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特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以下是求学网范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2024年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篇)
2024年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站内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二、站内工作人员更换,新进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微型消防站队长;(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消防站辖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组织、引导相关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车通道等。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一)由微型消防站队长对辖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三)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四)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因工作需要人员换岗前进行再教育培训。
八、培训要做好相关影音视频记录并存档。
2024年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微型消防站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安全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意识教育第二条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火灾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1. 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危害;2. 火灾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3. 灭火器材的使用和操作技巧;4. 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熟悉。
第四条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活动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如讲座、视频展示、案例分享等。
微型消防站应适时组织学习和交流活动,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024年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是预防火灾事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的关键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培训目标1.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2.增强员工在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以及火灾发生时的自救逃生能力。
3.确保员工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路线。
二、教育培训对象1.全体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2.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等。
三、教育培训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单位消防状况: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布置以及消防应急预案。
3.火灾预防知识:包括用火用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防火巡查要求等。
4.初期火灾扑救: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报警流程以及简单灭火技能。
5.火灾逃生知识:了解火场逃生原则、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使用方法。
6.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在火灾紧急情况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对能力。
四、教育培训方式1.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2.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
3.专题讲座:不定期邀请消防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员工的消防理论水平。
4.实操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让员工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消防技能。
5.网络学习: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在线消防知识学习和测试。
五、教育培训的实施1.组织领导:成立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2.培训计划: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3.培训记录:建立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
4.考核评估:定期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效果。
六、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一、背景介绍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为了提升公众对消防安全知识的了解和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而设立的。
如今,火灾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二、培训内容1. 火灾知识普及:培训包括火灾的成因、危害性、预防措施等内容,培养公众对火灾的重视和防范意识。
2. 灭火器使用培训:教授灭火器种类、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面对初起火灾时的自救能力。
3. 疏散逃生技巧:介绍火灾疏散逃生的正确做法,包括安全逃生通道的选择、避免恐慌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公众应对火灾时的自救自护能力。
4. 灾害防治知识:介绍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疏散、救援等方面的知识,促进公众参与社会应急管理。
三、培训对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适用于全体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住户等人群。
政府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应当积极组织并推广该培训,确保社会各阶层人群都能受到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培训形式1. 线下培训:由政府部门、社区或消防救援机构组织,通过讲座、实际演练等形式进行,增强培训效果和互动性。
2. 在线培训:借助互联网平台,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消防安全教育视频、文字介绍、互动问答等形式,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五、培训周期和频率1. 培训周期:每年至少一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进行。
2. 培训频率: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进行灵活安排,保证人人都能接受到一定频率的培训。
六、培训评估建立培训成果评估机制,通过问卷调查、考试、演练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七、培训宣传政府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倡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提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宣传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
八、培训成果挂钩相关机构和单位可以将参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员工素质培养、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指标,促使员工参与培训并将所学应用于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则第一章总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第一条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第二条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第三条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管理职责第二章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六条(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七条(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模版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指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广大公民消防安全习惯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工作。
第三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有效,注重实效,全面促进社会消防安全。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承担。
广大公民、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训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加强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学校、幼儿园师生;(三)独立居住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四)社区居民、农村居民;(五)驾驶员、司机等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六)商场、酒店、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七)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应当覆盖全体人员。
第八条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志愿者应当接受定期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九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二)火灾的起因、预防和扑救;(三)危险品的认识与处理;(四)应急疏散、自救和互救措施;(五)消防装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六)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七)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知识。
第十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围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
最新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最新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社会单位应当在单位合适的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阵地。
第二条社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第三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第五条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社会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传单、手册、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采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等形式,以及利用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系统”、当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七条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5、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6、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系统应用。
火灾接警处警程序第一条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第二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置: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进行工作分工。
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二、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头脑冷静,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如下:
1. 培训内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火灾防控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火灾扑救基本方法和器材的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2. 培训对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学校师生、社会公众和其他相关人员。
