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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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2006年10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
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文件和表样。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1.
目录
一、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
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
2.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
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
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
称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质量的监督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负责全国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
(以下简称药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具质量检测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药具管理机构做好药具质量抽查工作;参与药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评工作,参
3.
与药具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
站)负责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药具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
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还需对本辖区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
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具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职责
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药具管理机第八条
构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医学、药学和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与采购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地市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
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与药具周转量和仓储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4.
乡(镇)、村(居)的药具发放人员承担药具
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采购、储运和发放使用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地级单位
药具管理机构中,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供应的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处理药具在采购、储存、运输、发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能力;质量管理人员及验收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及基本知识、技术;养护保管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常规知识、技术。
乡(镇)、村(居)药具发放人员,应掌握药
具的基本知识和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以上人员需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由药具中心和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分别进行。培训计划和培训结果应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
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计划生育药具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具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具的工作岗
5.
位。
第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
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本规范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应有与其药具周转量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库区、辅助区与办公区应分开一定距离
或有隔离措施;
(二)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并保持洁净;(三)库区无积水和杂草,库内墙壁、地面整洁,门窗结构严密,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四)有与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区,配备必要的养护工具;
第十四条仓库应具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能减轻搬运人员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
率的搬运设备;
(二)保持药具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6.
(三)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四)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五)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鼠等设备;
(六)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七)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
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四章采购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
按照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采购药具产品。
第十七条签订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质量条款:
(一)产品质量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采购部门
附加的有关质量要求;
(二)产品出厂时,应附生产企业质检部门签
发的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三)产品包装要符合货物运输及有关业务行
7.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在产品质量标准发生替换时,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