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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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业有限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2011 级 MPACC532011022 刘刚
1.有关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筹划思路
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可以享受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权利开出增值税专用
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税务机关代开除外,即使代开抵扣也只能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
抵扣,采购原材料需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
2)筹划过程
案例 3— 1 公司 2006 年从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粮食原材料共计600000 千克,平均 4 元/千克,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现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
司---- 阳光农贸公司,欲与公司建立长期供应合作关系,以 3.6 元 /千克的低价卖给公司。经比较产品无多大差别。
方案一:从胜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
进项税 =600000× 4×17%=40.8 万
方案二:从阳光农贸公司采购
进项税 =600000× 3.6× 13%=28.08 万
成本节约 =600000×( 4-3.6 ) =24 万
进项税抵扣减少=40.8-28.08=20.72 万
24 万 >20.72 万
所以可以考虑选择从阳光农贸公司购买
2. 有关消费税的筹划
1)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
发
[1993]15
6
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
范围问题”规定:
A.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
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
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C.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
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
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E.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F.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G.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72 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
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筹划方法
A. 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
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
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
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 )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
酒。
B. 尽量不用使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
两
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
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
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C.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
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D.在进口原料时选择进口初级产品自己再继续加工,还是高级加工再加工,比较因此而
带来的成本与税负
3)筹划过程
案例 3—2 公司于2006 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北极鹿酒业有限公
司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
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 公斤,白酒的价格为
6 元 /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
厂,年超额负担为100 万元。
外购应交消费税 =1000000 × 2×0.5+1000000 × 6×25%=250
万
若该由企业自己生产无须交消费税,虽增加超额
负担100 万,税前收益仍 =250-100=15 万
3. 有关运费的筹划
1)筹划思路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
支
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
的
比率为 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
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
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
扣 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
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
少了4% (即 7%- 3%)的税收收入,换句
话说,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现在,我们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
出R 之值。即: 17%R= 4%,则 R =4%÷ 17%= 23.53%.R 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
达23.53% 时,
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
额
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
的17%抵扣,两者
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 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2)筹划过程
案例 3— 3 岳池特曲2006 年以自营车辆采购原料,内部结算运费价
格
300 000 元,其中
运
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
合计60000 元。