项整治和“碧水商城”行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畜禽养殖场关停奖补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补偿对象

1.在义乌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规定范围内的关停养

殖场(户)。

2.使用泔水养殖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养殖场(户)不享受奖励、补偿政策。

二、奖励、补偿认定

(一)生猪养殖场(户)

1.对合法建筑、设备设施关停损失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考虑设备设施政府补助部分)和种猪损失按每头1000元补偿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环境评估机构环境评估和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下发正式文件为准);

(2)经市府办、农业部门组织的养殖场建场认证或生态场建设认证;

(3)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015年6月底前主动关停的养殖场(户)。

2.对关停养殖场生猪按种猪1000元/头、肉猪3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2015年12月底前主动关停的养殖场(户)。

3.对在2015年12月底前主动关停的其他生猪养殖场(户),按种猪700元/头、肉猪2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家禽养殖场(户)

1.对合法建筑、设备设施关停损失按市政府相关规定

评估后给予补偿的(考虑设备设施政府补助部分),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环境评估机构环境评估和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下发正式文件为准);

(2)经市府办、农业部门组织的养殖场建场认证或生态场建设认证;

(3)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015年6月底前主动关停的养殖场(户)。

2.对在2015年12月底前主动关停的其他家禽养殖场(户)

按肉鸡、肉鸭4元/羽,蛋鸡、蛋鸭、鹅7元/羽,产蛋鸽4元/对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牛、羊养殖场(户)

在2015年12月底前主动关停的牛、羊养殖场(户),按奶牛3500元/头、肉牛500元/头、羊200元/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涉及重点工程关停养殖场(户)

凡涉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需要关停的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工作的,对合法建筑、设备设施关停损失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考虑设备设施政府补助部分)。

三、奖励、补偿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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