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事故调查报告2016
杜某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晋06民终4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志刚曹日荣丰德胜【审理法官】李志刚曹日荣丰德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某;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杜某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某【当事人-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杜某于2016年1月开始在同生安平公司食堂工作,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杜某为同生安平公司招录的临时工,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9月29日,山阴县通和商贸有限公司承包了同生安平公司食堂。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平安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汇总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目录一、工作例会制度二、应急救援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三、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四、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五、预防性平安检查制度六、应急宣传教育制度七、应急培训制度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度九、应急预案演练与评估制度十、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十一、应急投入保障制度十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十三、应急救援档案管理制度十四、应急救援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十五、其他管理制度一.工作例会制度为更好的学习、贯彻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管理水平,及时准确的指导和解决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平安生产,特制订应急救援工作例会制度。
一、会议时间:煤矿每月月底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工作例会制度,并制订工作例会制度。
二、组织单位:安监处三、主持人:平安矿长四、参加人员: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平安培训中心、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安监处、综合办、设备部、供给部、财务部、保卫部、各区队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
2、通报矿井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3、由安监处对一个月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展汇报。
4、对本阶段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展总结,对下月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六、会议要求1、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主持人请假。
2、与会人员必须设为震动,并做好会议记录。
3、安监处负责点到,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要求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相关人员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及内容,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5、无顾不参加会议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
6、各项罚款交矿财务部,财务部出具票据。
7、本制度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二.应急救援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标准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平安健康和生命平安,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安平煤矿事故
4. 事故基本要素和类别认定 1)事故基本要素认定 (1) 3月23日在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 诱发了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 (2)采空区内存在足够量的、浓度在爆炸范围内的瓦斯。 (3)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压出采空区内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形 成了冲击波,冲击波强度足以将部分大型设备运移、损坏并造 成人员伤亡。 (4)工作面下隅角采空区顶部有一个约1.5m×4m的孔洞,顶 板大面积瞬间垮落时,采空区处于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主要 通过该通道逆流进入皮带进风巷。
(3)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安 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 联锁放炮”制度;现场爆破未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距离 外。
(4)违规爆破作业,技术管理不到位。8117综放工作 面在采动区进行预裂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 十八条规定;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完善,相 关技术管理人员对措施的会审把关不严。
3.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23日14时,对8117工作面已提前打好的炮眼 装药爆破预裂顶板,负责放炮的2人均无爆破资格证。技 术员在会上贯彻了预裂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班长对当班 各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会后,技术员自行入井,工人高xx领取放炮器和放炮线 后从副斜井直接入井,另外15人随队长(综采二队唯一 持爆破资格证者)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完火工品后 队长返回未下井,其余15人携带400m导爆索、60发雷管、 13箱(24kg/箱)炸药从主斜井步行入井。
执行说明:顶煤顶板弱化: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 落步距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 或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 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顶煤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前方未受 采动影响区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在工作面超前支承 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进行。 综采、综放工作面“未采动区域”如何界定? 答:一般指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超前支承压力 影响区范围一般在50~100m,峰值在20~40m。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事故调查报告2016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事故调查处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37秒,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煤业)8117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4.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郭声琨和王勇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及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就抢险救援工作在第一时间做出具体部署,24日上午,时任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李小鹏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时任省委常委、副省长付建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带领省安监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迅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展开抢险救援。
