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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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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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5-3-8 12:06:0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19346)

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19346)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完整版)(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完整版)(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86]化生字第732号文发布

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86]化生字第732号文发布

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化工部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6年8月19日以(86)化生字第73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化工企业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细则中所称能源、节能等有关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均以《条例》为准。

水是化学工业重要资源,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部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部长主持,各司局主管节能负责同志参加。

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节能办公会议,研究审查有关化工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协调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业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部节能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节能计量办公室。

部有关司局要有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节能的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点地市化工部门,必须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配备专职节能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要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领导下的专职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

各化工企业都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

第七条化工系统各级节能管理机构是本单位的节能主管部门。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工作;检查督促节能技术的实施;负责能源消耗定额审批、考核及节能奖惩的审批工作,检查督促企业和其它单位贯彻条例和本细则;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201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上传时间:2005-4-6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91年5月20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89)建设字第91号、国家计委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840号和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化工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部门和有关地区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做出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高质量、高水平、效益显著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保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设计人员要参照“双九条”(关于端正化工设计指导思想的九条意见,关于节约建设投资的九条途径)的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精心设计,保证质量。

第四条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的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改变产品方案、规模和厂址,如果因为生产协作关系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正产品品种和规模时,需经原批准任务书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

如果初步设计概算值超过设计任务书中投资控制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化工、石油化工工程计收费标准说明

化工、石油化工工程计收费标准说明

化工、石油化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收费标准包括化工、石油化工(含炼油)工艺装置和辅助及公用设施,化学矿山工程的设计收费标准;二、表一所列产品类别,均是以单项工艺生产装置和单项辅助及公用设施为基础的设计收费标准;表二,表三所列的收费标准均是以化学矿山综合工程设施为基础的设计收费标准;三、当所设计的化学矿山工程产品品种,规模,生产方法与表二设计收费定额相符或类似时,则按表二收取设计费;凡超出表二范围或不宜按表二的规定收取设计费的化学矿山工程,则按表三设计收费标准收取设计费;四、凡设计增加下列工作时,应在表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收设计费:1.增加管段图(或单线图)时,乘以1.1系数;2.承担工业或半工业实验装置设计时,乘以1.15系数;3.增加模型设计,竣工图,钢结构工厂预制构件样图等工作时,根据增加工作量及材料消耗,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4.在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承担大型机组设计总成工作按设备(包括主、辅机)造价的4~5%计取总成费;5.在工程设计中采用计算机或DCS控制系统增加设计费10%,其中工程设计及软件编制各5%;6.必须应用32位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的工程项目,为推进技术进步,加快设计进度,提高设计质量,经与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设计收费增加10%.五、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同意工作等,一般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5%收取拿总费;大型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如要求编制工厂总体设计,按工厂设计费的5%取费其中总体设计单位取30%,其余设计单位按投资比例分成;六、设计单位不承担工艺设计,仅承担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和土建,公用工程等专业设计时,其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可按工艺投资(设备、电气、仪表、材料费、建安费等的30%作为计算基数,土建和公用工程专业设计则以本专业投资为计算基数,按该项目的取费标准收费;七、当工程设计中采用某单位的先进技术时,其先进技术的转让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八、经化工部或中石化总公司组织审定的专有技术,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专有技术收费标准另行收费;九、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表五收费标准计取;十、国产华工项目,应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5(不含技术费)计取,引进项目设计收费按表六计取;十一、设计单位但现场承担因建设,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修改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以实际工日计取现场技术服务费;十二、生产装置,辅助及公用设施中的非定型机械传动设备和复杂的,特殊的化工非标准设备指压力在16kg/m2以上或易燃、有毒、有腐蚀介质的情况之一,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石油化工非标准设备,其收费标准按表四分类计取;十三、石油化工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列入的辅助及公用设施如电站,民用建筑设施等,可分别参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其他有关行业相似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十四、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为30%和70%;十五、按照本规定收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15份;总体设计15份;初步设计15份;非标准设备制造图10份.注:1.精细化工指:农药、染料、涂料、添加剂、溶剂等。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30•【文号】[91]化基字第683号•【施行日期】199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30日化学工业部(91)化基字第683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为了加强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部制定了《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根据部(90)化基字第656号《关于成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和本规定精神,抓紧省厅级质量监督站的筹建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并报部备案。

