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资源税XX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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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税务会计》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

《某某年《税务会计》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2020/9/29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2020/9/29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
2020/9/29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七)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2. 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3.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2020/9/29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实际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020/9/29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
1.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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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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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2.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2)征税范围比较广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4)实行按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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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

国开税收基础第9章自测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税收基础第9章自测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税收基础第9章自测练习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试题 1某采矿企业6月共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石40000吨,适用税额每吨6元。

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为()元。

正确答案是:240000试题 2下列产品中,不征资源税的有()。

正确答案是: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天然气试题 3某铁矿山202x年1月份销售铁矿石原矿6万吨,移送入选精矿0.5万吨,选矿比为40%,适用税额为10元/吨。

该铁矿山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正确答案是:72.5万元试题 4某钨矿企业202x年4月共开采钨矿石原矿8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钨矿石原矿40 000吨,以部分钨矿石原矿入选精矿9 000吨,选矿比为40%。

钨矿石适用税额每吨0.6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正确答案是:37500元试题 5某油田202x年4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 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

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正确答案是:48840元试题 6按照资源税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

正确答案是: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试题 7资源税纳税环节应是()。

正确答案是:生产销售环节试题 8下列各项中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正确答案是:房地产的交换试题 9下列各项中,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是()。

正确答案是:抵押期满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试题 1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是:全部增值额试题 11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

正确答案是:税务部门估定的价格扣除试题 12以下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成本费用的有()。

正确答案是:建成后待售出租的商业用房试题 13假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5元,下列中处理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化工厂厂区内绿化用地800平方米,应纳税额4000元试题 14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甲企业使用其中的60%,乙企业使用其中的40%。

税务会计学(第二版)课件:资源税会计

税务会计学(第二版)课件:资源税会计
资源税用定额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或者1个月。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
◆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纳 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 源税时,借记“生产成本” 账户或“制造 费用”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 源税” 账户;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液 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按规定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 存款” 账户。
上月税款结算,补缴时,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退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账 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 户。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 (区、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于减税或免税照顾。
独立矿山、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40%。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 用税额标准。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资源税(全)

资源税(全)

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税概念英文名称:resources tax 定义: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产生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

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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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①购进液体盐时记为:
借:物资采购 4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5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②销售固体盐时记为: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③计提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时记为:
①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
数量。
(2)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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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 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⑤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并以加工 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 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⑥扣缴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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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90 000
④月末清缴资源税时记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5 000
贷:银行存款 6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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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第九章 资源税类会计实务
二、土地增值税会计实务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制度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理论
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国税收(第七版)第九章 资源税

中国税收(第七版)第九章 资源税

• 2.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销售
• 额的确定
• (1)精矿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的方法 • 精矿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税基与税率
• 一、税基
(一)从价定率法应税产品的税基
• 2.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销售
• 额的确定
(2)应税煤炭销售额和折算率特殊确定
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
•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税基与税率
• 一、税基
(一)从价定率法应税产品的税基
• 采用从价定率法计算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原本仅有原油和天然气 ,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 计征;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 为从价定率计征;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列举的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 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 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 成)气、海盐等21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定率东计北征财经。大学出版社
(一)矿产品
Hale Waihona Puke • 1.原油• 2.天然气
• 3.煤炭
• 4.金属矿
• 5.非金属矿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一、征税对象
(二)海盐 • 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
卤水晒制的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学习与思考
• 下列资源产品是否应当征收资源税?

