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支付)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十章国际商事仲裁20.1 复习笔记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按照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对一国而言,凡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他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即便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相同的国家,但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该国境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标的位于该国境外者,均可视为国际商事仲裁。
(2)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就由谁来仲裁,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作出约定。
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仲裁一般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法。
③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3)仲裁与ADR、司法诉讼的关系①仲裁既不同于ADR,也有别于司法诉讼,但与这两者又有某些相同之处,是介乎于这两者之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它既具有ADR自愿解决争议的特点,又与之不同,因为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本身不具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③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又与司法诉讼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是在程序上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官”(仲裁员),而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不得对这些事项作出选择。
2.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1)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①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a.这里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
b.其特点是:尽管当事人双方从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c.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
②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a.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税收法-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18.1 复习笔记一、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点《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四个统一”:(1)统一的适用范围。
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因内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不同税率的状况,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3)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扣除标准规定了统一的规范。
(4)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5)《企业所得税法》还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反避税条款。
2.纳税主体(1)企业。
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①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常设机构。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机构、场所。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⑥非居民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判断非居民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的标准: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在中国;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动产转让者的企业、机构、场所在中国,权益性的投资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在中国;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在中国;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费用的企业或机构、场所在中国,支付费用的个人的住所在中国;⑥其他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由财政、税务部门来确定。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理)
第十五章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15.1 复习笔记一、国际贷款融资1.国际贷款的概念与特征国际贷款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国际贷款是一种合同性融资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依国际贷款协议结成国际债权债务关系。
国际贷款的基本特征:(1)国际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贷款协议、履行行为和争议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相关国家法律的支配,不同于国内贷款。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某种法律上可期待的清偿信用,具有期限性的特征,这不同于跨国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股权性关系。
(3)国际贷款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基础,它是一种合同性融资,是特定借款人与特定贷款人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借贷的成立与债权人的变更均受到合同法规则的限制,这不同于证券融资。
2.国际贷款的类型(1)政府贷款政府贷款(government loan)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此种贷款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国家间双边关系而提供。
政府贷款一般采取三种方式:①以出口信贷方式提供的贷款;②以单纯的中长期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贷款(基本形式);③以上述两种方式提供的混合贷款。
典型的政府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政府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贷款资金主要来自贷款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此类贷款本质上为国家行为和国家财政收人信贷,因而较少受商业原则的支配。
②政府贷款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质。
政府贷款的利息率一般为1%至3%,有的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限于承诺费和手续费或其中之一种。
③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
其贷款期通常为10年至30年,其宽限期通常为5年至7年,最长的可达10年。
④政府贷款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例如,要求借款人以贷款之部分向贷款国购买设备、物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出口贸易。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章国际经济组织2.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论1.概念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职能的跨国组织。
2.特点(1)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是主权国家或者区域性地方政府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程序,既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设立。
(3)国际经济组织的职能,既可以是具有经济贸易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是与经济贸易职能有关的组织。
具体而言,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具体职能由设立该组织的决议或者协议决定。
(4)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它们具有独立的订立合同的权利,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法律诉讼能力。
3.种类(1)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①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另外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不同国家的国民组成,这的国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2)根据国际经济组织所覆盖的地区的不同,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①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国家之间订立的国际条约设立,或者根据国际组织的相关决议设立。
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则根据某一地区的国家之间的协议设立。
4.主要职能(1)制定和协调政策的职能,这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有职能。
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利用其成员为主权国家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和协调特定领域内的政策,维护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秩序。
