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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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仍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部分的50%给予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七条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

第八条各市、县(区)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下面,我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

其次,明确资金管理和分配机制。

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和分配机制,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和管理责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再次,建立项目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

对于资金支持的各个项目,设立专门的评估和考核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效果和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纠正问题,提升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此外,加强宣传和公众参与。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认识和参与度。

最后,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人员的运用资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升项目的效果和质量。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促进全民健康、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这将有助于提高群众的就医便利度、普及健康知识、改善卫生保健条件,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同时,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从政策制定、资金保障以及人员培养等多方面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升,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好的健康服务。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地方病防治项目中期督导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甘卫地发[2008]20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地方病防治项目中期督导方案》的通知(甘卫地发[2008]204号)有关市(州)卫生局(地病办)、项目县(市、区)卫生局(地病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切实做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加强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工作通知》要求,省卫生厅特制定了《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地方病防治项目中期督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按照方案要求对项目开展督导检查。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地方病防治项目中期督导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好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现对各项目市(州)、县(区)2008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

一、督导目的(一)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评估项目执行质量、进度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了解各市县对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项目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及地方财政对项目的支持等情况。

(三)总结经验成绩,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二、督导范围对《2007年甘肃省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安排有碘缺乏病综合预防控制、饮水型地氟病病情调查、地砷病水砷含量筛查、大骨节病病情调查、克山病调查和健康教育等项目工作的县、市、区进行项目中期督导检查。

三、督导内容(一)项目的组织领导。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甘卫妇社发[2012]354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2〕354号)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扩大实施范围以来,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推动和落实,项目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分工等制度尚不完善;在项目资金方面,存在地方资金配套不到位、拨付滞后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在任务落实方面,存在服务不规范、数量不足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管,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与我国13亿多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的卫生服务。

实施项目可促进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逐步树立起自我健康管理的理念;可以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提高居民健康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逐年增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也越来越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甘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甘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甘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甘卫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2017年度甘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省妇幼保健院,宣传中心,省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和任务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掌握全省各地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安排、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项目任务落实和服务质量提高。

二、考核依据考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有关政策要求。

考核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相关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二)省级相关文件。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甘卫发〔2016〕157号)。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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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应承担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缺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经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当年按照服务人口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中央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省级对地方的考核情况再结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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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甘卫基层便函〔2020〕496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资金保障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其中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9〕1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资金管理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乡村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卫基层函〔2020〕58号)等资金管理工作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绩效测评,合理核定基层医务人员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哨点监测、摸排核查、随访服务和培训指导等方面的劳务经费,做好新增5元经费的合规使用,切实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各地要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同时积极主动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可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承担,不得挤占国家和省级项目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2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2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为满足公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公益价值。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方案。

一、资金管理目标1.合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需要。

2.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滥用、浪费和贪污。

3.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果,提升公众的卫生健康水平。

二、资金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管理合法合规。

2.公开透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审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效益。

4.分类管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投入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5.绩效导向:强化绩效考核,鼓励项目单位创新和提高运行效率。

三、资金管理措施1.专项资金的筹集(1)预算拨款:国家根据需要安排相关预算拨款。

(2)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捐赠资金和物资。

2.专项资金的分配(1)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比例和范围。

(2)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地区需求和实施效果进行差异化分配。

3.专项资金的使用(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计划,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金审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按照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

(3)资金支付:按照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及时支付专项资金给项目单位。

(4)绩效考核:对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资金支付和使用。

4.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1)日常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2)定期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和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举。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甘卫基层函〔2019〕558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69元(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积极主动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资金管理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可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承担,不得挤占国家和省级项目经费。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各地要按照2019年度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省级绩效目标,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2类项目。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优化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公卫服务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市县财政拨款的方式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支持。

第二章资金管理体制第三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从国家预算拨款中划拨,并由市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县卫生计生委设立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卫生计生委对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的采购和配送费用;(二)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人员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费;(三)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的培训费用;(四)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七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个人消费;(二)经营活动;(三)其他与基本公卫服务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制度进行预算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并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报告。

第十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县卫生计生委。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卫生计生委对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市县卫生计生委对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总额、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市县卫生计生委对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市县卫生计生委对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202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华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市卫健委相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规定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等十四项服务内容。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成本补助,不得用于承担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核算内容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中心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公共卫生服务,收到的预拨和经绩效考核后结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是指中心面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支出、药品支出、材料支出、资本性支出、维修费以及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七条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会计核算科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置。

第八条对于能够直接确认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直接计入公共卫生支出。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基础上,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并制定具体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季度预拨和年度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管辖区域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区卫生局和社区中心的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三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根据本年度区卫生局对我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辖区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居民收费。

第八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十条补助资金用于为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规范支出项目的规定:1、允许支出的项目: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补助、查体材料费、成本、宣传的成本、宣传单、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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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应承担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缺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当年按照服务人口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中央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省级对地方的考核情况再结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对地方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201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标准最低为每人25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3元,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

省直管县直管前原市州统筹部分仍由市级承担,直管后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市州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各县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等提供依据。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县市区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绩效考核工作。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确定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补助额度。

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以县为单位每村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总补助额度,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对于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县市区财政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确定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采取按月(季)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辖区内服务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的各项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五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上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责令立即纠正,同时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止。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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