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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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4)商业贿赂罪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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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宣传 (1)行为表现 ①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为经 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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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 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 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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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 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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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其他单位”,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 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 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 设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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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贿赂与正当馈赠的区别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 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 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是当前社会中经济运行的基础,而实践中不少公司在商业活动之中会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究竟哪些行为是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经法-思维导图

商经法-思维导图

商经法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梳理】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试中一般给出一个行为,问是否正当,若是不正当行为,构成了什么。

重点在于区分各个行为的表现形式。

2.混淆行为:(1)擅自使用,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站名称。

(2)标准认定:引人误认,如我们常见的大白兔奶糖,现出现“小白兔”奶糖,与“大白兔”非常相似,购买时很容易买错。

混淆行为在生活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山寨货”和“高仿货”,如“康帅傅”“雷碧”。

3.商业贿赂:(1)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如给钱,其他手段如升职机会。

目的: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贿赂对象:①贿赂交易相对方:如乙是交易相对方,为了让乙多购买货物,送钱给乙,或者给乙吃回扣。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如李某委托张三代购女装,此时贿赂张三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③贿赂一些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如有一些专家和官员,影响力较大,企业愿意相信他们说的话,此时贿赂有影响力的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3)工作人员的行为视为商业贿赂,但有例外。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一般情况下认定是经营者的行为,若是经营者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如某公司工作人员甲贿赂行为相对方,一般情况下认定是公司进行商业贿赂,若是能证明甲的行为不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是为了给女儿找个好学校,此时不构成商业贿赂。

(4)折扣佣金要入账:折扣和佣金是明示的、入账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1)对自己的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对商品的销量、评价作假,如某某网,为了促进销量,雇人刷好评、刷单,欺骗消费者。

(2)帮助他人也不行,指不能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别人刷单、刷好评,如大家常收到的刷单消息,“由于你的淘宝信誉良好,邀请你刷单,每单X 钱”,起组织的作用,也不被允许。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指权利人采用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如老干妈的配方,是秘密,不得随意侵犯,如果盗窃,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

2、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特征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 其它有价报偿等手段收买客户的能影响市场交易的 有关人员的行为。
主 体
特征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经营者
故意、自愿 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
形式
回扣等
某百货公司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 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冰箱者,惠给总价款 百分之二的折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 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 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给付的折扣、佣金, 在帐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的行为是 ( ) A、降价排挤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变向行贿行为 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 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 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 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 的网页。 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 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 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 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 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 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 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 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 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 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 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 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 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不良竞争的例子

不良竞争的例子

不良竞争的例子不良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十个例子,说明了不同领域中的不良竞争行为。

1. 虚假宣传:某家电企业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超过市场同类产品的性能,但实际上产品并没有这些特点。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对其他竞争对手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2. 价格倾销:某家电子产品企业在市场上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吸引消费者,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这种价格倾销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

3. 恶意诋毁:某餐饮企业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卫生条件,以此来抹黑竞争对手,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4. 侵犯知识产权:某化妆品企业盗用其他企业的产品配方,仿制其产品,并以较低价格销售,侵犯了原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

5. 贿赂行为:某企业为了获取订单或获得有利政策,向政府官员行贿。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扭曲了市场秩序。

6. 公司间串通:某几家竞争对手在竞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商定价格和条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以此来垄断市场,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7. 非法抄袭:某科技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抄袭了其他公司的技术和设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创新成果,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8. 低价倾销:某超市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有意地将某些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以此吸引消费者,削弱其他超市的市场份额。

9. 恶意拖欠货款:某企业在与供应商合作时,故意延迟付款,以此给供应商带来经济损失,迫使其降低价格或提供更多优惠。

10. 窃取商业机密: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携带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转而加入竞争对手,将这些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以此给原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 才为法律所禁止。
(七)违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式奖售行为 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2.不法推销行为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 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问题
(八)商业诽谤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陈述, 损害同业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构成要件 (1)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2)以竞争为目的 问题1 (3)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问题2

(九)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1)一致抬高标价; (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差别对待; (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投标时压低标价, 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4)招标者向特定投标者泄露其标底等。
(一)假冒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特征 (1)行贿人特定:经营者

概念与特征。 3.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概念、特征及 构成要件。
案例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之一、多个或者多方之间的行为或者交易,违反消费者利益保护、破坏市场秩序等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2.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4.不正当价格手段:包括恶意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5.不正当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竞争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骗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4.执法机构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和职责,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5.赔偿机制的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2.原则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灵活调整;3.多层次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涵盖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4.执法与司法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既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也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

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三、条文释义: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

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经营者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罐头、饮料等商品或者因为产销不对路等原因积压的老式球鞋、袜子等商品时,可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

(3)季节性降价。

如服装行业的季节性非常强。

对于过了季节的服装,经营者可以降价销售。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当经营者遇到负债累累需要清偿、产销不对路被迫转产、经营不善不得不歇业等等经营上的重大困难时,只有降价销售商品,才能尽量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变“死钱”为“活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本条包含二层意思。

其一是对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二是对被指定的经营者趁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涉及的购买者不止1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影响是很大的,往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引起购买者的强烈不满。

其他的经营者对此也有不满情绪。

因此,必须及时制止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继续蔓延。

该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这里的“停止违法行为”就是指不得继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此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视不同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涉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情节轻重,可以考虑以下诸方面情况:实施该种行为的期限长短、影响的范围、采取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由于罚款数额在5万元--20万元之间,幅度较大,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罚款权时,应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对被指定的经营者,不追究法律责任。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销售被指定的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其计算方法,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判断某商品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在物价已放开的前提下,一般的商品已没有国家定价,不同的企业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价格是不完全一样的,不同的销售者的进货渠道不同,其零售价格也因此存在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应用实践。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效果、质量等,或者虚假宣传自己的荣誉、声誉、规模等,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2.侵犯商业秘密: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

