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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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兼职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在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鼓励员工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依法参与兼职,发挥个人专长,提升自身价值。

第二章兼职条件与审批
第四条兼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具备完成兼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3. 兼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4. 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条员工申请兼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兼职申请表;
2. 兼职单位介绍信;
3. 兼职岗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六条员工兼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

第三章兼职管理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遵守兼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兼职岗位职责。

第九条兼职人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条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兼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兼职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兼职薪酬与福利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薪酬由兼职单位和所在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享有与本职工作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一、兼职人员的定义及资格条件1.1 兼职人员是指在正式工作单位以外,从事与主要工作职责不相冲突的工作的人员。

兼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主职单位工作能力,不得因兼职影响正式工作的进行。

1.2 兼职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1.3 兼职人员应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

二、兼职人员的权利2.1 兼职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和报酬参与工作,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2 兼职人员有权获得单位提供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有权在工作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3 兼职人员有权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单位不得歧视兼职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兼职人员的义务3.1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到岗、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2 兼职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得将工作内容和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3.3 兼职人员应维护单位形象和声誉,不得擅自代表单位参与活动或发表言论,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3.4 兼职人员应积极配合正式员工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团队精神。

四、兼职人员的管理4.1 单位应对兼职人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档案管理,记录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等信息。

4.2 单位应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

4.3 如发现兼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与兼职人员的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4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兼职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兼职人员是单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参与为单位带来了更多的工作力量和专业知识,有利于单位的发展和壮大。

兼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兼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服务人员。

第三条兼职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兼职服务人员入职前,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兼职服务人员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第六条兼职服务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兼职服务人员离职时,应结清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八条兼职服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兼职服务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需加班,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条兼职服务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例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请假,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二条兼职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三条兼职服务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假期。

第十四条兼职服务人员享有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兼职服务人员应遵守公司服务规范,以顾客为中心,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兼职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倾听顾客需求,积极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兼职服务人员应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兼职服务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九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以下行为,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3. 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4. 恶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司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兼职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为公司提供特定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临时工、顾问等。

第二章兼职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兼职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部门负责收集应聘者资料,组织面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录用。

第六条录用兼职人员时,应签订《兼职人员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任务第七条兼职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兼职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待遇第十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兼职人员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等。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的休假制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兼职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兼职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兼职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兼职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事业为重,兼顾个人特长和兴趣;(二)坚持依法合规,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兼职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兼职的管理,建立健全兼职管理制度,确保兼职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五条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学术研究:参与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二)教育培训:担任院校、培训机构等机构的授课教师;(三)社会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四)专业咨询: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等;(五)其他经批准的兼职。

第六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不影响本职工作,能够保证兼职时间。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营利性组织;(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兼职。

第三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向所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兼职申请表;(二)兼职单位或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三)个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四)所在机构出具的同意兼职的意见。

第九条所在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的兼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并报送上一级机构审批。

第十条上一级机构应当自收到兼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兼职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兼职是指员工在本公司以外,另外从事职业活动的行为,包括兼职教师、兼职顾问、兼职业务员等。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兼职,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员工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兼职活动。

第六条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为公司核定工作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公司工作。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书面同意员工兼职活动,但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员工兼职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分级管理兼职活动,明确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是负责全公司员工兼职活动的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员工兼职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组织兼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注册管理,建立兼职人员档案,记录兼职活动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兼职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兼职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兼职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福利第十九条公司对取得兼职收入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兼职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加强对兼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兼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的福利制度,提高兼职人员的生活水平。

公司兼职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兼职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兼职人员的考勤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考勤时间第四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五条兼职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兼职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三章考勤记录第七条公司设立兼职人员考勤记录表,由部门主管负责记录。

第八条考勤记录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部门、岗位、考勤日期、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请假事由、请假时长、迟到时长、早退时长等。

第九条考勤记录表需每月底前由部门主管汇总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考勤考核第十条兼职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扣除当日工资的5%;迟到15分钟以上,扣除当日工资的10%。