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至3月25日12时26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遇难矿工,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6年3月25日组织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煤炭厅、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 ”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另外还聘请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同煤集团安平煤矿发生冒顶事故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同煤集团安平煤矿发生冒顶事故
3月23日23时许,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煤矿(国有煤矿,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发生一起冒顶事故,经核实,事故发生时,井下129人,安全升井110人,截至3月24日7时,造成19人遇难。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立即研究部署,即派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率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全力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同煤同生安平煤业公司井下使用三轮车引质疑
2012年11月24日,贵州省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河西采区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
29日,山西省召开百日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暨新一轮专项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为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又召开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专题视频会议。
付建华同时强调,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大矿发生大事故。
就在全国上下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这种高压态势的同时,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马营村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却存在种种违规违章行为,藐视安全生产法则,挑战“响水煤矿11.24事故”。
四川省深刻吸取同煤集团“3.23”重大事故教训 迅速安排部署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省深刻吸取同煤集团“3.23”重大事故教训迅速安排部署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山西省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煤业公司“3.2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3 月 24 日,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迅速发出《关于吸取同煤集团重大事故教训做好当前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16〕22 号)
,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形势,强化安全生产 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是迅速开展井工矿山顶板管 理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井巷、采场及采空区隐患,对于坚硬难冒落的采空区顶 板,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严禁采空区大面积悬空, 防止采空区顶板突然坍塌引发伤亡事故。二是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持 排查大系统、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认真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和安全检查,突出 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和水患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开展联合检查, 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五假三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 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六是全覆盖开展警示教育。深入 企业、安全生产一线,采取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召开现场会、发放事故案例宣 传品等方式,全面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马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马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晋06民终1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华丰德胜曹日荣【审理法官】李华丰德胜曹日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马宏【当事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马宏【当事人-个人】马宏【当事人-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晋英山西岱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晋英山西岱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晋英【代理律所】山西岱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马宏【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75329元应否由大同安平煤业公司负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75329元应否由大同安平煤业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本案中,马宏在大同安平煤业公司执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导致其身体常感不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大同安平煤业公司一直未按上述规定对马宏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未能及时确诊马宏是否患有职业病,马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前往山阴县医院检查为疑似职业病,并向山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了权利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疑似职业病才经相关职能部门以“煤工尘肺壹期”认定为职业病、工伤、七级伤残。
马宏于2019年4月3日已离职,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养老等保险待遇亦不能领取职工退休金其向用人单位大同安平煤业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与《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2016年重特大事故回顾
