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锅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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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汽车两用锅炉(1-4),P≤0.04MPa,且D≥0.5t/h(D为额

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 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 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 以上各级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 <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

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 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 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Q≤0.7MW;液相有机热 载体锅炉,0.1MW<Q≤0.7MW。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
一、法律
须由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形式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省级人大制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国务院第549号令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
三、部门行政规章
附件:《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8日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
法律
文 件 数 量 逐 级 增 加
行政法规
法 律 效 力 逐 级 升 高
国务院部门规章 (简称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
行政管理 性法规、 规章
安全技术 性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国家质检总局、 省、市及潞安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燃气锅炉管理,确保燃气锅炉安全使用,特制定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望各单位严格依照 本办法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燃气锅炉安全有效运行。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
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 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
以行政部门首长如质检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及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
四、安全技术规范
通常成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是
强制性的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机电设备部 2018年5月3日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总则(共三条) 二、第二部分:燃气锅炉的管理(共九条) 三、第三部分: 燃气锅炉的使用(共二十条) 四、第四部分:附则(共三条)
前 言
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
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 (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 处理; (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二、燃气锅炉的管理 第六条 燃气锅炉的选型、采购、注册登记和检验
应当按照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应的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潞安集团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试行)》、《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预防燃气锅炉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 制订本办法。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一、总则 第二条 燃气锅炉管理、运行要严格执行现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以下简称“《锅规》”)、《锅炉 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和《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等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8.1.4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
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 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 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 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 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 炉房的要求,保证通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第八条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 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 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 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 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 告;
二、燃气锅炉的管理 第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燃气锅炉安装、移装、
改造和修理的单位,须在集团公司机电处备案,并 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后,方可在集团公司内从事上 述工作。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二、燃气锅炉的管理 第八条 燃气锅炉的安装、移装、改造和维修,必
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相应许可资 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督促并配合施工 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监管环节的全过程
设计 制造
检验
安装
监管环节
使用 改造 修理
经营
安全评 估报废 申报 检验 维保 检测
安全教 育培训 安全警 示标志 行政 许可
使用 登记
岗位责 任制度
安全技 术档案 应急救 援演练 操作 规程
管理 制度wk.baidu.com
隐患排 查治理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目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主席4号令,
2014年1月1日实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以下简
称“《锅规》”)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0月23日公告颁布
2013年6月1日实施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
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 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5日公告颁布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2月22日公告颁布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一、总则 第三条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必须具有国家要求的相
应的设计资质,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锅 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内燃气管 道的设计应按现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D001)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有关规定执行。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二、燃气锅炉的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燃气锅炉的具体特点,
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锅炉运行 安全责任制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岗 位责任制。各类管理制度、职责应符合《锅规》、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的要求。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 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8.1.3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 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二、燃气锅炉的管理 第九条 燃气锅炉安装、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
束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燃气锅炉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对燃气锅炉进行检验和调试;安装质 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 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必须经有相应 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投入正常使用。
培训教育的内容
安全基本知识
操作规程
安全规章制度 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 (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 事故救援; (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 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潞安集团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二、燃气锅炉的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燃气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作 业人员,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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