2. 早退:早退15分钟以内,扣除当日工资的5%;早退15分钟以上,扣除当日工资的10%。

3. 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或旷工1次,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勤申诉第十三条兼职人员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勤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部门主管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申诉结果如确有误,部门主管应予以纠正,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全体兼职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事业单位兼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和廉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的范围、程序、条件和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兼职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保证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兼职工作内容与本人专业或业务领域相关,有利于个人能力提升和事业发展。

(四)兼职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因公出差、休假、病休等未能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兼职的情形。

第三章兼职程序与审批第六条兼职申请程序:(一)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兼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兼职审批:(一)所在单位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

(二)对兼职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兼职管理:(一)兼职人员应按照兼职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二)兼职人员应保证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得因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质量。

(三)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监督管理:(一)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兼职行为符合规定。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兼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本事业单位负责解释。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8篇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8篇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8篇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节日常行为规范一、考勤制度1、作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30—18:00,其中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00,按接待顺序轮流值班,不得少于2名销售代表,其余人员可在休息间休息用餐;下午工作时间13:00—18:00如销售旺季公司可实行两班工作制,具体时间另行决定。

2、考勤实行自动刷卡二、休假制度1、总监、现场主管在每周一至周五轮流选休一天。

2、置业顾问采用轮休制度,如遇特殊情况或临时调休须提前向总监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3、有事请假,应写请假报告,注明:时间、事由(事假、病假)经总监批准后方可;请病假不能到公司履行手续者,须电话告之,后补请假单;病假三天以上者,须出具医院证明。

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5、请假者必须在假满后第一天上班时间到现场主管处销假。

6、所有病/事假单将在月底汇总存档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做为考核内容之一。

三、仪容仪表1、所有xx员工必须身着公司统一服装,随时保持服装整洁、清爽,佩带工作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男士着西服、浅色衬衫、领带、黑色皮鞋;女士着西服或套裙、浅色衬衫、黑色皮鞋。

3、男士头发要经常修剪,发脚长度以保持不盖耳部和不触衣领为度,不得留胡须,要每天修脸。

4、女士不得留烫发或染发,头发长度以不超过腰上部为适度,头发要常洗,上班前要梳理整齐,保证无头屑。

5、女士不得浓妆艳抹,可化淡妆,让人感到自然、美丽、精神好;不得涂染指甲并随时保持手部清洁卫生;不得佩带除手表、戒指之外的饰物;不得使用气味浓烈的香水。

6、提倡每天洗澡,勤换衣物:其中衬衣两天必须换一次,夏季衬衣须天天换,以免身上发出汗味或其他异味。

7、发型及颜色不得太前卫,须适度。

8、女士着裙装时,应注意个人的走姿、站姿、坐姿的雅观。

9、早、中餐不得食用口味较重的辛辣食品,以保持口腔清爽;午餐后补妆并查看口腔有无异物。

四、行为规范1、公司全体业务人员置业顾问均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营销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事业单位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兼职人员的选拔、管理、考核和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与兼职人员之间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兼职人员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兼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关专业或技能,能够胜任兼职工作;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4. 能够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

第五条兼职人员的选拔程序:1. 招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兼职岗位需求,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2. 通过公开选拔、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3. 对选拔出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员;4. 拟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兼职协议。

第三章兼职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兼职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职责履行:兼职人员应按照兼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兼职工作质量;2. 工作时间:兼职人员应按照兼职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参加兼职工作;3. 信息保密: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单位秘密;4. 诚信自律:兼职人员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单位形象。

第七条兼职人员的考核:1. 定期考核:招聘单位应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2.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兼职人员续签协议、调整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兼职人员的待遇第八条兼职人员的待遇包括:1. 兼职工资:根据兼职协议约定,支付兼职人员兼职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3. 假期福利:兼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1. 引言外聘人员兼职是指在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全职形式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外聘人员兼职行为,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特制定本《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2. 兼职申请2.1 外聘人员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兼职单位、工作内容、兼职时间等。

申请书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2 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进行,申请人需保证兼职与本单位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或影响单位形象的情况。