3. 培训形式: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理论教育、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4. 培训机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以由政府机构、消防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5. 培训时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进行,以确保培训的效果。
6. 培训证书:参加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7. 宣传普及: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加强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规定,具体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参与方在进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前了解并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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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多,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
二、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安全宣传是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广泛传播消防安全知识、案例和教育信息,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行为习惯。
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仅能够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够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1.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包括火灾危险源、火灾扑救方法、火灾逃生技巧等方面的内容,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火灾的预防和自我保护。
2. 消防安全案例宣传通过宣传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案例,让公众了解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引导公众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 消防器材使用宣传通过向公众介绍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领,提高公众对消防器材的使用技能,增强火灾扑救能力。
四、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安全教育是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它可以在公众中产生全员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氛围,促使人们形成自觉遵守消防规定、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习惯。
五、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1. 学校火灾演练各级学校要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活动,让学生掌握火灾逃生技巧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学校火灾事故应对能力。
2. 社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实际操作演示等形式,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企事业单位消防培训各企事业单位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设备的使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内容,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和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安全培训是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技能的主要手段,它可以通过系统的培训活动,让人们掌握火灾扑救技能和火灾逃生技巧,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防护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提高全社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开展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等活动。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宗旨是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工作规划,推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八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全民参与、多种形式、全过程的原则,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让每个人都能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性和操作性,组织开展灭火器使用、逃生自救等实际操作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种形式和媒介,如讲座、培训班、演练演习、宣传广告等,全面推进工作。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二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包括火灾危害、火灾起因、火灾蔓延特点、火灾扑救原则等;(二)火灾预防常识:包括火灾原因、火灾危险源、火灾预防措施等;(三)应急逃生和自救自护技能:包括逃生通道、逃生顺序、警报器使用、逃生绳使用等;(四)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包括灭火器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五)急救措施:包括烧伤、烫伤、窒息等各种火灾伤害的急救方法;(六)其他相关知识:包括火灾风险评估、应急求救电话、消防救援队伍等。
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主要为了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事业的发展。
该培训规定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培训对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全体公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和特定从业人员等。
不同对象的培训内容和方式会有所区别,但整体目标一致,即提升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培训内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消防知识。
培训要求教育受训者了解火灾的起因、火势蔓延规律和燃烧性质,掌握火灾防范、逃生自救等基本消防知识。
2.日常防火知识。
培训要求教育受训者掌握日常生活中的防火措施和注意事项,包括火源、用火用电、烟雾感应器等设施的使用。
3.应急逃生演练。
培训要求通过适当的演练活动让受训者了解火灾时的应急逃生方法和技巧,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4.火灾报警和扑救技能。
培训要求教育受训者了解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并学习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技巧。
三、培训方式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1.面对面培训。
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员工等大规模的培训对象,可以组织专业的消防教员进行面对面的培训,通过讲座、示范、互动等形式进行教学。
2.在线培训。
对于学生和特定从业人员等较为集中的培训对象,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在线培训,提供视频、课件等形式的教材供学习。
3.宣传推广活动。
可以通过举办主题宣传活动、设立消防安全宣传展览等形式,向公众传递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法规和政策。
4.消防安全教育手册发放。
可以向公众发放消防安全教育手册,让大家随时随地都可以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知识。
四、培训管理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设施等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管理:1.培训机构要依法合规。
培训机构要经过相应的资质认证,确保培训机构具备提供安全教育培训的能力和条件。
2.培训师资要具备专业素养。
培训师资要具备丰富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培训经验,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传递给受训者。
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近日,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旨在推进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构建起全民参与的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规定》明确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其中,目标主要包括: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素养,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内容则主要包括:火灾知识普及、火灾风险评估、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这些内容的全面覆盖将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火灾风险的存在,并学会有效预防和处理火灾事故。
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国家九个相关部局将会统筹协调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力量,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措施,推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普及和深入开展。
在推广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国家九部局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
首先,将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火灾防范知识和自救技能,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其次,将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培训效果。
此外,还将加大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培训力度,重点关注火灾防范薄弱环节,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将加大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他们将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培训经费和场所,完善培训设施和装备,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规定》的发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专家学者认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有效途径,十分必要和迫切。
他们指出,只有通过系统的培训,全面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救能力,才能构建起全民参与的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使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和人员伤亡得到有效控制。
面对新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发布,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积极响应,全力以赴推进具体实施。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3篇)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一)消防安全培训要求:1、全体教职员工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2、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按照上级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由教务室组织召集对全体员工的培训,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通过宣传栏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2)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为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规定如下:1. 消防安全教育是所有居民和单位的基本义务,应定期进行,包括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2. 消防安全培训是特定人群的必要要求,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责任人;- 相关从业人员,如建筑工人、电焊工、电工等;- 学校教师和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 其他特定群体,如宾馆、饭店、商场、医院等场所的员工。
3. 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消防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讲授,包括灭火器的使用、疏散逃生等;- 消防器材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的学习和模拟演练。