(2)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的职能。
(3)行政与执行的职能。
国际组织的权威和职能,主要是由设立该组织的国际公约或者相关章程赋予的,且通过特定组织的常设机构监督与执行。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下面是一些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课后习题及其答案。
1.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给予的最优惠待遇,必须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给予某个国家的产品或服务特殊优惠,那么它必须将同样的优惠条件扩展给其他所有成员国。
2. 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于本国产品或服务和进口产品或服务应当给予同等的待遇。
换句话说,一个国家不得对本国产品或服务给予特殊优惠,而对进口产品或服务施加歧视性待遇。
3. 什么是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一个国家采取的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对本国产品进行倾销的行为。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实施配额限制等。
4.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至关重要。
5. 什么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一种机制。
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法庭等。
这些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6. 什么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公司。
它们通常具有在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能力,并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交易和投资。
7. 什么是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一组国家或地区之间建立的贸易自由化安排。
在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可以自由地进行货物和服务的交易,同时也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和人员的流动。
8. 什么是关税壁垒?关税壁垒是指一个国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
关税壁垒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外竞争的冲击,但它也可能导致贸易的限制和扭曲。
9. 什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由189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稳定汇率和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绪论1.简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所惬意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是秩序的固定化和强制化。
国家、法人、个人互相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有许多互利的合作,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
经过反复多次的合作、斗争和妥协,逐步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串着保持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这些斗争,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每一次循环往复,均是螺旋式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一经形成和确立,就能更有效地彻底变革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更有力地巩固和加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
2.简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在这段历史时期里,先后陆续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
它们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的地⽬的港 ⽔运⽅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于陆地运输; 2 i买⽅负责保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的效⼒;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 货物引起的⼈⾝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的义务 卖⽅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出售给丙甲知道⼄卖给丙,甲对⼄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负责。
【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恶意、卖⽅依照买⽅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承揽。
】 买⽅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仓库由卖⽅承担费⽤出售:卖⽅声明不⽀付保管费⽤、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
】和防⽌损失扩⼤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承运⼈风险即转移给买⽅】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时风险转移; 买⽅安排运输:买⽅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或者声明不履⾏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经济法》课后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课后作业参考答案(重要提示:题型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两种,客观性试题答案单一,学员不能作出与标准答案不同的答案;而主观性试题的内容开放性强,答案只能是参考性的,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用自己的语言来解答。
特别是论述题,除答出每一大点小标题内容外,还需适当选取教材中的论述内容对各点进行阐述,有实务经验的同学应尽量结合实际进行论述)第一单元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判断题四、简答题1、我国外资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有: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外国投资都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我国政府有权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实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2)平等互利原则。
即要保护我国政府、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也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优惠,还应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应分得利润及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在制定外资法及利用外资法律手段高速涉外投资关系时,应吸取和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及通行的国际惯例中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能例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P23)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
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最惠国待遇为主的公平合理待遇。
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
我国主张东道国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在非歧视性条件下才可根据国内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对征收或国有化应以适当补偿。
我国对征收的补偿采用适当、合理的补偿原则。
3)关于外汇转移。
4)关于争议的解决。
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通常涉及三种类型争议,并分别用不同方式加以解决(P34)。
五、论述答:答案见P11页第二段第三行起及13页、14页。
应答出以下几点: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11页)、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13页);国际间接投资的定义(11页),国际间接投资的形式(14页)、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11页)。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章国际投资法概述10.1 复习笔记一、国际投资概述1.国际投资的概念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
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有广义说和狭义说。
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
2.国际投资的特征国际投资具有以下特点:①投资目的多元化;②使用货币多元化;③体现一定的民族和国家利益;④投资环境的差异性;⑤存在较大风险。
3.国际投资的种类(1)国际直接投资,又称股本投资,指一国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2)国际间接投资,又称财务性投资,是指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其特点则在于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投资者能否有效地控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国际信贷。
指一国政府、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或个人向其他国家政府、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贷款、支付保证和出借有价证券。
(2)发行国际债券。
指一国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其他国家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行的国际债券。