2.3 申请人的兼职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每周20小时,且不得与本单位的上班时间冲突。

3. 兼职管理3.1 兼职人员应时刻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兼职情况和兼职单位的工作要求。

3.2 兼职单位与外聘人员维护单位的关系类似于雇佣关系,但兼职单位不得指挥和管理外聘人员的日常工作。

3.3 兼职人员需严格遵守兼职单位的相关规定,并不得擅自对兼职单位进行代表或签字。

3.4 兼职单位与外聘人员之间的工作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单位将不承担其中的纠纷责任。

4. 监督和评估4.1 本单位将对外聘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估,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4.2 外聘人员的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兼职的参考依据。

4.3 受到多次投诉或兼职工作严重影响本单位形象的外聘人员,将面临终止兼职的处理。

5. 绩效考核和薪酬5.1 兼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

5.2 兼职人员的薪酬由兼职单位支付,与本单位的薪酬无关。

5.3 兼职人员的薪酬标准需与兼职单位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 违规处理6.1 对于未按规定提出兼职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兼职、超过兼职时间或经多次纠纷处理的外聘人员,本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其兼职资格等。

6.2 外聘人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由兼职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单位不承担责任。

7. 附则7.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及时进行修订。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编外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编外人员提供合法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适量的编外人员,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条件进行录用。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九条编外人员的解聘应当经过正式程序,不得随意解聘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单位在解聘编外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有与正式编制人员相同的劳动权利,包括工作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因私而公,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当保护单位的财产和设施,不得私自挪用单位的财物或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工作表现、能力和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对于工作不力、表现差劲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聘等惩罚措施,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

校外兼职人员管理规定(3篇)

校外兼职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兼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学生和校外兼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在校外兼职活动。

第三条校外兼职人员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在保证学业完成的前提下,在校外单位或个人处从事有偿服务或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校外兼职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兼职原则第五条校外兼职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校外兼职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

2. 实用性原则: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助于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安全性原则:校外兼职活动应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从事高危、有害或违法活动。

4. 时间性原则:校外兼职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学生申请校外兼职,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校外兼职申请表;2. 兼职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3. 兼职岗位说明;4. 兼职协议或合同(如有)。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校外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兼职活动的合法性;2. 兼职岗位的合理性;3. 兼职时间与学业的协调性;4. 兼职单位或个人的信誉度。

第八条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学院报送的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九条学生获得校外兼职资格后,应与兼职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兼职管理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校外兼职人员进行以下管理:1. 定期了解校外兼职人员的兼职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2. 对校外兼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3. 监督校外兼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形象;4. 协调解决校外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

兼职的考勤如何管理制度

兼职的考勤如何管理制度

兼职的考勤如何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兼职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兼职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签到要求及请假、休假等相关规定,使兼职人员的考勤管理更加规范、合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短期工等。

三、工作时间1. 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兼职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如有调整,公司提前通知兼职人员。

3. 兼职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相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4. 兼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保持专注,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 兼职人员如需加班,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 兼职人员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按照每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兼职人员每日需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可以是物理签到机、移动APP、考勤系统等。

(2)签到时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兼职人员应在签到时确认自己的出勤状态,如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勤管理人员报告。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兼职人员每日签到次数根据工作班次确定,一般情况下,每个工作日签到一次。

(2)签到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具体时间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并在兼职人员入职时明确告知。

(3)兼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签到,迟到或早退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兼职人员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或考勤管理人员报备,并说明原因。

(2)因公外出返回后,应在第一时间完成签到,并说明外出期间的工作情况。

(3)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报备,应在事后尽快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

单位在外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在外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在外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外兼职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岗位、兼职时间、兼职待遇、兼职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形象,确保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相互促进,实现个人与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兼职岗位与时间第四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兼职岗位。

兼职岗位应符合以下原则:1. 不影响本职工作,不影响单位利益;2. 兼职岗位与本人专业或技能相关;3. 兼职岗位能充分发挥个人优势,为单位创造价值。

第五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应合理规划兼职时间,确保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相互兼顾。