4. 消防安全培训应有专业的消防教官或机构进行,提供合格的培训证书;培训机构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 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以检验培训成果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上述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3)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为了提高人们对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1. 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安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宗旨是,提高公众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规范社会消防安全行为,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安全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促进社会消防安全文明建设。
第二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性质和内容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性质是公民性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防火技能、建筑消防设施认识、火灾应急措施、火灾压力调节等内容。
第五条地方各级消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实施规程等,以保障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和完善。
第六条各消防机构、社会消防组织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有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实践培训、技能训练等。
第三章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与质量管理(一)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其领导;(三)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四)其他有需要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
第八条为保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质量,有关单位应当审核受培训人员,由省级消防部门组织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培训单位应当定期向消防部门备案,并上报其培训情况统计信息。
第九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文件标准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定期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开展实践教学,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实行有关考核,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接受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外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受培训的实际操作人员出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
最新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最新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第109条的规定,制定了《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培养,提高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制定。
二、培训内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学员进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讲解,使学员了解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消防安全意识。
2. 灭火器使用和灭火技能培训通过专业培训人员的指导,学员将学习如何正确使用各类灭火器材,并掌握常见火灾的扑救技巧,提高灭火能力。
3. 火灾逃生和自救互救措施教育培训机构将向学员传授火灾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教授自救互救的方法,提高学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响应能力。
4.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认识通过培训,学员将了解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包括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栓等,提高对消防设施的认识。
三、培训机构及人员要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具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合法性。
2. 专业师资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师资力量,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3. 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机构应提供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保证学员在安全的环境下接受培训。
四、培训证书和有效期限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向学员颁发培训证书,证书应包含学员的姓名、培训内容和学时等信息。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培训监督和检查相关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培训质量和合规性。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将进行严肃处理。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各界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 法律法规支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法、消防法实施条例等。
2.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一般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幼儿园儿童、居民等。
3. 学科内容:培训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的危害与防范、火灾逃生自救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4. 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可以是讲座、培训班、实操演练、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
5. 教育周期:对于不同的对象,教育周期可以是每年、每半年或随着对象变化进行定期开展。
6. 教育机构:培训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消防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进行。
7. 培训证书:培训结束后,合格学员会颁发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 教育推广:政府和相关机构会积极推广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要求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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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为了提高公众的火灾意识和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出台了109号令,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109号令的内容以及如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109号令的背景和目的109号令的颁布是基于社会火灾频发的现实情况和火灾防控工作的需要。
由于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应对能力不足,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分严重。
因此,政府决定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提高公众的火灾防控知识和技能,增强社会的消防安全能力。
109号令的目的是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和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109号令的主要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109号令规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应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学校师生、工厂职工、建筑施工人员等各个群体。
所有人员都应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
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火灾防控基本知识、火灾应急避险技能、使用灭火器和灭火器材的操作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理论教学、演练训练和案例分享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周期和频次109号令规定,每个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消防队员、安全管理员等,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培训周期和频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机构和师资要求109号令要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培训机构应当有专业的师资力量,包括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政府将加大对培训机构和师资的监管力度,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步骤1. 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之前,应制定培训计划和针对不同人员的课程。
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近日,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文件,旨在加强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社会火灾安全水平。
这一规定将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排查、规范指导,推动我国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向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根据该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
首先,要着力加强宣传和宣传平台的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投入宣传资源,利用多种渠道向广大公民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知识和信息,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其次,要推进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化。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到消防安全教育的普及工作中来,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培训。
特别是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重点领域和人群,应该成为消防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
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学生日常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社区和农村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持续性。
社会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应该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培训活动。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更新最新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持续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文件还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消防知识与技能、火灾防范与逃生自救方法、消防器材与设施使用等方面。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如宣传片、讲座、演练等,以吸引广大公众的参与。
总之,国家九部局联合发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是我国加强火灾安全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份规定的发布将推动我国社会消防安全教育的全面发展,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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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特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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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