附件:《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两级设置和管理,即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部监督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监督站)。

[VIP专享]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规定

[VIP专享]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规定

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一、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及公用设施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一)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估算投资额(万元)<30003,000—5,0005,001—10,00010,001—50,00050,001—100,000100,001—200,000>200,000 55—1010—1515—3030—5050—100>100注: 其它设计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项目技术询价.技术交流.编制各种规划等)按技术服务费收取.(二)编制化工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定额乘以0.3~0.5的系数计取。

(三)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五条中的“凡生产装置中的非定型机械传动设备和复杂的、特殊的化工非标准设备”,是指压力在1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或易燃、有毒、有腐蚀介质的情况之一,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化工非标设备,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轻工业和钢铁工业部门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按下表分类计取:(四)编制联合企业总体设计收费定额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见下表);化工联合企业规模中型大型收费定额(万元)10 — 2020 — 50注: 大中型企业划分按国家计委计字(1978)234号文办理.(五)主体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等工作时,一般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3~5%计取。

(六)设计单位如不承担工艺设计,仅承担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和土建、公用工程等专业设计时,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原兵器工业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可按工艺投资(设备、电气、仪表、材料费等)的30%作为计算基数收费,土建和公用专业设计则以本专业投资为计算基数,按该项目相应的取费标准收费。

(七)以实物定额计取设计收费时,如项目设计范围为单项工艺生产装置,则其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仍按规定分别另行收费。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具体收费计算方法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二、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附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9•【文号】化基发[1993]第89号•【施行日期】1993.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化工部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1993年2月19日化基发(1993)第89号)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技术,促进新技术和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一、设计专有技术是指运作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的非专利设计技术。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移植创新的成果。

设计专有技术应是已经在工程实践证明或经充分论证确保可直接应用于工程设计的技术。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基础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或计算机软件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移植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部技术中心站)向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部组织审定核准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部通知各省(市)化工厅(局)和有关化工设计单位设计专有技术每年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七年(以部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申请后可延长收费期。

四、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应收取新技术使用费。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核定。

收费标准如下:1.按新增效益提成,一般为新增效益(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为准)三年总和之1/3计算;2.按节约投资效益的1/3计算;3.按投资百分比(设计概算的3~5)计算。

五、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

1.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1992.7.21)2015.3.23网上下载

1.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1992.7.21)2015.3.23网上下载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424号《关于明确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取费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负责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审核后颁发施行。

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1992年修订本)》,是各有关部门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颁发的标准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修订的,现予公布执行。

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册)》继续有效。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电力、煤炭、邮电行业)系试行办法,经审查,同意按此执行,在执行中应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使其不断完善。

四、县及县以下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任务,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收费。

五、经济特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上费可实行市场调节,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勘察设计费。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先后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第三册同时废止;过去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xx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____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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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
一、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及公用设施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
(一)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
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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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投资额│<3000 │3000—│5001—│10001—│50001—│100001—│>200000
(万元) ││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
收费定额│ 5 │ 5—10 │ 10—5 │ 15—30 │ 30—50 │ 50—100│>1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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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其它设计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
项目技术询价.技术交流.编制各种规划等)按技术服务费收取.
(二)编制化工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定额乘以0.3-0.5的系数计取。

(三)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五条中的“凡生产装置中的非定型机械传动设备和复杂的、特殊的化工非标准设备”,是指压力在1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或易燃、有毒、有腐蚀介质的情况之一,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化工非标设备,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轻工业和钢铁工业部门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按下表分类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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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设备类型│设备出厂价×收费率(%)┃
┠───┼─────────────────┼───────────┨
┃Ⅰ│常压容器│ 10 ┃
┠───┼─────────────────┼───────────┨
┃Ⅱ│压力容器.塔.换热器.加热器.反应器│ 13 ┃
┠───┼─────────────────┼───────────