吉 林 吉煤 集 团通 化 矿 业 ( 集 团) 公 司松树 镇 煤 矿 “ 3・ 6 ” 重 大煤 与 瓦
斯 突 出事 故
3月 2 3 E l ,山西 省大 同煤 矿集
团同生 公司安平 煤 业 5号煤 层 8 l l 7
司 “ 9- 2 7 ” 重 大 瓦斯 爆 炸 事故
公司西沟矿 “ 8・ 1 6 ”重大火灾事故
斯导致 了事故扩大 。
新 疆 喀什地 区 莎车县 天利 煤矿
“ 4・ 3 ” 重 大 顶板 事 故
8月 1 6 E l ,甘 肃 省张掖 市 酒钢
集 团 宏兴钢 铁股 份有 限 公司西 沟石
灰 石矿 外包 施工 单位 采用 气焊 处理
该矿 违法 违规 组织 生产 ,事故 详细 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
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陕 西府 谷 “ 1 0・ 2 4 ” 重 大 爆 炸
事件
l 0月 2 4日,府 谷县新 民镇 打井
管理不严格 ,入井人 员未按规定携带
呼 吸 自救器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 、 现场应急处置不力、盲 目施救 ,矿井
成3 2人遇 难 ,该 煤矿存在严 重违法 违规生产行为。
6 5 2户房 屋、1 4 0多辆汽 车 不同程 度 受损。据调查 , 这是一起 由非法制造 、
储存炸药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通风 管理 和外 包施 工队 伍管 理混 乱
等突出问题。 宁 夏石 嘴 山市林 利煤 炭 有 限公
内 蒙 古 自治 区赤 峰 宝 马矿 业
“ 1 2・ 5 ”特 别重 大 瓦斯 爆 炸 事 故
塔 自然村 5 间彩钢房 内发生的爆炸事
2016年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3.23”井下安全事故
2016年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3.23”井下安全事故2016年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3.23”井下安全事故一、基本情况:3月23日22时10分,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5#层8117综采工作面发生井下安全事故,造成19名矿工遇难。
二、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使得该工作面采空区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瞬间涌出形成冲击波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该采空区内处于爆炸浓度范围的瓦斯,逆流到工作面皮带进风巷,冲击波造成10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导致了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1.安平煤业对技术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对预裂爆破可能诱发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冲击波、涌出采空区瓦斯缺乏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8117工作面在采动区进行预裂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8117工作面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矿压监测措施,顶板管理没有科学依据支撑,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2.安平煤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安平煤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从事井下采掘活动,且对劳务派遣队伍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违反规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综采二队无跟班队领导;出入井管理混乱,人员定位系统、出入井登记表均不能准确显示、记录出入井人员情况;现场交接班及“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严,安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安全培训不到位,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爆破作业未按规定将人员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3.同生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管理松懈同生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
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胡三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胡三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晋06民终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福殷莉边艳桃【审理法官】李福殷莉边艳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胡三女【当事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胡三女【当事人-个人】胡三女【当事人-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常乐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张俊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丁旭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乐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张俊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丁旭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乐张俊丁旭【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胡三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同煤安平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胡三女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同煤安平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胡三女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性规定,被上诉人胡三女于2016年7月27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同煤安平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胡三女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
出了事故 “谁”是玩忽职守
王某某 2 0 1 6 年 3月 7日才到职 , 交接 工 作时 没 有 人告 知 存 在上 述 4
处 隐患 。
管 理 性 质 ,与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国家 煤矿 安 全监 察局的 工 作性 质不
等 6人 的 行 为 已 触 犯 刑 法 第 三百 九十七 条之规 定 ,应 当以玩 忽 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即按 照 “ 检查 月度全覆盖 ”的 要求 , 带队去负责煤矿检查 。 2 0 1 6年 3月 2 3日 2 2时 左 右 ,
事 故煤 矿井下综采二队 对 8 l l 7工作 面违规进 行 强制预 裂爆 破 ,由于煤
F 0 T r 。 困圜
查仅 是督 促 下属 公司及 煤矿 落 实安
全生 产 主体责 任 ,即集 团 公司的 安
监局 监 察处是 集 团 内部 的 “ 安全 警 察” ,而 不 是 煤 矿 的 “ 安全保姆” 。 从辩 护 人 当庭 提 供的 集 团安全 生
产责 任制 ) )来 看 ,监 察一 处 代表 集
现” ,仍然可以以渎 职罪对被告 人进
行追 责 ,那 么就 不 能 回避 “ 存在 4 作 人 员。他所 从事 的安 全监 察工 作 属于企业 经营 管理活动 ,代表 企业 , 而 不是 代表 国家 ,不具 有 国家行政
针 对 检方 提 出的 被告 人排 查 出
是渎职犯罪吗
处隐患 ”的 问题 。
成死亡 2 0人、重伤 1 人。 2 0 1 6年 5月 2 5日,王某某因涉
嫌 玩 忽职 守 罪 被刑 事 拘 留 ,同年 6
月 1日被取保候审。
的集 团系 国有独 资 公司 ,安监 局 系
集团 内部职 能部 门 ,被告 人担 任集 团安监 局监 察 一处处 长职 务,系 国