(3)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
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东道国批准,在其境内举办的全部为外国资本的公司或企业,由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在国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过东道国批准,共同出资创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特点是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
(5)在国外设立合作经营企业。
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在于其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
(6)国际技术转让。
即一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所拥有的技术转让或许可给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特点是将技术转让与资本投资活动结合在一起。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与措施)
第九章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与措施9.1 复习笔记一、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一国政府实现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对外国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和规制。
各国政府制定的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大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得任意在协议或合同中加以变更或排除。
从实践中看,各国政府对货物进出口贸易的法律管理措施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1)关税措施,主要指各种进出口关税法律制度和措施;(2)非关税措施,其中主要包括进出口配额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等各项制度。
1.关税制度和措施(1)关税的概念及作用关税(tariff customduties)是指一国海关根据其政府公布的海关税则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货物所征收的税。
关税可以分为保护性关税和财政关税。
①保护性关税。
目的在于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限制其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同产业。
②财政关税。
主要是为了加强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限制进口。
(2)关税的种类①进口关税(import custom duties)进口关税是进口国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时,对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进口关税通常是在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商品由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
②出口关税(export custom duties)出口关税是指一国出口的商品在离开本国关境时被征收的一种关税。
③(进口)附加税(additional import duties)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出于特定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征收的一种临时性或针对性的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有以下三种:a.临时附加税,指进口国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口平衡,或针对某个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等,而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税收。
b.反倾销税,即针对外国进口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概论)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论3.1 复习笔记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调整范围和体系(1)调整范围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部分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规范。
(2)体系①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
这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②但这一特点在国际技术贸易,尤其在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中表现得不充分。
a.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制度可以同样适用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任何贸易的开展都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基础上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而根据一般的论述方式和次序,相同的内容一般不在后面的内容中重复,除非存在特殊的规范。
b.无论是技术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一般都与货物贸易相关。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技术贸易规范一部分规定在货物贸易规范当中,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也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方面。
③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贸易的范围广泛,原属于传统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法)领域的内容,按服务贸易的定义;本应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如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但从贸易程序和结构上看,以统一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为好。
这就造成国际贸易法体系中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中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
④随着国际贸易法的进一步发展和相关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法的体系也会经历不断演变的过程。
二、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1.国际贸易法的历史(1)国际贸易法最早的表现形式是行业习惯。
罗马帝国之前,在地中海即开始有调整向外国人销售货物和海上运输的规则。
(2)在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复兴,在商人经商的城市中出现了处理商人纠纷的专门法庭,执行调整商人的法律——商人法(lexmer catoria)。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多国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章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22.1 复习笔记一、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的特点1.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特点国家在履行政府职能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与被执法人员发生争议。
国家执法部门与被执法人员或者单位之间的争议特点是:(1)争议的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另一方则为外国公司,或者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尽管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国籍,但是从公司的所有者来看,或者是完全由外国国民出资的子公司,或者是外国国民占有部分份额的合资企业。
(2)争议事项的特点,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政府管理行为而产生的争议,或者是由于外国国民违反东道国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争议。
2.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1)行政复议的方法①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不能与执法人员讨价还价。
②对于执法部门的判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③如果对行政复议还是不服,可以向该执法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2)提起司法诉讼的方法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部门的裁定,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该执法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执法部门也可以向法院就外国国民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包括司法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
1.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种类及解决方法(1)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争议,这类协议一般涉及国计民生方面的项目,如开发自然资源或建设大型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等。
②非直接基于契约而引起的争议,即由于国家行为或政府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关于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通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①通过协商谈判的方法解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规定在政府与外国当事人订立的特许协议中。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原理)
