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清淤清障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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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清淤清障承包合同
甲方:安福县竹江乡人民政府
乙方:安福县谷口水库管理委员会
丙方:村委会
鉴于农民工投劳进行清淤清障效果不佳的现状,为改善渠道清淤清障质量,提高渠道输水能力,满足农田灌溉用水需求,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决定将本乡所负担县管渠道的清淤清障任务从2010年开始至2014年承包给乙方完成(其中谷口北干渠3550米<中团村1610米、柘湖村110米、店上村530米、观溪村1300米>,大塘支渠长度以2010年二晚收割后实际测量数为准),乙方同意完成清淤清障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二、甲方同意第一年(2010年)谷口北干渠按每米3元、大塘支渠按每米1.5元,第二年起至合同到期年限谷口北干渠每年按每米2.5元、大塘支渠按每米1元的标准在每年的10月底前支付清淤清障费给乙方,否则,本合同无效,由甲方组织劳力完成自己负担渠道清淤清障任务。如果在承包期间上级对各渠道的清淤清障会实行补助,则所有涉及该类的补助款全部归乙方。
三、丙方按分摊的任务数在年终转移支付中由甲方代扣,其中2010高出的价格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按每米1元来计算)。
四、乙方采用机械(如挖掘机等)清淤清障时,机械设备需经过一些村道、桥梁,也可能从农田上通过,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丙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中造成重大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到期后,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承包事宜。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