3.恶意诋毁: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抹黑对手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4.不正当价格行为: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例如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

5.不正当竞争协议:指企业之间通过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达成不合理的商业协议,损害公平竞争。

二、处罚标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罚款数额最高可达到违法所得的三倍。

2.民事赔偿: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向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额。

3.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如商业贿赂、商业诈骗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对于商业诈骗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应用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

(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

2、高仿高仿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虚假表示虚假表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是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假表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二是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三是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

(二)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

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

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第六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一不正当竞争及其立法规范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广义的不正当竞争(1)垄断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2、从世界立法趋势看不正当竞争的实质【P147】(1)行为违反商业道德(2)结果破坏公平竞争•3、狭义的不正当竞争【P147】•(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例1】某县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查获一批冒牌A公司奶粉并予以没收。

该年年底,该局为给本单位成员发更多年终奖,而把该批冒牌奶粉在市场中出售,A公司得知工商局出售冒用自己注册商标的奶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A公司可否以工商局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注意:(1)例外: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三人(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立法缺陷——定义不清:经营者是主体资格还是指从事经营行为的人?2、主观上的竞争目的性【案例】•【例2】在同一市场内,李某经营成人服装,而张某经营童装。

因两家商铺门对门,在经营过程中因各自宣传张贴等妨碍了对方而引发了矛盾。

某天,张某在外对很多人说,李某经营的服装多是冒牌货,致使许多人信以为真,导致李某的营业额锐减。

•【例3】2003年,金威啤酒策划了“甲醛事件”,对外宣布金威啤酒是全国唯一不添加甲醛酿造啤酒的企业。

言下之意,中国几千家啤酒酿造企业在啤酒的酿造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甲醛”,一下子与全国的啤酒厂家建立了敌对关系。

包括青岛、燕京和华润在内的几大啤酒巨头,都对金威的做法进行了口诛笔伐。

而金威也充分运用媒介的力量,在全国发动了一轮又一轮的媒体宣传攻势和炒作,影响也从深圳向全国快速扩散——金威啤酒借“甲醛事件”在全国树立了极高的知名度。

•3、手段上的非商业道德性•4、行为的危害性——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一般立法模式1、分别调整——单独立法2、统一调整——混合立法•(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1、立法模式(1)早期: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反垄断规范(2)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结论:分别调整基础上的单独立法•【2007司考卷一21题】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三、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模式1、常见规范模式(1)概括式;(2)列举式;(3)结合式2、我国规范模式:结合式(1)一般条款(2)列举条款3、我国规范模式的检讨(1)一般条款具有封闭性(2)列举条款不具彻底性4、我国规范模式的完善(1)修改一般条款(2)设定兜底条款专题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一)概念:(仿冒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假冒行为)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购买者将其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下面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目的: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误导消费者等。

2.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抢占市场、恶意垄断等。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者、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拖欠付款等。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平等自愿原则: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保护合同自由。

2.公平原则:禁止欺骗消费者、误导投标、假冒他人商业声誉等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恶意侵害竞争者的商业声誉,保护商业秘密。

4.优胜劣汰原则:对于恶意垄断、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全面协调原则: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1.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模糊用语、不实比较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恢复商业声誉、赔偿损失等。

2.误导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广告、赔偿损失等。

3.不正当竞争取得权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专利、商标权等。

处理措施包括撤销专利、商标权等。

4.不正当竞争干涉交易:通过妨碍竞争、阻止交易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易等。

五、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泄漏、侵犯。

2.比较广告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广告。

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擒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

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解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削价销售行为,则仅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还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重庆律师/chongqing
成都律师/chengdu。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标准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标准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一借助于市场支配地位、技术优势、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优势条件,采取欺诈、贿赂、恶意诽谤、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损害了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令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在中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就这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欺骗消费者行为。

欺骗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价值等方面,通过虚假宣传、标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欺骗消费者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行为。

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诽谤其他经营者或者其商品或者服务,损害其商业信誉。

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同样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恶意比价行为。

恶意比价行为是指企业高价或者低价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无偿赠送商品行为。

无偿赠送商品行为是指企业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有偿赠送商品行为。

有偿赠送商品行为是指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6市场经济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09)

6市场经济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09)

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相关公众指与该商品 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层。
案例:
中山医科大学诉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擅自使用 其知名商品《家庭医生》特有名称、包装、装 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的《家庭医生》 杂志创刊十多年,面向全国大量发行,曾荣获 省级和全国性大奖,属知名商品;该刊名属特 有名称,其16开本包装和封面中刊名所用的特 有字体,以及圆圈图案内父母与小宝宝拉手走 路的明显标志等,构成其特有装潢,而被告的 书名和封面设计、装潢等均与原告杂志近似。
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法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 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4、伪造、冒用标志和名称。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名称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达到销售伪劣商品,牟 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经营者利用特有地位或权力,干预消费者 的购买行为,排挤竞争对手。 1、利用合法特有地位。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电 力、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等行业的企业。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行为。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供 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
倾销的例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与供应商进行交易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与供应商进行交易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与供应商交易的注意事项一、超市在与供应商交易时,不应采取以下行为,否则被视为不正当竞争:(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例外: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超市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超市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例外:超市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仍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六)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七)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二、超市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超市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超市承担。

三、超市的商品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要求供应商退货:(一)超市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二)超市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三)超市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四、超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超市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超市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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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

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

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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