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农田整治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承诺
农田整治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承诺我公司参加2014年XX农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项目名称)的代理机构选择活动,在此慎重承诺:一、招标代理服务质置承诺及相关措施(一)形象承诺1、仪表整洁,文明办公,持证上岗。
2、热情诚恳,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3、交易场所整齐,明亮,环境清洁、卫生。
(二)服务质量承诺招标代理公司作为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及服务质量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本着不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我公司对我们的服务质量作出如下承诺: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招标前期工作,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日程安排,以使整个招标工作能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2、我公司提供全方位、全时日的上门服务,所有来往文件均以书面形式传达和递交。
3、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的编制(包括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均立求高标准、高质量,体现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招标人的利益最大化。
4、认真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准备各项会议所需各项表格、文件、资料。
及时整理以办结程序资料。
6、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招标工作人员投入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7、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保证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人员均是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如在实施过程中招标人不满意,我方将按招标人要求无条件跟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8、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整理收集整个招标过程所形成的重要资料,并装订成册报送业主存档备查。
9、招标代理服务内容要求及目标(1)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及整个招标过程全方位的服务;(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4)我公司承诺按工作大纲内容中的服务承诺办理本项目业务;(5)我公司承诺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6)我公司承诺与招标有关的工作由我公司承担;(7)我公司承诺认真、及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招标公告备案发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备案、合同备案等手续。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
云建建[2004]396号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云建建[2004]396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最新云南省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规程
最新云南省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规程1. 引言本规程旨在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为建筑工程提供有效支持和依据。
2. 档案管理的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所有建筑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3. 档案管理的原则3.1 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完整记录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的信息和文件。
3.2 准确性原则:档案中所记录的信息和文件应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
3.3 安全性原则: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
4. 档案管理的责任4.1 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创建、整理和保管。
4.2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档案材料。
4.3 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5. 档案的分类和归档5.1 档案应按照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5.2 归档后的档案应进行标识和编号,以方便查找和管理。
6. 档案的保存期限6.1 前期调研和设计阶段的档案保存期限为20年。
6.2 施工阶段的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
6.3 竣工验收及后期维护阶段的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7. 档案的转交和利用7.1 档案转交前,应进行归档整理和备案工作。
7.2 档案可以用于建筑工程的审查、维权和历史研究等目的。
8.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8.1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实施。
8.2 对于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9. 法律责任9.1 违反档案管理规程的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对于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附则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和规程同时废止。
以上为《最新云南省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规程》的内容。
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水平,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925【实施日期】 19970101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11.25修改)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督行为,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且获得《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考核一次,每2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人员考核一次,必要时可增加考核频次。
州(市)及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页脚内容1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及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6.04•【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施行日期】1982.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2年6月4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82〕112号文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一九六0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和国发(1980)246号文及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212号文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真实历史纪录,是搞好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不可缺乏的依据。
城建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已有。
要认真加强管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公司)和昆明地区所有产生基建档案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都要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和技术管理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做好城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切实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接受上级档案业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实行科学管理,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体制和领导关系第五条“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研事业单位,由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对内为城建委的管理部门),业务受昆明市档案处的指导、检查。
它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昆明地区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搞好利用工作,并对各产业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和公司,要相应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确定一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这项工作,并对所属基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云建办[2003]316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云建办[2003]316号)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规范,现提出和重申以下几点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等),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统一。
二、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标准按云南省建设厅云建档[2001]796号文第三条执行。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出具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项目签订的《责任书》,必须加盖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及认可并取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出具《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图文档案管理的通知-云建办[2010]71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图文档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图文档案管理的通知(云建办〔2010〕717号)各州、市(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办、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室):为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6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云府登635号),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电子图文档案(以下简称为“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图文档案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加强电子图文档案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的电子图文档案齐全、完整。
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电子图文档案制作、归档和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稳妥有序地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电子图文档案的真实、有效和完整,为电子图文档案异地备份奠定基础。
同时,城建档案人员要做好电子图文档案监测、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建设单位要提高对电子图文档案工作的认识,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与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电子图文档案数量、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电子图文档案。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云建建[2002]7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2]712号)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八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
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一、监理大纲7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 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治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储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储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同意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治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治理。
档案治理人员应遵守档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治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治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截了当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授权托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形表;〔四〕单独托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托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猎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形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形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能够不重复提交。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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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中小】时间:2003年06月0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档案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并做好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和整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设置档案室,配备或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档案法》、《保密法》,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原则上一般工程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应保存八至十年。
第九条档案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附:1、立项批文(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资金证明。
二、《云南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核准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副本)备案。
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并附:1、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2、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施工招标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书备案审查意见表,并附: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备案的招标书五、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并附:1、投标文件送达签到表;2、开标议程;3、投标报价一览表;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5、会议签到表。
六、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并附:1、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原件);2、资格预审文件;3、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以及招标答疑资料;4、专家评委抽取记录表(原件);5、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原件)注: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6、招标人的定标意见书;7、中标通知书;8、中标人的投标书(副本)。
七、合同备案表,并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内容。
归档资料是复印件的还应提供资料原件,进行原件与复印件的比对,归档资料按《科学技术档案立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规定装订成卷。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有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十二条利用档案应按《招标投标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档案部门提供档案利用,须经领导批准后在档案阅览室进行;如未设档案阅览室的单位;亦要在指定的地方进行阅读,借阅期间,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将纸质文件资料归档和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结合起来,在加强招标投标纸质文档管理的基础上,开展对电子文档的管理;实现以计算机为中心,纸质、光盘两种介质并存。
两种介质可以转换,作用各有侧重的复合文档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程序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