李翠林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翠林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晋06民终1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荣李华郭振义【审理法官】孙海荣李华郭振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翠林;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翠林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翠林【当事人-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翠林【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在2019年5月向山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要求被上诉人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要求被上诉人缴纳社保、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烤火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2019年5月向山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要求被上诉人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要求被上诉人缴纳社保、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烤火费。
在本次诉讼中,其诉求为:1.判决同生安平煤业支付李翠林2019年5月至6月生活费2560元;2.判决同生安平煤业支付李翠林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10个月的最低工资共16000元;3.判决同生安平煤业2020年5月以后继续向李翠林按月支付最低标准工资。
一审以上诉人所诉内容未经过仲裁,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违反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适当。
综上,李翠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晋06民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婧池海涛曹日荣【审理法官】李婧池海涛曹日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周某【当事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周某【当事人-个人】周某【当事人-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6年12月周某因犯罪被判刑罚后已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足以说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12月周某因犯罪被判刑罚后已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足以说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
现周某请求确认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在山阴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原审给予司法确认既事实依据不充分又无法律依据作支撑,故发回重审。
另双方的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范畴,周某的主体资格应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20)晋06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0:39:32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大同工伤案例
山西大同工伤案例山西大同工伤案例是指2013年12月24日,山西大同市一家私营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的工伤事故。
据报道,当时煤矿冲击井发生了电缆触电事故,导致17名工人受伤,其中4人不幸遇难。
这起工伤案件在山西省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舆论哗然。
人们纷纷痛斥煤矿安全管理的漏洞,认为煤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对安全监管存在疏漏。
据了解,该煤矿事故的电缆厂家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而煤矿企业在采购电缆时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测和审查,导致电缆质量不过关,发生了这样的事故。
针对这起工伤案例,当地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产生这起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煤矿企业和电缆厂家两方面。
煤矿企业因为追求利润,对供货商的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对工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而电缆厂家由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了井口电缆发生触电事故。
为了防止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山西省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对煤矿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安全大检查,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其次,对电缆厂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不要偷工减料或者制假售假。
同时,加强了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建立了安全监测系统,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管。
最后,对遇难工人的家属进行了安抚和赔偿,并对伤者进行了全面的医疗救治。
通过对山西大同工伤案例的处理和警示,我们可以看到,安全生产无小事,对于企业而言,安全是最重要的。
只有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我们要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同时,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企业应该加强对供货商的监管和把关,避免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大同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大同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一:XX年9月5日永定庄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永定庄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XX年9月5日9时55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定庄矿12#层414盘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国办发(1999)第104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安监字(XX)第10号文件、《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
经过井下现场勘察、技术分析鉴定、社会调查取证等工作,已查明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一、矿井概况及基本情况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永定庄矿位于大同煤田东南部,距大同市23.5公里。
1949年建矿,1960年、1976年分别进行了技术改造。
矿井井田东以口泉山脉煤层露头线为界,南与同家梁矿相邻,西接四台沟矿和大头沟矿,北邻煤峪口矿。
井田面积19.8平方公里,工业储量19465.6万吨,可采储量13579.3万吨。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1997年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1999年实际生产原煤115.2万吨,全矿现有职工6511人。
该矿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单水平多煤层分区前进式开拓方式。
