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规定(2017最新)

合集下载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律师不论是在政治或法律层面,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律师群体对社会现代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

最近,广州市人大向全市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发出修改意见函,广州市司法局迅速组织了律管处、律师协会、法学会十多名律师、学者提出修改意见,现将专家学者意见综合如下: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

”理由:将律师的概念和使命分别表述。

律师使命反映了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价值取向,构成国家律师制度的基本内核,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使命,有助于律师增强社会责任感,认识到自己的职业使命,对于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所承担职责的认识。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理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司法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律师法应与司法部相关规章的表述统一。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修改为:“(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经过执业培训、考核合格。

”四、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理由:与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4-2穗招代理协【2017】3号-2-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2-4-2穗招代理协【2017】3号-2-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招标采购服务市场行为和秩序,敦促招标采购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的要求,全面履行招标采购服务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计费规则。

2. 本计费规则作为现阶段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招标采购服务费报价与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采购招标限价的参照依据。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实施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中标合同的签订,汇编招标过程资料等过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技术文件编制费(如编制技术要求、用户需求书、施工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论证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费、专家差旅交通费、考察费、报纸媒体费、专家保险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按实际计算并支付。

3. 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且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合同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16个)裁判规则|2017作者:admin来源:未知发布于2017-09-2109:5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下面这些判例均涉及表见代理的认定的调整问题,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代理人未尽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与十堰车都大洋石化有限公司、十堰市南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代理人和第三人催告被代理人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后,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代理人南海石化公司以被代理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名义与车都公司签订的岗河村加油站《租赁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略)南海石化公司作为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人车都公司应明知南海石化公司的代理行为所存在的重大瑕疵。

在车都公司和南海石化公司催告中石油湖北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后,中石油湖北公司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并在诉讼中以南海石化公司与车都公司隐瞒事实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南海石化公司代理中石油湖北公司与车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是被代理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不当,予以纠正。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
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相应专业力量。
2024/3/24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 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 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 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 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 择参考。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删除内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 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 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2017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根据2017年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消息,《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从2017年6月16日起开始实施。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新的变化吧!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2017最新)

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2017最新)核心内容:刑事辩护律师收费通常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不同的收费方式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会根据案情的需要采取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等,以下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20%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6%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三)上下浮动幅度:20%3、说明:(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2017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标人拒不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向谁主张债权

中标人拒不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向谁主张债权

5中标人拒不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向谁主张债权案情介绍2017年5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某建设工程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招标。

双方约定,待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6月,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联合体中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7年7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中标人拒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后经招标代理机构多次书面通知,中标人仍拒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又向招标人发送《催缴中标服务费告知书》和律师函,招标人亦不支付。

招标代理机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招标人应当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利息以及律师费。

案情分析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该由谁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词。

招标人认为,因《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属于债务转移,且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应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在过错,故招标人不应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支付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在《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在中标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两种支付方式《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招标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在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人)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委托事务)时,招标人(委托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017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7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与时间有关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

代理规定权限

代理规定权限

代理规定权限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代表人:(公司代表人)乙方:(代理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并就代理规定权限达成一致,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代理规定权限的范围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甲方进行销售、推广、合作等相关业务活动。

2. 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销售、推广等相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代理范围内进行合理利用。

第二条代理人义务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应当遵守甲方的代理规定权限,在代理范围内忠实、诚实地执行任务。

2. 乙方应当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为甲方带来最大的利益。

第三条甲方义务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市场推广资料和销售工具等。

2. 甲方应当按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并提供相应单据以备查验。

第四条代理费用的结算1. 乙方的代理费用计算方式为:(具体代理费用计算方式,可以是固定金额、按销售额的百分比等)。

2. 甲方应在每月(或约定的结算周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明细。

第五条保密条款1.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向他人披露。

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与甲方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应当归还给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未进行修正的情况下。

2.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当互相交还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结算。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与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以上是双方就代理规定权限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公司名称)(代理人姓名)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代理的规定(2017最新)核心内容: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共有八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的形式、无代理权代理的后果、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等。

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 代理人死亡;(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赢了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