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作业场所的劳动生产效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1. 作业场所负责人作业场所负责人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3)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及时发现职业危害因素;(4)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素质;(5)保障职业卫生防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及时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病例,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置;(7)配合职业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计划,确保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2)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3)负责职业卫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监测工作环境,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因素;(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6)指导作业场所负责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执行以下职责:(1)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障个人的职业卫生安全;(2)关注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卫生意识;(3)按照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工作;(4)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或者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及时上报。
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内容1. 职业卫生风险评价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及时发现和评估职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 职业卫生监测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其达标;(2)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3)定期检测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其正常使用。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检测,检测频率至少()一次。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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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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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 康 的 情 形 时" 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 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监 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 的劳 动保护" 防止职业中 毒 事 故 发 生"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 的权利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 关劳动保护 工作的领导 " 督促 ! 支持卫 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及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 " 应当采 时协 调 ! 取 有 效 措 施" 控制事故危 害 的 蔓 延 并 消 除 事 故 危 害" 并妥善 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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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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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 ! 三" 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 品品种的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 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 重新申报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的% 应当向原受理申 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从 事 使 用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当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 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 & 设备 % 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 并根据实际情 况 变 化 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适 时 进 行 定期组织演练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 修订 %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 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具备职业卫生基本要求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具备职业卫生基本要求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如何设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禁止标识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警告标识指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指令标识指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提示标识指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2.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
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基本警示语句有“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中毒”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如何设置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和职业中毒 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材料核 查职责及用人单位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 规范职责,以及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 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检举和控 告的政策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法守则。 第五十二条 对有关罚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 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 害主体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卫生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解读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曹叔翘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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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
(一)学习法律、法规、标准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
1.搞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既需要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也必须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两者不可偏废。 2.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但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标准为 准绳。 3.工作中既要知道我们的权利,也要知道我们的责任与义务。 4.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仅是工作的需要,也是自身 职业保护的需要,不要当需要你承担不良后果责任时还不知道 错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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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九个特别的 条例》 法律制度和规定
(八)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身体 健康危险的情况下, 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从危险现场撤离 《条例》第三十七条 (九)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明确规定了罚款规定和罚款收缴分 离 《条例》第五十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0]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一、引言作业场所是员工工作的场所,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是企业的责任。
防毒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预防、控制和应对可能遭受的有毒物质的危害。
本文将就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的目的1. 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有毒物质对员工的危害;2. 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维护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三、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的内容1. 建立有毒物质台账:对作业场所中存在的有毒物质进行登记和记录,包括物质的名称、性质、用途、存储位置等信息。
2. 制定有毒物质使用管理规定:包括有毒物质的使用范围、使用限制、使用条件、使用程序等。
3. 员工培训与意识教育:定期组织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员工了解有毒物质的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4. 有毒物质的存储管理:明确有毒物质的存储地点、容器要求和标识,保证物质存储的安全可靠。
5. 检测与监测:建立定期检测和监测有毒物质的机制,确保作业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6. 防护装备的配备与管理:根据作业场所中有毒物质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确保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7. 事故应急处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流程、紧急疏散措施、医疗救护等,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8.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完整的文件记录系统,包括有毒物质使用记录、员工培训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2.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有毒物质危害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3. 定期组织员工防毒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4. 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护装备,确保装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5. 随时关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3 毒物排放控制
1 当车间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天窗排出时,在该 车间屋顶应避免设置机械通风进风口。 2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 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 当缺乏上述资料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 12次。
防毒设备及措施
1 一般规定 2 毒物源控制 3 毒物排放控制
1 一般规定
1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 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 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无毒害或毒害较小的工艺 流程。 2 应将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 毒无害的工艺过程隔开。 3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用密闭的 方法防止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 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并将逸散 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出。
6 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可能突然增高,或空气 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能对人体 具有叠加或增强作用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 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 7 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混合后 具有协同作用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 设置排风系统,不得将两者的排风系统联在一 起,通过工作场所的排风管道必须保持负压。