第十四章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原理14.1 复习笔记一、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1.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关系与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
(2)内容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性质的法律部门。
①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和汇率方面的法律规则;它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
②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租赁融资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
(3)特征①国际性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这就是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者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
②基础性国际货币金融法仅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它是直接针对国际货币兑换、货币国际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而不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
③实践性国际货币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它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
2.国际金融关系对于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不尽相同。
(1)金融活动指为完成货物贸易而支付货款的活动。
(2)金融活动指除贸易性支付以外的“资金交易活动”,或者说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票据或以抵押提供资金”的活动。
(3)对金融加以更为抽象的概括,“国际金融,是指发生在国际之间的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
(4)本书作者认为国际金融活动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货币兑换和流通活动,其中既包括经常项下的兑换与跨国流通,也包括资本项下的国际金融交易行为;国际金融关系则是指由此种国际金融活动而引起的国际性货币兑换关系和流通关系。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十三章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13.1 复习笔记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是指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就相互保护与鼓励双方私人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
其目的在于给海外投资以更有效的保护。
1.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类型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CN)(2)投资保证协议①这种投资保证协议的特点是,以政治风险的保证为重点,并重在规定关于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的程序。
②由于这种投资保证协议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和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特点是协定中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内容比较详尽,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资本及利润的汇出、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以及解决投资争端的程序性规定等。
2.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主要内容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主要有四种主张:①国民待遇标准(NT)a.国民待遇,是指在互惠的基础上,东道国按本国的法律给予外国投资者与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此标准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b.国民待遇具有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的特点和作用,是资本输出国及其海外投资者极力想要争取的目标。
c.目前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基本上采取国民待遇标准,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采取保留态度。
②最惠国待遇标准(MFN)最惠国待遇标准,是指在互惠的基础上东道国按本国法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该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投资者的待遇。
与国民待遇不同的是,其所强调的是不同国家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问题,而不是投资者与本国国民之间的平等待遇问题。
③公平或公正待遇标准与国民待遇标准和最惠国待遇标准不同的是,公平或公正待遇标准并无明确的定义。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门重要法学科目,它以解决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纠纷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为目的。
郭寿康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的著名学者,他的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提供了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参考资料。
本文将对郭寿康的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进行梳理和分析,重点关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内容。
国际贸易法是为解决跨国贸易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纠纷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其中,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中,国际货物买卖法所涉及的内容得到了详细的阐述和解析。
其中包括了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两个方面。
在国内法方面,郭寿康对中国《合同法》中与国际货物买卖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详细分析,特别是对于合同成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环节的阐述。
而在国际公约方面,郭寿康着重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并对其进行了逐条解读和分析。
他通过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将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讲解,为读者深入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郭寿康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详解》中,郭寿康将课后习题按照不同章节进行分类,并给出了详细解答。
这些习题主要涵盖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订立、履行和违约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通过做题和阅读解答,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要点,提升自己的学习效果。
郭寿康的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有着良好的结构和精确的表达,这使得读者能够更加系统地学习和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
他的语言简练,典型案例丰富,并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
此外,郭寿康在书中还结合了最新的国际贸易法政策和案例,使读者能够了解到国际贸易法的最新动态和实践要求。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7.1 复习笔记一、国际技术贸易概述1.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1)技术①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标的的贸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77年对技术的定义是:技术是指制造某一产品、应用某项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
②技术包括专有技术(know-how)、商业秘密、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版权(权利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还包括提供的相关服务。
③以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为标准,技术可分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2)技术贸易①技术贸易虽包括技术的买卖(所有权的转让),但主要不是技术买卖,而是技术使用许可。
②技术贸易方式多样,包括技术的买断、许可,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特许经营,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买卖,以技术投资的合营,工程承包等。
③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关系密切。
只有初级产品的贸易不涉及技术,成套设备的贸易既是货物贸易,又是技术贸易。
④提供技术服务或咨询也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
是否归于某一类贸易,主要视该类贸易所占比例,是货物比重大、技术比重大,还是服务比重大。
(3)国际技术贸易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在贸易只与一个国家有关、不涉及外国因素时,可以认为该贸易为国内贸易。
