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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自然资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经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批准,部领导同意,现将《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4年3月22日附件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或在境外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过程中开展的自然资源领域非涉密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是指在开展自然资源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用途管制、资产管理、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处理活动的自然资源行业各类单位。

本办法所称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府办〔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自然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汇报

自然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汇报

自然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汇报一、总体形势。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

以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铸安”行动为抓手,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六项机制”、“五大攻坚行动”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改革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较好地实现了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保持稳定、整体水平有所提高的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领导,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

局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亲自安排部署,并作具体指示要求,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领导保障。

为扎实推进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我局编制了《》等相关文件,认识得到明显提高。

(二)健全机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绩效。

X.工作机制持续规范。

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和谐X的重要工作来抓,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考核。

市局办公会议定期听取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建立自然资源系统“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成立了自然资源系统“六项机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阶段性、季节性特点,及时下发文件,提出具体意见,督促指导县市区局强化监管、防范事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并通过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跟踪督办,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科室、单位结合重要时段、重大节点、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围绕元旦、春节、全国“两会”、安全生产月、夏季汛期、冰雪雨雾等重要时节及特殊敏感时期,采取“四不两直”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及巡查等方式,开展预防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整治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不留死角、不漏环节、不降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津国土房管函字〔2017〕66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管函字〔2017〕668号各房屋产权单位,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区房管局:近期,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所属单位产住房发生阳台坠落、外檐脱落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敲响了房屋安全管理的警钟。

我市即将进入汛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城市和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工作,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产权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严肃性,认真落实鸿忠书记“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东峰市长“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入户对所属住房及阳台、外檐进行全面查勘,发现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排险、抢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要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日常巡查,汛期要加大巡查力度,认真做好住户报修登记,及时维修加固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中发现住户私自封闭并超荷载使用阳台的,要及时劝阻并限期改正,或者由各单位组织统一进行加固,坚决杜绝发生房屋阳台坠落伤人责任事故和其它房屋使用中的安全事故。

二、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7号)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各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对所属单位组织进行系统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单位产住房管理台账和责任清单,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狠抓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将有关房屋的安全情况向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报告。

印发规章制度的通知

印发规章制度的通知

印发规章制度的通知【篇一:关于印发《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国土资源所,局内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为了确保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约束各自的行为.使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

特此通知。

2003年8月25日学习制度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持之以恒,不走过场。

坚持运用基本理论,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政治券质和工作能力。

二、学习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基础业务知识。

三、按时参加所在乡镇及局机关组织的学习,做到精力集中,不缺席,特殊情况要履行请假手续。

四、学习应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坚持一月一次.每季度学习不少于三次,要做到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五、积极参加岗位业务培训,确保学习时间,完成学业,取得合格证书。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没有完成学业的.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费用一律自理。

六、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除集中培训外,要充分利用业挣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并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灵活运用,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议事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议制度。

l、系统内进人、招工、提干、分房,以及有关人事变动,必须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2、系统内重大活动,先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施行。

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由局长(局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剐局长或党组成员提议。

3、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党组会议研究后,交干部职工讨沧,然后公布实施。

4、建立农地转用,建设用地会审制度,成立会审领导小组。

凡呈报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应召开会议进行会审.实行一支笔审签。

成立土地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建立案件办理、审结制度,凡涉及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如拆除、没收查封、太额罚款等,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履行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矿山巡查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

关于加强矿山巡查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

关于加强矿山巡查促进安全生产的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外地事故教训,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巡查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宜土资发[2014]37号)和市安委会的相关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全区矿山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突出重点问题,狠抓薄弱环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工作安排根据统一部署,本次矿山安全生产巡查自2014年9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迅速动员和部署,向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企业传达精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重点针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松弛、培训教育缺失、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等普遍问题开展翻箱倒柜式的自查自纠,矿山现场要备齐有关证照、审批文件、图纸方案等资料。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在10月10日前将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纸质版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矿产资源管理科)。

(二)全面检查。

10月底前,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深入排查矿山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对矿山企业自查未整改到位的和检查新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根据隐患级别确定整改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对过期矿业权,要依法暂扣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办理延续、注销等手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安监部门作出停产整顿的矿山,要依法及时暂扣采矿许可证。

