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审批程序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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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10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审

批程序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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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审批程序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总体要求

科学制订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认真组织现场调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施工方案切合现场实际,可操作、能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预审和审查制度

预审。执行《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0〕161号)规定: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

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编制,并先行组织自审、完善。

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形成会议纪要。

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影响程度,划分为A、B、C 三类),形成会议纪要。

安全审查。(上铁运发〔2010〕161号)规定: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门(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地铁办牵头组织审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及路

局相关业务处(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在施工方案审查时给予明确划分其类别。

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前,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将施工方案送交监理和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前,地铁项目工程师应首先预审和熟悉施工方案,组织现场交底并提出预审意见,包括需要在施组审查会上提出的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工作要求。

注意:组织安全审查会时,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到会,比如认定地下是否有光电缆设施,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自己确定,不可以想当然认为本工程范围内没有地下光电缆设施,就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安审会(若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已认定,应有书面依据)。

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为确保营业

线施工安全(如路基稳定、轨面变化和行车设备保护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预案、工艺和方法,是否符合部、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的规定和“行规”、“工规”所规定的条款,是否按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对施工项目和范围进行界定,提出安全控制要求;施工组织方案中必须明确提出营业线施工的“行车条件、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缺一不可。

监理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按建设部“248号文”规定提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审批流程:施工单位内审→监理审核→地铁公司→地铁办(东华公司)→路局业务处。

●施工方案签认制度

必须经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局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签认;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

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8条规定: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请地铁公司项目工程师注意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此项规定。

●备齐报送资料

按审批流程验证相关公司的签认手续。

报送资料:施组方案、监理报审单、会议纪要、路局批文、安全协议和“四员一长”、“施工负责人”和“特种设备”等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名单,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时间: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预审后即可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6条第4点规定: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规定:按路局(上铁运发〔2008〕316号)第19条规定执行。其中: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

签订(区间内作业地点涉及两个行车组织单位的需分别签订);大型施工项目可按专业分工、施工过渡等分阶段签订,具体由路局在组织召开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进行明确。

注意事项:

施工安全协议必须有编号;

协议结束期限不明确时可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施工结束工程验交日期止”;

遇跨年度施工时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应在协议中明确。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路局(上铁运发〔2010〕161号)第9条规定:

1.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

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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