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横向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其渊源为国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成立的,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该组织管理或与其他组织共同管理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公约或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标准、体系、范围、制度,这些标准、制度等构成了技术贸易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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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支付
6.1 复习笔记
一、支付工具
1.票据
(1)概念与特征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根据我国《票据法》,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许多国家票据法上,无对票据的统一定义,只有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定义。
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结算作用;信用作用;流通作用。
票据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①流通转让性;
②无因性或独立性;
③要式性。
(2)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统一
在票据调整法律方面,存在两大对立的法律制度,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
历史上,存在三个不同的票据法律系统,即法国、德国和英国。
①法国票据法制定较早,主要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运送的工具加以保护,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使用。
②德国票据法则注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工具作用,强调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
的权利不受基本关系的影响。
③英国的票据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晚,把票据关系与引起票据产生的基本关系严格区分,加强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
2.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统一汇票、本票法》作为《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附件,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根据该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委托。
(1)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自己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最多,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进口人付款。
有时受款人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2)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和受款人(收款人,payee)。
(3)根据受票人是否在见票时付款,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是指受票人见票付款的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或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又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远期汇票需要受票人的承兑。
(4)按照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
在国际贸易中多是出口商出具汇票。
3.持票人的权利
(1)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对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对其前手行使。
(2)票据责任,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汇票的保证人是票据中的债务人,并负连带责任。
(3)我国《票据法》没有上述明确的分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①持票人取得票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赠与、继承等除外)。
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④持票人明知存在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可以对抗持票人。
⑤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4.票据伪造的民事责任承担
票据伪造的责任自然应由伪造者承担。
伪造票据是一种犯罪行为,伪造者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对因其伪造受损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1)我国《票据法》第14条对伪造作了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伪造出票人的签章,票据无效。
(3)伪造承兑,该承兑无效,但这不影响这张票据的效力,只相当于该票据没有承兑。
(4)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由于被伪造者的过失造成了他人的伪造,应承担责任。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
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这包括在中国境内出票的票据,也包括在中国境外出票的票据。
(2)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国际条约优先,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若无国际条约或我国《票据法》也无相关规定,则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具体事项的法律适用规定:
①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②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的请求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汇付与托收
1.汇付
汇付(remittance),即汇款,是指进口方将货款通过银行寄交出口方的结算方式。
汇付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这就是汇款人、汇出行、收款人和汇入行。
(1)接受汇款人委托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称为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款项的银行称为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
(2)根据结算工具传递方向与资金运动方向是否一致,可以把结算方式分为顺汇和逆汇。
汇付属于顺汇。
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逆汇又叫出票法,即债权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
(3)根据汇款的方式,可以将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①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支付授权书通过邮寄
方式寄给汇入行,由汇入行向指定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付方式。
信汇结算费用低、速度慢。
②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基本与信汇相同,只是汇出行通过加押电传方式或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将支付授权书通知汇入行。
③票汇(bank’s demand draft,D/D),是指应汇款人要求,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由汇款人将汇票寄交收款人,收款人凭此汇票向付款人(汇入行)收款。
(4)汇付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属于商业信用,是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付款没有保证。
2.托收
(1)托收的概念
①托收指银行受债权人(出口商)委托,凭有关单据,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②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银行的作用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
③托收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有时会出现提示行。
(2)托收的程序和种类
①托收的基本程序:
a.委托人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填写委托书,交付有关单据)。
b.接受委托,托收行向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代理行传达托收指示,并寄交有关单据。
c.代收行按托收指示,向债务人提示有关单据,要求债务人承兑汇票或付款。
d.债务人验单,决定是否承兑汇票或付款。
e.如债务人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债务人交付有关单据;如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述拒付理由,并返还有关单据。
f.代收行向托收行付款。
g.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在债务人拒付时,向委托人返还有关单据。
②托收的种类
a.根据托收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跟单托收指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托收。
国际贸易中的托收多采用跟单托收。
b.按交单条件方式,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 /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付款交单,指付款人付款时代收行向其交付商业单据。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远期汇票,付款人验单后承兑汇票,代收行即向其交付单据。
在付款日期到来时,付款人向代收行支付货款。
(3)银行的托收义务及免责
①银行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托收。
②银行应严格按托收指示履行责任。
③银行的义务不涉及货物、服务或行为。
④银行的业务标准及免责事项。
(4)托收下的银行融资
银行在办理托收时,可以利用托收票据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①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委托人)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及随附商业单据,扣除利息和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