矿井提升有主斜井、材料斜井、副立井、西三立井,大巷运输以915皮带集中巷为主运输,985轨道巷为辅助运输。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与中央并列混合式全负压抽出式通风,主井、副井、材料斜井、西三立井为进风井,西二风井、西四风井为回风井,其中西四风井安装两台2K60/4-NO2.8型(650KW)主扇风机,总回风量8100立方米/分钟,负压120mmH 2 O。
该矿现开采侏罗纪煤系9#、11#、12#、14#煤层,煤种为2#弱粘结煤,为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
现有三个生产盘区(即11#层412盘区、14#层410盘区、14#层414盘区)、一个准备盘区,即12#层414盘区。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深刻吸取山西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3.23”事故教训迅速部署近期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深刻吸取山西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3.23”事故教训迅速部署近
期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山西同煤集团同生安平煤业公司“3.23”事故发生后,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高度重视,于3月24日制发紧急通知,要求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结合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安排部署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一是认真开展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按照“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制度,督促指导验收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对照规定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条。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泉物业管理公司“10.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勤学乐施天天向上(页眉可删)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泉物业管理公司“10.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10月21日2时20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泉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平泉物业公司)供热三科锅炉房发生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11月1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大同市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吴宗仁任组长,矿区公安分局、矿区总工会、矿区住建局、矿区纪检委有关人员(名单另附)组成的“同煤集团平泉物业管理公司“10.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11月21日,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企业概况平泉物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8日,位于大同市矿区平泉路1号,属同煤集团二级企业。
注册类型属于国有企业。
主要任务是居民供热、供电、供水及“三供”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小区的物业管理。
平泉物业公司现有3个锅炉房运行,包括一浴锅炉房、二浴锅炉房和供热三科锅炉房。
一浴、二浴锅炉房各有1台2吨燃气蒸汽锅炉。
供热三科锅炉房有5台20吨燃煤热水锅炉,主要用于提供采暖用水,只在采暖期生产,年生产热水302400吨,供应采暖用热水720000吨。
供热三科锅炉房为事故场所。
(二)事故场所情况1、建设情况供热三科锅炉房1994年11月开工建设,1996年10月完成建设,1997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1-3号锅炉);2002年10月4号和5号锅炉又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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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事故调查处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37秒,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煤业)8117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4.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郭声琨和王勇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及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就抢险救援工作在第一时间做出具体部署,24日上午,时任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李小鹏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时任省委常委、副省长付建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带领省安监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迅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展开抢险救援。
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至3月25日12时26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遇难矿工,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6年3月25日组织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煤炭厅、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 ”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另外还聘请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同煤集团概况同煤集团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其前身为大同矿务局,成立于1949年8月,2000年7月改制成为同煤集团。
同煤集团是一个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电力、化工、冶金、机械制造、建筑建材、物流贸易、文化旅游等多业并举的特大型综合能源集团,所属二级单位139个,在职员工20余万。
现有煤矿73座,其中生产矿井39座,建设矿井34座,煤炭总产能9660万吨/年。
(晋)MK安许证字〔2013〕GQ002Y1B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2013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
(二)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概况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是同煤集团下属的一家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大同煤矿集团煤矿生产管理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009年11月正式注册为现在的同生公司。
公司下属有9座煤矿,安平煤业为其中之一,分布在大同、朔州、忻州三个地市,煤炭总产能720万吨/年, 现有员工5400余人。
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安全监察部、机电管理部、地测防治水部、经营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晋)MK安许证字〔2014〕GQ026Y1B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
(三)安平煤业概况1.矿井基本情况安平煤业隶属于同生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同生公司占股比51%,自然人李玉宝占股比49%,为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