┃Ⅲ│机泵.传动机械.工业炉│ 15 ┃
┗━━━┷━━━━━━━━━━━━━━━━━┷━━━━━━━━━━━

注: 国产化设备按以上收费标准乘以1.3系数(不含测绘费).
(四)编制联合企业总体设计收费定额
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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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联合企业规模│中型│大型┃
┠─────────────────┼───────┼───────

┃收费定额(万元) │ 10 — 20 │ 20 — 50 ┃
┗━━━━━━━━━━━━━━━━━┷━━━━━━━┷━━━━━━━

注: 大中型企业划分按国家计委计字(1978)234号文办理.
(五)主体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等工作时,一般按整个
工程设计费的3~5%计取。

(六)设计单位如不承担工艺设计,仅承担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和土建、公用工
程等专业设计时,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原兵器工业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
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可按工艺投资(设备、电气、仪表、材料费等)的30%作为
计算基数收费,土建和公用专业设计则以本专业投资为计算基数,按该项目相
应的取费标准收费。

(七)以实物定额计取设计收费时,如项目设计范围为单项工艺生产装置,则
其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仍按规定分别另行收费。

(八)引进项目的设计收费根据化工行业的实践经验可按以下办法计取。

1.引进工艺软件包,国内自行基础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时:(1)工艺软件包谈判阶段的各项服务活动,应收取技术服务费。

(2)以工艺软件包作基础设计,应按该装置的设备材料费乘1%收取技术费。

(3)工艺装置的收费,按化工工艺装置设计收费标准的1.1(复杂系数)计
取(不包括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四条增加的工作)。

a)工艺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含国内初步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3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b)工艺装置的详细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70%乘工程设计取费
率乘1.1,收取设计费。

2.引进工艺软件包或基础设计,中外合作进行基础设计或基础工程设计,自行详细设计时:
(1)承担引进技术在签订合同以前的各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应收取技术服务费。

(2)引进工艺软件包,中外合作进行基础设计时应按该工艺装置的设备材料费乘1%乘50%,收取技术服务费。

(3)引进基础设计,中外合作进行工艺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含国内初步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30%乘5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
收取设计费。

(4)工艺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70%乘工艺设
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3.对购买国外专利使用权,自行设计的国产化工程设计项目,应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5(不含技术费)计取。

4.国内配套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费。

5.设计单位承担任务需要出国时,所需费用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十四条执行。

(九)化工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列入的化工辅助及公用设施如锅炉、自备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可分别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其它有
关行业相似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5)1904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
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计标(1985)352号文
“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其国家
计划调整的设备材料价差,应作为计算设计费的基数。

二、化学矿山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
(一)矿山工程项目设计复杂程度“简单”的应乘以0.9系数,复杂的应乘以1.1-1.2系数。

(二)擦洗厂的设计收费为选厂的70%,只有破碎厂者,可按选厂收费标准
的40%计算;若需增加筛分工程时,其设计费另行协商确定。

(三)初步设计阶段,矿山工程分若干项目时(如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选矿
厂等),应按分项分别计收设计费。

(四)矿山总体规划,按可行性研究的70~80%计算收费。

(五)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按技术服务收费。

(六)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的主体设计单位,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3~5%计收费用。

(七)凡需由设计单位供图制造的非标准设备及工矿件,按设备总价(包括机
械和电气)的10-15%取费;如有些设备造价低,但技术复杂设计用工多,可
按每张标准图纸8~10工日计取费用。

(八)编制化学矿山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定
额乘以0.3-0.5的系数计取。

(九)承担外部运输工程设计(包括皮带、架空索道、电机车、管道运输时),参照其他有关行业部门的规定计取设计费。

(十)与国外合作设计及矿肥联合项目的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的收费
标准与办法,按照化工项目的办法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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