兼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本职工作时间的一半。

第六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需提前向单位提出兼职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兼职。

第三章兼职待遇第七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 兼职期间,单位根据兼职工作性质和难度,给予一定的兼职补贴;2. 兼职期间,单位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3. 兼职期间,单位关心兼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的兼职待遇由单位与兼职人员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兼职纪律第九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形象;2. 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3. 不得利用兼职机会谋取私利,损害单位利益;4. 兼职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利用单位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5. 不得擅自调整兼职岗位、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单位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单位在外兼职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兼职与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兼职与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兼职与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兼职与外聘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绩效,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兼职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并适用于全部参加企业活动的兼职人员和外聘人员。

兼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兼职教职工、兼职顾问等;外聘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工、顾问等。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授权与职责1.公司各部门负责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兼职和外聘人员需求,并经公司管理层授权后进行招募;2.公司管理层负责最终决策是否聘用兼职和外聘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兼职和外聘人员的管理;3.兼职和外聘人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布置,经主管部门和兼职、外聘人员共同确认后执行;4.主管部门负责对兼职、外聘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面试与选拔1.兼职和外聘人员的面试与选拔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择优录用;2.兼职和外聘人员的面试与选拔流程、标准和结果应纳入公司相关档案。

第五条合同签订1.兼职和外聘人员录用后,应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2.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地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工作期限等事项;3.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协商是否延长合同期限或停止合同。

第六条工作管理1.兼职和外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2.兼职和外聘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标准由所属部门明确,并进行书面确认;3.在工作期间,兼职和外聘人员应敬重企业机密,不得泄露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信息。

第七条薪酬与福利1.兼职人员按小时或按活计酬,依照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酬劳;2.外聘人员依照双方合同商定的薪酬标准支出;3.兼职和外聘人员不享受本企业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岗位退出1.兼职和外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是否延长合同期限或停止合同;2.兼职和外聘人员未履行合同,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公司有权立刻解除合同。

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依法合规原则;3. 保障工作与兼职相协调原则;4. 个人自愿原则。

第二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兼职理由、兼职单位、兼职岗位、工作时间等。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对兼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1. 兼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3. 兼职工作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将批准后的兼职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兼职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兼职期间的管理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兼职期间,应遵守兼职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第九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应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不得因兼职工作而影响单位正常运转。

第十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如因兼职工作导致工作失误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如需调整工作时间,应提前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兼职待遇与考核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兼职所得报酬,由兼职单位支付,不得影响本单位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其在本单位的考核、晋升等事项,应结合兼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如因兼职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兼职单位表彰或奖励的,本单位可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3. 因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4. 擅自调整工作时间,未提前报备的。

公司兼职岗位管理制度

公司兼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岗位的管理,保障公司及兼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兼职岗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行政助理、项目支持等。

第三条公司兼职岗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兼职岗位的设置、招聘、考核、薪酬等环节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兼职岗位设置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状况,合理设置兼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兼职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兼职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公司业务需求,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兼职岗位设置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三章兼职人员招聘第七条兼职人员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招聘兼职人员时,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

第九条应聘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合格后,安排面试。

第十条面试合格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签订兼职协议。

第四章兼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兼职协议的约定。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公司对兼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团队合作等。

第十四条兼职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兼职协议的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降薪或解除兼职协议。

第五章兼职人员薪酬及福利第十五条兼职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兼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为表现优秀的兼职人员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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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的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的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的光荣职责。

医疗工作与病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

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

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的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

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的目标;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

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

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的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的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

从事兼职的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的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七、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八、业余服务和应聘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活动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成本由各地卫生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医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余服务和兼职的收支帐目,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监督管理。

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业余服务的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后,作为个人酬金由单位自主分配,不计入奖金总额。

分配时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兼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履行协议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或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其收入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业余服务和兼职的收入总额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要照章纳税。

九、医务人员在业余服务和兼职中的成绩和表现、差错及事故,记入本人档案。

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业余服务和兼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不认真遵守本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应进行批评教育。

损害国家和本单位的权益或者发生严重差错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业余服务和兼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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