矿井位于朔州市山阴县马营村东,其前身为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原为乡镇煤矿,1986年7月建矿。
2009年8月经“晋煤重组办发〔2009〕35号文”批准,由原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阴东湾沟煤业有限公司和部分新增区域整合为现在的安平煤业。
矿井井田面积10.7041km?,批准开采3-2-1-8#煤层,地质储量25200万吨,现主采5-1#煤层。
2015年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8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0.39m3/t,属瓦斯矿井。
5-1#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II类,属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井田地质构造简单。
全矿共配备14名矿级领导,下设技术部、安监部、通风部、地测部、机电部、调度室6个职能科室。
矿井证照情况如下:采矿许可证编号:C1400002009121220047864 ,有效期限:2012年9月12日至2042年9月1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015〕GC085,有效期限: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91140000588541704W,有效期限:2012年1月16日至2042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矿长:魏建功,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13014011200030,有效期限: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
2.矿井生产系统概况(1)开拓系统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多煤层联合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1号回风斜井和2号回风斜井,1号和2号回风斜井在井口附近通过联络巷连通,并联回风。
矿井设一个主水平开采全井田,开采水平标高+1491m。
全井田划分三个盘区,现开采一盘区5-1#煤层,共布置有8116、8117两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和5个掘进工作面。
(2)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倾角20°,斜长570m,安装一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担负原煤提升任务;副斜井倾角25°,斜长210m,采用单钩串车提升物料,安装一套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3)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
回风井安装两台FBCDZ(B)№26型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为2×185KW,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矿井总进风量6913m?/min,总回风量7162m?/min。
(4)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35 KV电源供电,在工业广场建有一座35/10KV变电站,入井电压10KV。
(5)排水系统矿井在副斜井井底布置有中央水泵房,安装3台MD85-45×3型排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配套电机功率75KW,每台排水泵最大排水能力85m3/h,主副水仓有效容量为1500m3。
沿副斜井井筒铺设两趟排水管,一趟工作,一趟备用。
(6)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装一套KJ70N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共安设CO、CH4、温度、烟雾等传感器130余台。
另外还安装有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四)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概况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家胜,属民营企业。
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营范围有矿山工程施工(爆破工程除外)、矿山设备安装、矿山生产技术服务、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国内劳务派遣服务。
2013年10月28日,和邦公司与安平煤业签定《15119掘进工程施工合同书》,开始进驻安平煤业从事矿井相关工程施工作业。
2014年3月安平煤业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后,和邦公司所属两个综采队和4个机掘队继续以承包形式在井下从事采掘活动。
安平煤业考虑到转为生产矿井后采掘工作面严禁外包,于是与和邦公司签定《劳务合作协议》,议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双方实行劳务输出的合作模式。
2015年12月,安平煤业与和邦公司就收编和邦公司施工队伍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2016年1月23日,安平煤业向同生公司提交了《关于将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成建制施工队改为矿成本队组的请示》。
2016年1月29日,同生公司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确定以和邦公司现有的成建制施工队伍为基础,组建安平煤业自有生产队伍。
2016年2月4日,安平煤业与和邦公司签定了《劳务合作关系解除协议》,开始着手施工队伍的收编工作,但直至事故发生时相关收编工作仍在进行中,施工队伍仍按原管理模式运行。
二、事故区域基本情况本起事故发生在8117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一)8117工作面布置情况8117工作面布置在一盘区西北部的5-1#煤层中,北部与已采的8119综放工作面相邻,西南部与马营煤业采空区相邻。
煤层赋存深度200m左右,煤层结构简单。
由于该工作面回风巷在掘进至800m处时与原马营煤业越界进入安平煤业(资源整合前)的老采空区贯通,为避开采空区,遂砌筑6m厚密闭墙,退出到770m处施工70m外切眼,然后继续往里掘进270m布置130m里切眼。
巷道工程全部完工后,8117工作面呈“刀把式”布置,其中里切眼长130m,外切眼长70m,皮带进风巷长1037m,回风巷长1040(770+270)m。
该工作面于2015年12月27日开始回采,发生事故时工作面与外切眼延长段已对齐,形成倾斜长200m的工作面。
工作面上覆4#煤层基本上是以外切眼为界,以里未采,以外为整合前安平煤业巷采采空区,与5-1#煤层平均间距18.52m,煤厚3.2-8.78m。
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机采高度3.5m,放顶煤高度7-11.49m,按一刀一放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循环进度、放煤步距均为0.8m。
工作面伪顶为炭质泥岩、页岩,厚度0-0.4m,平均0.2m;直接顶为粗砂岩、砂质泥岩、炭质泥岩,厚度0.73-9.3m;老顶以粗砂岩为主,厚度13-29.6m,平均24m。
(二)8117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8117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通风方式,进风量1474m3/min,回风量1487m3/min。
煤层原始瓦斯含量2.30m3/t,残存瓦斯含量1.75m3/t,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0.30m3/min,相对涌出量0.05m3/t。
(三)8117工作面顶板特殊处理情况8117工作面直接顶比较坚硬,不易垮落,《8117工作面作业规程》开采技术论证意见第三条明确提出:“工作面在开采期间,应加强顶板管理,发现工作面压力增大要及时加快推进速度,防止工作面出现台阶下沉。
开采初期要注意老塘的垮落,如直接顶未初次跨落,严禁人工放顶煤,防止顶板大面积塌落形成暴风及老塘瓦斯涌出”。
截止事故发生前,8117工作面共进行过三次顶板特殊处理: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4-25日,工作面开采之前对顶板进行了预裂爆破。
第二次是2016年1月2日,工作面推进至30m时,对顶板进行了强制放顶。
第三次是2016年3月23日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推进至与外切眼对接位置时,对外切眼70m延长段顶板进行预裂爆破。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3月23日14时,综采二队队长刘同军组织中班(16:00-24:00)作业的17人(当班出勤共18人,陈业启提前入井未参加班前会)召开了班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