辅助卫生设施
1 一般规定 2 应急救援设施
1 一般规定
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 符合GBZ 1的有关要求。 2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都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 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3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可 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休息室设在工作附 近的地方,并应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室 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编号:SM-ZD-865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的发生,依法参加,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时,有权参与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存在高危粉尘作业或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从事接触石棉、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其他粉尘且罹患尘肺风险较高的作业。
高毒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高毒物品且发生职业中毒风险较高的作业。
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设备、材料。
第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国家对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实行行政许可。
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高危粉尘作业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综合性防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一)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采用湿法作业;(二)对高危粉尘发生源及扬尘点实施密闭、除尘净化措施;(三)高危粉尘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四)将劳动者与高危粉尘作业环境隔离,或采用远距离操作;(五)根据作业特点设置形式合理的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具备职业卫生基本要求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具备职业卫生基本要求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如何设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禁止标识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警告标识指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指令标识指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 提示标识指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2.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3。
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
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基本警示语句有“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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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
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培训教育)高毒场所的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职业卫生培训管理规定》接受职业中毒防护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
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有培训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危害评价)高毒场所在投产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其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管理)作业场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及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在采购高毒物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合格证明。
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二)高毒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卫生防护设备图;(三)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证明;(四)高毒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证明;(五)高毒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材料;(六)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使用高毒物品名单、用量;(八)高毒物品来源及相应的毒性资料;(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产品的企业生产标准、安全性评价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时应出具受理登记的,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的决定,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现场审查)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材料和现场及申请人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制作审查笔录,并由经办人和申请签名。
第十七条(审核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限期三个月改进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申请人对限期改进期限要求改动,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实际情况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整改及复审)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整改结束后,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复审。
原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整改期限届满后7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发证、领证)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同意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第四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条(亮证经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设正副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亮证经营。
副本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复核、换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每年9月份前进行复核。
用人单位申请复核,原发证机关在受理后,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和换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二)高毒物品的品种、数量、供货单位等变更的情况;(三)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四)其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对每年的许可证复核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未按时申请复核和换发卫生许可证,应注销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注销的后果)凡注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停止其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变更)用人单位在变更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企业名称和高毒物品种类时,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借、涂改、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无证使用)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使用高毒物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高毒物品的活动。
并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许可证管理)凡擅自涂改、转借、伪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吊销职业卫生许可证并处罚2万元至5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复核、换证)凡有不良记录的在复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可作出责令改进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办法其他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的除了不予受理外,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卫生人员处罚)从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高毒物品和一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物品的车间或部门。
第二十八条(印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本办法自Ⅹ年Ⅹ月Ⅹ日实施。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职业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富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质量。
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正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中所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对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实施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一些外资企业趁机会钻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漏洞和空子,以技术保密为由,不告知工人所接触化学品的毒性及危害,不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更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甚至逃避和阻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造成了一系列高毒物品中毒的严重后果的案例。
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劳动者健康权益,盲目生产,使用已禁止的化学品,不但给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影响,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我国加入WTO,国外化学品的进口,生产线的引进,国内化学品的出口,国际上相关标准的推行,都需要对使用高毒作业场所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有序地规范高毒物品的使用,制定本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按照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委托《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职业卫生、卫生法学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了《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三次审稿会,于30日形成了草案上报卫生部法监司。
三、几点说明1.关于本办法的前置条件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认为用人单位在申请职业安全许可证时,必须设置前置条件。
其理由是国务院于2002年3月25日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高毒物品时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经贸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审核同意。
因此,草案第三条对申请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2.关于许可管理的重点有毒物品根据危害程度分为高毒和一般有毒物品,其日常监督管理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
由于一般有毒物品的品种繁多,使用的作业场所又多,要实施许可管理是有困难的,且也管不胜管,《职业病防治法》把高毒与放射物质的作业列为特殊作业,强调要加强特殊管理。
因此,本办法则针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实行许可管理,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重点管理的要求。
3.关于高毒场所的概念经多次讨论,起草组认为本办法管理对象是场所。
按照用人单位的规模,有的用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作业场所;有的用人单位可又较多的作业场所。
在同一生产区域内有的以车间为单位作为作业场所,有的以分部或分厂为单位作为作业场所,有的作业在异地,同样又可能存在1至数个作业场所。
在许可管理上,要求用人单位在申请时如实将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的情况逐一填写清楚。
领证后若发现该单位某一场所高毒作业有变更或违反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可采取重新核证、吊销或处罚的决定。
4.关于“使用”的概念关于“使用高毒物品“中的“使用”的含义,沿用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统一说法,起草小组认为本办法所指“使用”应涵盖生产活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