第9章 资源税 《中国税制》PPT课件

第9章 资源税 《中国税制》PPT课件

(三)税率
4. 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 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 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
5.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 6.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7.其余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目税率
见表9-1。 8.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
标准规定。
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
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 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第三节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 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 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 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 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环节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地点
6.非金属矿。 7.海盐。 8.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
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 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 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 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 包括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非金属矿
23
24
海盐
表9-1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石墨 硅藻土 高岭土 萤石 石灰石 硫铁矿 磷矿 氯化钾 硫酸钾 井矿盐 湖盐

资源税

资源税

第一节资源税法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三节耕地占用税法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第一节资源税法一、资源税的基础知识(一)资源税的含义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矿产品和盐资源征税2.纳税环节的一次性:以原料产品极差为征税对象3.计税方法的从量性:产品销售数量征收(四)资源税的作用:鼓励合理利用国有资源第一节资源税法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理论上,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第一节资源税法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石膏、石棉等(5)黑色金属矿原矿:开采后直接销售的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第一节资源税法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但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钨、黄金矿石等等(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解释】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节资源税法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二)资源税的纳税人(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财务管理资料-资源税的相关条例

财务管理资料-资源税的相关条例

第九章其他税种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土地增值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船税以及房产税以及印花税以及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

第一节资源税检查方法一以及纳税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一)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以及天然气以及煤炭以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以及黑色金属矿原矿以及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会计核算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计提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1.临时开采以及不定期作业以及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以及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以及“应付帐款”以及“其他应付款”以及“银行存款”以及“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以及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以及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以及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以及“产成品”以及“其他应付款”以及“管理费用”以及“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以及生产以及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第九章 资源税

第九章 资源税

第二节 资源税制基本要素规定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和生产的盐
原油、 (一)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 矿产品 原油 天然气、煤炭、 他非金属矿原矿、 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 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 (二)盐—固体盐、液体盐 固体盐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 送使用数量的, 送使用数量的 ,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 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其中: 其中:
( 1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 原油中的稠油、 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原煤: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 ( 2 ) 原煤 : 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 选煤或用于 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 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 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原煤量为课税数量;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 综合回收率, 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 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 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 量。 原煤课税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 = 加工产品实际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 ÷ 综合
二、资源税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采( )、自销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自采(产)、自销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为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间,为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第一条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1〕(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注2〕(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注2〕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1〕(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1〕(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见附录)〔注2〕第五条资源税减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国税制-资源税

中国税制-资源税

(4)中外合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单位,按照现 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 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9.3 征税对象及税目
1. 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不征。 2.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 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 3. 煤炭。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 税。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中铁矿石减征60%) 6. 有色金属矿原矿。(减征30%) 7.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9.5 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缴: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 应扣缴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一)课税数量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 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பைடு நூலகம்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 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 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 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 划分的,一律按原油数量课税。
9.2 纳税人
1. 基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 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 注意问题 (1)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 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 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 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 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 中国企业和个人,而且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9.3 适用税额—单位税额

资源税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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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8
B 2.4
C 78
D 102
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元)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的原矿数量 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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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计算题】某煤矿2009年生产原煤400万吨,其中销售50万吨,每吨售价 600元(不含税);移送加工洗煤80万吨(综合回收率80%),当年全部售出,每吨 1000元(不含税);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成选煤(综合回收率70%),该矿 以加工好的①选煤20万吨支付发电厂的电费(取得电费普通发票),②150万吨选煤 对外销售,每吨售价700元(不含税),③40万吨选煤用于职工福利。2009年度购 进材料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4000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原煤每吨资 源税0.5元)
(1)资源税=[50+80÷0.8+(20+150+40÷0.7]×0.5= 225(万元) (2)增值税=[(50×600+80×1000+(20+150+40) ×700]×17%-4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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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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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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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B.15 C.32
D.40
【答案】 A 【解析】BC收购未税矿产品应该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资 源税,采用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3×80%×5=12(万元) 扣缴资源税=5×5=25(万元),向乙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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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源税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比较
项目
征税范围
和价格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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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8元/吨 0.5-20元/吨或立方米 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的比率(%)
(%) (%)
1 40
5

3 超过100%~200%的 50
第9章资源税XX19
2020年7月6日星期一
本章教学内容
• 一、资源税 •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土地增值税 • 四、耕地占用税
一、资源税
• 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
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矿产品和盐共七类:原油、天然气、原煤、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 原矿和盐
15
部分
应纳税额的计算
•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 3.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计算方法: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
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 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 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征收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具体是:
• 1.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 2.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 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 •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
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 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
三、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
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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