(三)督查阶段。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巡查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分局: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以及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市局决定对全市所有固体矿山开展矿山开采情况大检查,重点是以煤矿为主的地下开采矿山。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国土分局要召开有关乡镇政府和辖区内所有固体矿山企业参加的会议,部署此项工作。

要求乡镇政府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发现矿山存在越界开采问题要及时制止并通知国土分局进行查处。

矿山企业须主动提交下列图纸资料:1.露天开采:标注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的最新开采现状图;2.地下开采:标注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的最新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二、露天矿山在开采到矿区范围边界附近时应设立明显的矿区范围标志。

三、对于全市所有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市局和分局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开采和井下工程布置情况进行核查,并绘制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四、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各分局要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退回的,提请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报市局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对处在或已超出矿区范围边界(含开采深度上下限)的巷道进行永久封闭。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渝国土房管办〔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8〕49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因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实行勘查项目全过程保密监管(一)开展保密能力审查,严格涉密勘查项目准入。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既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又能产生和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其保密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涉密成果地质资料的保密安全。

市地调院应强化地质勘查单位保密能力审查,会同档案馆等根据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承担单位名录库和工作人员名录库,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论证、实施方案审查、优选承担单位等环节将该两个名录库作为保密条件进行审查。

不具备保密能力的单位,不得承担勘查项目;不具备保密能力的技术人员,不得参与勘查项目。

(二)健全涉密流程管理,明确勘查项目保密职责。

强化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项目保密主体责任,明确勘查项目保密责任和责任人,落实保密工作措施,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工作隐患,规范外协工作的保密协议管理。

市地调院在勘查项目管理过程中接触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规定退回提供单位或者到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点销毁;需要归档的,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要求保存;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成果报告需要提交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剔除保密要素。

档案馆要加强涉密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借阅、利用管理;督促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准确定密;向外借阅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审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中府[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中府[2002]2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中山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的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局(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安府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四)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顺军分区、市公安局和武警支队调集军队、公安干警、武警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省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处置和重要措施的建议;(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六)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七)组织协调、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九)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十)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的土地登记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三)将市扶贫办承担的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职能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省级并拟定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跨县区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号)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国土资电发[2009]43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快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同一矿区多个矿业权未完成整合前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先停产再整合,杜绝酿成安全事故。

继续坚持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查处机制。

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持续保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二、坚决制止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矿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情况,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书面通知其停止开采,并加强巡查。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安全生产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安全生产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发文通知?这个根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然后按照要求出通知2、请问一下,危化品企业的几个通知怎么写?1、有关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董事会决议你是安监局的吗?这些都不会,还在哪里干吗?这时候你更需要的是一份辞职报告。

3、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的通知关于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通知各科室、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为进一步强化我公司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维护公司和项目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经公司研究决定方案如下:一、2016年通过公司和各个项目经理的共同努力,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少数项目部管理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

二、2010年继续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护公司信誉、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今年公司增补的安全生产制度: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制度、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

四、坚持和落实下列安全专项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制度:深基坑、高边坡防护措施审查落实、施工用电和“三宝、四口”防护措施的审查审批、超高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方案的审查审批、起重机械和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使用和安拆方案审查审批、高大模板支撑方案的审查审批等。

五、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落实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和要求,严把安全防护用品和各类建筑构配件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关。

六、改善和提高员工居住、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关注和解决员工的切身利益,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气氛,保证施工现场设施规范标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舟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舟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三、安全生产实行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形成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领导工作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年至少亲自主持召开2次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相应的对策与措施;每年至少2次以上亲自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国土资源局安全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局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局各级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局各级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国土资源局各级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对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复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泰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安全局、信息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军分区《泰安市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泰安市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国家安全局、泰安市信息产业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新闻出版局、泰安市保密局、泰安军分区)为维护我市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确保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环节,针对无测绘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非法采集、加工、提供地理信息的单位,容易发生涉密地理信息泄密、窃密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

对涉及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处理)、出版和传输活动的单位,集中开展一次调查摸底。

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限期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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